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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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稀土政策演变及启示

中西方稀土政策演变及启示

2020年第08期·总第314期6【国际经贸】中西方稀土政策演变及启示王 媛 张雅楠(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摘 要]我国作为稀土储量大国和产量大国,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不断地调整稀土政策。

但是,我国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并引发其政策调整,中西方稀土政策调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

通过对中西方稀土政策调整演化路径进行梳理,分析各方政策调整背后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用产业政策替代贸易政策、加大稀土高技术领域的科研投入和实行“走出去”战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稀土;中西方;政策调整;启示[中图分类号] F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8-0006-03The Evolution of Rare Earth Policy of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and its EnlightenmentWang Yuan Zhang Yanan(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Hohhot Inner Mongolia 010010)Abstract : As a major country of rare earth reserves and production, China has constantly adjusted its rare earth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s in different periods. However, every action of China will attract the attention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cause their policy adjustment. The policy adjustment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s a process of mutual game.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evolution paths of rare earth policy adjustment of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behind the policy adjustment. On this basis,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replacing trade policy with industrial policy, increasing research investment on high-tech application of rare-earth and implementing "going out" strategy.Key Words : Rare Earth;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Policy Adjustment; Enlightenment 一、引言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到来促使稀土资源成为各国重大战略布局。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

中国如何应对稀土败诉:规则不可能单为中国而改稀土中国如何应对国际规则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初步裁定稀土贸易案中国违规。

这意味着,中国将不能采用配额的方式对出口稀土的企业进行限制。

对于中国稀土行业来说,该来的还是来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并初步裁定中国违规,这对稀土行业影响几何?中国如何在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本国的稀土资源?中国仍有可能上诉“我们对于WTO的上述裁定深表遗憾。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他们将对WTO裁决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评估裁决结果对中国稀土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此次裁定的依据是专家组报告评估,但并不是最终结果,还有60天时间可以申诉。

陈占恒说:“我们针对美欧日的起诉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裁决结果挺遗憾的。

刚出来的专家报告有270多页,我们需要仔细进行研读。

WTO规则是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对出口进行限制的,我们要深入研究我国政策和WTO的规则存在哪些冲突与出处。

”“‘稀土案’这个典型案例,可以反映我国在资源、生产、科技、专利上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0多年来,中国以23%稀土储量,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需求,由于国外对中国稀土过度依赖,自然就会产生苛求。

”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

“我们也注意到,世贸组织专家组认可了中方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综合性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

中国所采取的出口管理措施是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一系列重要措施的一部分。

必须强调的是保护好稀土,尤其是宝贵的中重稀土,是对保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努力,符合世贸组织关于促进资源、环境和人类协调发展的宗旨。

”张安文说,“今后我们要付出很大代价来进行治理,因此要理直气壮地向国外讲明我们的付出和贡献。

”在张安文看来,稀土消费国使用中国稀土获得了很高的比较效益,但却给中国遗留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国稀土出口案败诉的启示和产业政策调整

中国稀土出口案败诉的启示和产业政策调整

权征收稀土相关原材 料 的出 口关税 , 这一征 收对保 护人
类、 动植物 生命 或健康也 不是 必要 的。因此 , 中国征收 的 出口关税与其 WT O义务是不一致 的。
2 .关 于 出 口 配额
中方认为 , 根据 G A T r 1 9 9 4第 2 0条一 般例 外 的( g ) 项, 对 稀土 出 口限制属 于对 不 可再生 自然 资源 的保 护。
根据各方争讼 的焦点 , 专家组认定 , 中 国对稀 土相关
原材料 出口采取 了三种 限制措施 : 一是征 收出 口关税 ; 二
是 规 定 出 口配 额 ; 三 是 对 经 营 出 口 贸 易 业 务 的 企 业 主 体
规定 了资质 限制 。针 对 中国采 取的 三种 限制措施 , 专家 组报告裁决 的要点如下 :
了可持续发展 目标保护 自然资源是允许 的。但 是该条款 中的“ 保护 ” 并不 允许 成员 采取 控 制 自然 资源 国际市场 的措施——这正 是本 案备 受 质疑 的 出 口配额 措 施 的 目 的。此外 , 专 家组指 出 , 出口配额措施没有对 国内企业使 用涉案产 品起到 同等的 限制作用 , 其 造成 的整体效 果是 支持 了国内企 业 提取 和优 先使 用 这些 原料 的 特权 。因 此, 出 口配额限制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 3 .关于对出 口企 业主体 资格 的限制 中国辩解道 , 根据 G A T r 1 9 9 4第 2 O条 ( g ) 项规定 , 稀

