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试题详解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二及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二及答案来源:环球网校频道:司法考试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2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2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
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9.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30.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四)17.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二第一题第14题)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详解]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
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
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
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5年刑事诉讼法司考试题解析

是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所涉及,大约占8分;二是刑事证据的内容所占分值极高,将近14分。
司考大纲新增内容的试题分析1.单选题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
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2.单选题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答案:B本题考刑事司法协助。
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3.多选题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答案:ABC本题是一道证据考题,考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该题除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涉及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

名师辅导:司考刑诉法试题分析名师辅导:司考2005年刑诉法试题分析一、2005年刑诉题分析:05年考题质量很高,在严谨度、准确度上比较好,是前几年中刑诉题比较好的一年,相对争议也比较小。
在分值方面共75分,与刑法题一样,比往年有所提高。
分值比04年增加13分,增加的分值主要在于卷四的文书写作分值增加。
分值的分配,刑诉主要在卷二和卷四,卷二共单选18个,18分。
多选13个题,26分,不定项3个,6分。
卷二共占50分分值。
卷四25分,一共75分。
在考点上,04年证据部分2题共3分,这几年从司法考试的形式来看,证据的考题是最多的,05年7题13分,增幅最大。
也是司法考试以来证据部分分值最高的一年。
特点:1、理论性题目增加了。
纯粹理论性的题目以前没有出现过,去年第一次出现,卷二第21题,这道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考察的是纯粹的理论题。
25题,辩护和代理一起出现考察,比较少见。
此外,证据部分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大多是理论性题目,分值大幅增加也说明理论性题目增多。
2、叠加型题目增多,或者叫复合型题目,去年第27题是一道跨学科的题,29题几乎覆盖了附带民诉的所有考点。
第33题有管辖、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放在一起考察,很不常见。
3、常规考点出题更加隐蔽22题4、新考点大量增加,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分值相当高,有7、8分左右,计有:立法机关作出的:陪审的决定(人大,去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什么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人大),司法鉴定机构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很快就在司法考试试题中显现出来;司法机关作出的:关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和(两高);关于再审开庭的规定(高法,只考过一次,去年又考察了。
)去年刑事案件中,大量错案被揭发,民众比较关注,需要再审予以纠正,所以这个规定被考到了;此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考到了(162条),广度也在增加罕见。
卷四文书考察题目出的很精巧,多元化,难度大,适合不同考生需要二、结论难度提高:表现为理论性;叠加型;广度加大:考察理论;新增司法解释几乎都考到了。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七)

34.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某认为刘某并⾮该案的犯罪⼈。
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试卷⼆第⼀题第33题) A.刘某系未成年⼈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刘某⽆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简易程序的适⽤范围。
本题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5题的翻版。
2002年的题⽬是:卞某系聋哑⼈,是聋哑学校职⼯,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某认为卞某并⾮该案的犯罪⼈。
B县⼈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 C.辩护⼈⾼某认为卞某⽆罪 D.⼈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民法院、⼈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若⼲意见》)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诉案件,不适⽤简易程序审理:(⼀)⽐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辩护⼈作⽆罪辩护的;(三)被告⼈系盲、聋、哑⼈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百⼆⼗⼆条也从否定⽅⾯规定了不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的⼏种情形,与《若⼲意见》的规定基本相同。
A选项刘某系未成年⼈,不是《若⼲意见》中规定不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排除;B选项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刘某本⼈可能是聋哑⼈,也可能是正常⼈,如果对《若⼲意见》第⼆条的记忆不准确,遇上多项选择题极易选错;根据《若⼲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民检察院与被告⼈、辩护⼈的意见。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八)

40.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试卷⼆第⼆题第72题) A.何某强*案B.15岁的⾦某抢劫案C.⽩某间谍案D.当事⼈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刑事审判中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情形。
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项基本原则,但并⾮所有的案件都公开进⾏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特别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四岁以上不满⼗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六岁以上不满⼗⼋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概括来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第⼀类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这是为了防⽌泄露国家秘密。
本题中C项⽩某所犯间谍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类是有关个⼈隐私的案件,这是为了防⽌对社会产⽣不良影响和保护当事⼈的需要。
A项何某犯强*罪关系到被害⼈的名誉,涉及个⼈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类是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其中以16岁为界。
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考⽣应当注意措辞的微妙区别。
B项中⾦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岁未满16岁,属于⼀律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根据⼈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条第⼆款规定:对于当事⼈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要特别注意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与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同的是需要当事⼈提出申请。
D项中当事⼈冯某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故也应选。
另外提醒考⽣需注意,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有区别的。
综上所述,A、B、C、D四项均应选。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 答案】B
3 甲为菲国家工作人员 ,是某 国有公 司控股的 .
有 ,按 照 主犯 的犯 罪性质 定 罪 。 ”本 题 中 ,甲为 非 国家工作人 员 ,是 某国有公 司控股 的股份有 限公 司
主管财务的 副总经理 ,乙为 国家工作人 员,是 该公 司财务部主 管。 甲的职务 高于 乙,应 当认 定甲是主
犯 , 乙是 从 犯 。 所 以 , 应 当认 定 二 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断 是 否 为 撤 销 权 及 是 否 可 以行 使 。鉴 于 乙 于 2 0 03
选编 了 2 0 0 5年 司法 考试 的部 分 真题 进 行详 细讲
解,让 大家熟 悉司 法考试 的题 型 与作答要 求 ,增
加 对司考的认识 ,从 而更好地备 战司考。
一
年 5月 已经得 知转 让事 实,故 当其于 2 0 0 4年 7月
维普资讯
囊
兰 持 目人 主
・题赏 考 析・
20 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05
▲
O佚 名
编者 按 : 国家司法考试 是 国家统 一组 织的从 事特定 法律 职 业的 资格 考试 。初任 法官 、初 任检 察官和取得律 师资格 必须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国 家司法考试 每年 举行 一次 ,主 要测 试应 试人 员所 应具备 的 法律 专 业知 识和 从 事法律 职 业 的能 力 。 考试 内容 包括 :理论 法学 、应用 法 学、现行 法律
主 张 时 已经超 过 1 的 除 斥 期 间 ,故 无 论 撤 销 权 是 年 否 成 立 ,均 不得 行 使 撤 销 权 。 选 项 B 不 当 选 。 其
、
单 项选 择题
1 甲欠 乙 1万元到期 未还 。2 0 . 0 3年 4月 .甲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4真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4真题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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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2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
下列
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 本题既考证据制度也考回避制度,实际上涉及到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所以,D项正确。
2.单选题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答案:C
本题考证据的学理划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所作的划分。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一个证据只要能够单独证明某人是否实施犯罪,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本题中的ABD项都不能够单独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而C项可以单独说明高某没有实施犯罪,所以答案为C项。
3.多选题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
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C.李妻的证言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答案:AC
本题考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采取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和定案的证据。
对于“毒树之果”,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未作规定,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C。
4.不定项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答案:C
本题考证据的收集———询问证人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询问证人的程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拘留的对象仅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得适用任何强制措施;另外,询问证人前,如果向证人介绍基本案情,则会对证人如实作证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本题答案只能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