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临时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
第三条本规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理责任、临时管理费用、临时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临时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对小区内的安全、秩序负有责任。
第五条物业公司作为临时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小区内的临时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临时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临时管理费用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临时管理费用,用于支付临时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临时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物业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临时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临时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临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临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便于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 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2. 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1:临时管理费用缴纳通知书附件2:临时管理责任书附件详见附件页。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公司:指负责小区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临时管理责任书:由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各方的相关责任。
3. 物业业主大会:小区内业主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结束语本规约是本小区内临时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导,希望广大业主、使用人员及相关合法单位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7•【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性建设工程。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六条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规划许可证。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临时管理事宜。
第三条定义1.物业公司:指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
2.业主:指购房并登记在册的合法住户。
3.住户:指住在本小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租户。
4.临时管理:指在特定情况下,由物业公司临时承担起管理职责。
第二章临时物业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条件1.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无法继续进行时;2.物业公司仍需保证小区基本运行;3.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达成一致。
第五条程序1.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或住户告知临时管理的原因、内容和期限;2.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3.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临时承担管理职责;4.临时管理期满后,物业公司将职责交还给业主或住户。
第三章临时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业主或住户的职责1.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2.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工作;3.按时支付管理费用。
第七条物业公司的职责1.维护小区环境卫生;2.组织小区安全防范工作;3.协助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4.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其他在协议中约定的职责。
第四章临时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业主或住户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物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对于物业管理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件:1.临时物业管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的行为。
2.业主权益:指业主在小区内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公共设施、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等。
3.住户权益:指住户在租赁物业期间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使用租赁物业、享受物业服务等。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远郊区、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临时设施的,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等临时建设工程的,须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条 下列临时占用道路事项,必须先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一、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存车处);
二、堆物、作业;
三、设置商业摊点;
四、挖掘道路;
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项。
前款二、三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应先征得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前款规定审批。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过3日,或摆设不设置固定设施的零散摊车的,可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档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档设施;围档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2024年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物业管理方):__________乙方(业主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所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物业管理方,乙方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1.1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化地带等。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1)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2)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3)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4)物业区域内的绿化养护;(5)物业区域内的安全保障;(6)其他甲方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2甲方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费用(1)住宅类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元;(2)商业类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元;(3)其他物业:双方协商确定。
(1)物业设施维护保养费用;(2)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费用;(3)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的安全保障费用;(6)甲方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3.3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缴费方式,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乙方的权利:(1)享受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享有表决权;(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享有使用权;(4)对物业管理的质量、服务态度等享有监督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乙方的义务:(1)遵守本规约及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2)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3)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纠纷处理5.1甲乙双方应相互尊重,友好协商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五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六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九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十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三)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 照规定填报相关 内容。停止使用或改变用 于人员居住用途的 , 按 使用 人防工程的单
位或个人应当在停止使用 或改变用 途之 日起 5日内告 知基层管理服务站 , 办理变更登记 、 注销手续 。 在房屋租赁合 同有效期 内 , 居住人 员发生变更 的 , 租人应 当 自变更 之 日起 2日内告知基层 管理服务站 , 承 办理变更登
第 十四条 : 人防工程所属 管理单位 ( 含被委托管理 的单位 )应 当按下列规定对人员居住的人防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 ,
( ) 一 建立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各项 管理措施 。 ( 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 二) 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 以记 录, 妥善保存。
( 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 求 提供房屋安全检查 结果 。 三) ( 发现危及人防工程使用安 全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的 , 即制止 , 四) 立 并督促 责任 人改j 拒 不改正的 , 时报 告人防工程 E, 及 所在地有关行政 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 县民防部门应当建立 执法责任制 , 区、 落实对利用人 防工程用于人员居住 的租赁 管理的监督 检查责任 , 依法 查处违法 、 违章行为 , 建立 与有关部 门的协查机制 , 在执法 中发现不属 于民防部 门查处 的违法行 为 , 当及时告知有关部 门 应 依法查 处。 第 十六 条 : 、 ( ) 市 区 县 民防部门应当积极组织 出租人 、 承租人 以及从业人员 的法律 的培训 , 使其熟 悉相关 的法律 规定 ,
二 o 0/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
★★ ★ ★临时管理规约
( 范文 本) 示
一
、
为维护全体业 主和物业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 , 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 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 , 维护公共秩序 , 促进管理有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编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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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臵,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四)阳台封闭:。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
(七)。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四)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部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
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诺书本人是(小区名称)(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