2 0 1 4 年 第 1 1 期・ 总 第 2 4 5 期
命或健康免受开采稀土原材料 的污染损 害是必要 的。而
原 告 方 认 为 这 种 必 要 性 是 不 成 立 的 。专 家 组 一 致 认 为 ,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一、案件概况并简要分析争议所在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因为中国稀土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导致稀土供应不足,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

他们认为中国对稀土、钨矿和钼矿三类产品进行的限制出口和开采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当年入世的承诺,也违反国际贸易准则。

在2012年7月1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现场,中国拒绝了由美国欧盟日本主张的对稀土出口案件的调查。

2012年7月23日,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再次要求,世贸组织召开会议,对中国稀土、钨、钼等原材料的开采和中国国内的出口限制展开调查。

内容包括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多项内容。

而在本次诉讼中,上诉机构判决中国无权引用GATT20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1.3条进行辩护。

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释人类、动物、生命、健康、必须等词汇。

在本案中对稀土的认定为必须的,从而引起中国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二、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分析(一)早在2009年与墨西哥的原材料案中,中国就曾经引用GATT20条款中充分保护本国资源作为抗辩理由,当时就被拒绝引用。

这次稀土案像是这次原材料案的重现一样,而上诉裁决1/ 5机构可能受到前案的影响。

并且此次中国依然援用GATT20的条款,这样种种因素可能使得上诉机构产生既定观点,因此使得中国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本次稀土案中国在控制出口进行出口配额限制和征收出口税额的方面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国加入WTO组织之时签订的入世协定中明确列出了84个税号可以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关税,但是稀土并不在其中,所以这一限制出口采取配额的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漏洞的。

而且在GATT11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采用出口配额和提高关税的方式来限制出口。

同时也不满足该条的例外条款。

所以从条约上来看,是违反条约内容规定的。

(二)在证据制度方面,我们知道现行的规则制度是由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那么政策也会更加偏向于美日和欧盟。

简论稀土案初裁败诉的法律原因探究

简论稀土案初裁败诉的法律原因探究

简论稀土案初裁败诉的法律原因探究论文摘要当今世界范围内,各国之间的自然资源争夺战日趋激烈,稀土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2014年3月26日,WTO发布了美日欧诉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案的初裁报告,裁定中国败诉。

目前稀土案正处于上诉机构的审理阶段,然而国内对此普遍持悲观态度,稀土案的最终裁决结果不容乐观。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各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因自然资源贸易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稀土案绝不会是中国在资源类商品国际贸易纠纷中的最后一案。

本文试图通过仔细研读WTO发布的稀土案初裁报告,对中国败诉的法律原因进行探究,并据此提出WTO框架下中国稀土资源保护的若干完善建议,以期中国在今后的资源类商品出口纠纷中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有效维护中国的正当利益。

论文关键词稀土案败诉法律原因一、稀土案主要法律争议焦点回顾根据WTO官网发布的稀土案初裁报告书,现将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两点:(一)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相符1.出口关税措施申诉方指出,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规及其附件、修正案、补充、执行方案等,体现了中国施加的出口关税措施。

申诉方认为,根据以上法规执行的出口关税措施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要求不符。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1条中明确承诺:除附件六所列产品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

而涉案的稀土并不在附件六所列的产品范围内,因而中国不能对其征收出口关税。

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对稀土,钼和钨征收出口关税的行为违背了中国应承担的WTO义务。

2.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措施申诉方称,中国对稀土实施了数量限制,包括出口配额。

申诉方认为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18 项法律、法规及其附件、修正案、补充、执行方案等与GATT 1994 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62段、165 段规定的义务不一致,因为这些措施构成了除关税外的其他出口限制措施。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稀土案败诉对中国稀土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最近两天,国内外媒体不断报道,中国稀土案败诉,尤其是西方媒体大声欢呼:这是美、欧、日在对中国的稀土案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因为在2014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裁决表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市场囤积稀土,而让其他WTO成员国付出代价。

