经济法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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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务等作价出资。

2、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有哪些?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E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金资产的30%的(股份公司特有)

经全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一般事项采用何种规则取决于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有哪些?

A 作价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未经法定评估。先评估,后认定的:评估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

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旅行出资义务;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补足出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B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指定合

理期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预期未办理的,认定未履行

C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

D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前不享

有股东权利的,法院支持

4、有限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的法律责任

A 补足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时发起

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增资时董事和高管连带责任

B违约责任:向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

A 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判处刑罚,未愈5年的

C 担任董事,厂长,经理,对企业破产负个人责任,未愈3年的

D 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愈3年的

E 个人较大负债未到期的

6、上市公司哪些担保行为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A 对外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担保的

D 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F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7、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A 在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B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C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D 最近1年有前3项情形的

E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的人员

F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G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人员

8、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需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人数不足3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A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 1/3以上的董事

C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10、股东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A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满规定2/3时

B 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C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1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红利分配?

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约定不按比例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另有约定除外

12、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财产,但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3、股东未出资义务抗辩时效的规定?

,A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B 公司债权人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规定请求未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股

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14、股份外部转让同意情形?

A 表示同意

B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C 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

15、优先购买权的基本规定?

A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B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出

资比例行使

16、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在投资权益归属上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17、一致行动人推定?

A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B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C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管同时在另一投资者担任要职

D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等

18、股票上市条件?

A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的

B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C 发行股份达到股份总数25%,股本超过4亿远的,比例为10%以上

D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19、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由证交所依法终止,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0,、上市公司短线交易时什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后者在6个月内卖出又买入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收回其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1、董事的赔偿制度?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22、股东起诉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监事会拒绝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收到之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的,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4、流质条款是什么?

25、配股条件是什么?

A 上市公司一般条件

B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C 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配股数量

D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代表人根据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A 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B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28、股份有限公司各会议通知时间?

A 年会:召开前20日

B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

C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召开前30日

D 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召开前10日,董事会自收到2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9、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要求?

A 经股东大会决议

B 收购的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C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

D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E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构成重大事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0、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A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发生

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于公告;在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B 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的,在报告期内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第三章

1、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 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

C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D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规定?

不看约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有限合伙企业运营的相关规定?

A 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 与本企业交易:如果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交易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

同意

C 从事相竞争业务:如果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 出质:如果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人将其在企业中的财产出质不需要经过其他人

同意。

E 优先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

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

4、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是什么意思?

A 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尽是依照合伙协议确定的

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B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另有约定除外。私自转移或处分的,

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1、票据抗辩的限制

A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 凡事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

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C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保证的规定?

A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

B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起为保证日期

C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D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3、追索对象如何确定?

A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B 银行成为追索对象的情况:银行汇票,本票,因为出票人是银行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A 发行对象不超过10人

B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C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承销方式的选择?

A 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的,采用代销方式

B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因由承销团承销。代

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根据规定,采用包销方式的,可以由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即余额包销。

3、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下列情况也成立:

A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的,债权人接受且为提出异议的

B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4 优先股发行条件?

A 同股同价

B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 优先股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形?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 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的

C 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 发行优先股

上述决议,除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之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第五章

1、邀约的条件?

A 内容具体,有使合同成立的条件(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

B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的规定?

A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抵押财产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

存,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B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不按抗辩权适用情形?可中止合同履行

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切确证据表明:

A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5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形?

A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B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6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什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 租赁合同转租的要求是什么?

A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 共同担保(人保+物保)的规则是什么?

A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的,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的,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自己选择

B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对承担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 浮动抵押登记对抗?

A 抵押权人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已办理登记的,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力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10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使用?

A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B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要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1 保证人的资格?

A 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B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务院特批的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C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D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成为保证人,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12 可以撤销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行为的情形?

A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的

B 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善意还是恶意第三人取得).

C 以明显的不合理高价收购和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的

撤销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为撤销的,权利消灭

13 代位权怎样行使?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14 不能抵消的债务有哪些?

A 按合同性质不能抵消的,如劳务债务,抚恤金,退休金等

B 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C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

D 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E 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15 分期付款合同关于未支付金额的特殊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使用费

16 融资租赁物的归属?

A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B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

17 流押条款无效情形?

A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其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B 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18 动产与不动产抵押设立的时间?

A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B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9 标的物的损毁及检验期间规定?

A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B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合格

C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签收的单据视为合格;或在收到标的物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同合格

20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A 出租在先,抵押在后:买卖不破租赁

B 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抵押人以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自己承担

1.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VIP专享】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之欧阳索引创编

第一章总论 欧阳家百(2021.03.07)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 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 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 和特别法)”。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 引导语: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一经济法基础重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 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 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运费:7% 出门拾 拾了13 所得税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注:省略号后都是375)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一, 二,偷税 三,欠税 四,逃税 四,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 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 五杯(倍)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 一至五杯(倍)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3 (4 的25% (5 (6) 公司资本 开业3年 共有员工 人均工资1000元 现求25岁以上的司义15个 申明:以上报告无一虚假 巧计口诀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口决) 公司发债券,主体受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

法考《经济法》复习题集(第2894篇)

2019年国家法考《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D、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房地产开发制度 【答案】:A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 2.甲制药厂在组织参观乙制药厂实验室时,甲厂一名技术人员暗中提取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溶液样品。回到甲厂后,该技术人员与他人一起分析了溶液的成分,得出了乙厂新开发的一种药品的配方,甲厂迅速根据此配方推出了一种新药。乙厂在市场上见到这种新药十分震惊,经调查查清了其中原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损失,并停止生产这种药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B、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D、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2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解析】: 配方当属于商业秘密,甲厂技术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厂的商业秘密,且甲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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