”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说,美国制造商为同样的稀土支付的价格比中国竞争对手高出3倍,“裁决将意味着美国制造业企业和工人将能够公平竞争了”。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案初裁败诉了,未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可以申诉。

但是笔者认为,此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奇迹发生。

那么,为什么美日欧如此看重稀土?为什么中国是稀土大国,却没有掌握话语权,以致在这次案件中败诉?现在大家都清楚,稀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而且具有重要的科技和军事战略意义,它是发展高新技术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资源,是从智能手机到导弹制导都离不开的“工业维生素”。

由此可见,美日欧如此重视稀土不是空穴来风。

近年来,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

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

据统计,美国稀土储量为1300万吨,占世界稀土储量的13%,而产量为零,所需稀土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

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

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

应该说,中国在稀土案件中败诉输得很窝囊,输得很不心甘。

一方面,确实美日欧主导世界贸易谈判,对其有利;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让人家抓住了把柄。

稀土案

稀土案

三、稀土的贸易状况



中国的稀土储量和产量均位居全球第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 和出口国。但其应用技术和研发水平落后,稀土资源和产品的出口依存度 逾年攀升。我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市场所形成的“中国廉价稀土冲击波”旷日持 久,延续时间达20多年。在这期间,世界各稀土需求国,特别是美国、欧 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很容易且不间断的从中国进口大量的廉价稀土 资源和原材料,或用于发展本国的高新技术,或用于军事产品和高端武器 的研发制造,或用于战略资源储备。根据有关数据分析,1985年到2007 年,中国每年的稀土出口量都在5万吨以上,其中1990年到2005年的15 年间,中国稀土出口贸易量增长了800.65%,世界各国稀土需求总量的 90%以上都来自于中国。同时,中国的国内稀土应用量也由原来的每年 1000吨增长到每年的7.26 万吨,净增了72.6 倍。 中国稀土资源的过度出口和国内应用量的与日俱增,从而造成中国国内的 稀土储藏量急剧减少,目前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10国际稀土峰会”的 有关数据,中国现有已探明的稀土资源储藏量仅能维持未来15至20年的国 内需求。
Tip
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配额制 出口许可证制
出口关税制
最低出口限价制
二、稀土的“故事”
稀土(rare earth)有“工业维生素”的美称。现如今 已成为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稀土元素氧化物是指元 素周期表中原子序数为57 到71 的15种镧系元素氧化物, 以及与镧系元素化学性质相似的钪(Sc) 和钇(Y)共 17 种元素的氧化物。稀土元素在军事、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陶瓷、玻璃、新材料、农业等领域都得 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技术的不断 突破,稀土氧化物的价值将越来越大。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

37 WTO终裁稀土案件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的启示秦丽平(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浙江金华321013)摘 要:稀土资源被称为工业维生素,是电子、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重要工业原料。

2014年8月,WTO终裁判定稀土案件中方败诉,意味着我国必须立刻取消稀土出口关税。

通过对稀土案件经过及该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稀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管理缺位、无视环境代价过度开采开发、违规倒卖配额严重等问题。

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稀土资源消费,从稀土开采、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严格管控,严厉打击稀土走私等现象,大力培养专业国际诉讼人才,积极援引GATT第21条“安全例外”原则进行抗辩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WTO;稀土案件;启示中图分类号:F74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2-0037-03 [作者简介]秦丽平(1988-),汉族,女,河南林州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口稀土,满足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需求。

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行稀土出口管制政策[1],引起了一些稀土供应短缺的发达国家的不满,日本、美国和欧盟相继向WTO提起控诉。

一、稀土案件经过2012年3月1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向WTO递交的《关于中国违规限制3种原材料出口》报告中指出:“中国对稀土、钼、钨三种原材料实施的加征出口税、限制出口数量、设定最低出口价格等措施不符合WTO相关规定”。

2012年5月,日本联合欧盟和美国,就此向WTO争端解决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简称稀土案。

仲裁调解失败后,WTO于2012年7月设立争端解决专家组。

2014年3月26日,WTO公布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涉案产品加征出口关税、限制出口数量和出口配额等措施(尤其是加征出口关税)违规。

虽然专家组最终裁定中国加征稀土出口税的措施不适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但部分争议问题的中方观点获得专家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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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败诉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光明日报
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

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稀土管理措施应有怎样的新思路?
稀土案为何会败诉?
稀土案败诉,是败在中国抗辩团队不给力吗?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代表中国政府抗辩的团队已作了最大努力。

要说败诉是因为中方不努力,这是不客观的。

”陈卫东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监管机构及各企业为稀土案作了长达两年多的努力。

此次败诉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

所谓“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

2012年,我国在原材料案败诉后认真执行了相关WTO裁决,取消了适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

这无疑成为本案的“预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曾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

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出口关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

而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

”陈卫东解释称。

对上述诉讼,我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东黎解释道:“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基础的保护政策本身起草的时候没有注意和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孔庆江指出,尽管有人对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不服,但深层次的问题是,以出口配额和出口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问题。

《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允许成员方实施数量性的贸易限制措施,限制出口的唯一合法手段是征收关税,而中国入世时已放弃了这一手段。

官司输了怎么应对?
官司输了,中国将如何应对呢?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在谈及稀土案败诉时说,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促进资源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妥善做好本案后续工作。

在专家们看来,中国现在面临三种选择:第一,在执行合理期间内(一般15个月)我国将取消或调整被裁定违反WTO规则的原有出口税和出口配额管理体制。

第二,维持现有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但与美欧日进行补偿谈判。

第三,维持现有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不变,不进行补偿谈判或谈判无果。

孔庆江分析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指的合理期限内修改现有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并使之与其相符。

”陈卫东表示,不论哪种选择,中国需要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有所取舍,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产业升级战略目标的大前提下,重建和完善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体制。

分析人士称,中国有可能寻找长期发展路径,以稀土资源税取代或被取消的出口关税。

这样,最终的实际结果对中国来说是相对正面的。

孔庆江认为,资源税的手段,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但尚需充分论证,因为尚存在再次被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符的可能性。

陈卫东预测,未来以国内资源税等管理措施为主,与国内消费限制平行施行,出口配额为辅的政策将有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如何吸取教训?
“稀土案败诉倒逼中国反思稀土管理体制。

”孔庆江指出,“目前稀土出口价格低,主要是因为企业以合法甚至非法的方式拿到稀土开采权,然后倾向于以低价格抢占市场。

两者叠加,造成恶性循环效应。

稀土案败诉告诉我们经济管理行政措施并不是不受制约的。


针对稀土案败诉形成的紧迫感,中国国家稀土办主任贾银松在近日包头举办的稀土产业论坛上表示,要优化提升稀土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抓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前端工序,在后端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打击稀土违纪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只有打击非法行动取得实质成效,才能使稀土行业健康发展。

孔庆江建议:“适当的方式是加强稀土开发权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开发权的获取能够反映并传递市场的供求关系。

与此同时,加强环境治理的监管,从而迫使企业花大力气注重稀土的开采、加工等环节的环境治理,同时将其在稀土的开采、加工等环节的环境保护成本,计算到稀土出口价格内。

一句话,要理顺国内稀土产权、环境污染等问题,加快体制改革。


黄东黎认为,败诉存在明显的益处,就是让各个管理部门认识到协同合作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重要性。

独自制定自己的政策,就会造成口径不一。

进行行政管理需要统一协调,同时与法制相关联。

总体上说,这对于促进我们的经济与法制建设是有好处的。

孔庆江对此评价:“推出任何产业政策,需要事前充分评估该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入世协定书的合规性。

当然,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入世协定书,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及其法理,显然有助于我们提高政策的合规性,也有助于提高我们在法理上的对应能力。


在我国加入WTO即将15年之际,贸易合规工作越来越紧迫。

6月份国办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在我国,贸易政策不只涉及商务部一个部门。

为此,黄东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设置一个部门来总体协调其他各个部门的政策制定;二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到政策制定中去,以保证政策的制定符合我们所承诺的国际义务,“架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需要专家参与进来进行国际规则合规性的审定,而不仅仅是行政官员、法律部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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