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概要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导论《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和法律一样,法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是说,法律的出现先于法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段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
剥削阶级的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犯罪构成

(二)特殊主体与共犯 1.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外,分则条款还要 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 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主体的限制。 3.极为特殊的情况,以主犯确定案件性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 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贪污、职务侵占案司法解释.doc
练习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是否正确的?. A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 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 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B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 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 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 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 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 车外出,15分钟后遇到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 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到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女友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 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 观要件规定。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 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刑法 犯罪主体 故意 过失相关题目

犯罪主体及其故意与过失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力的主体,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公民和单位两种类型。
1. 公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活动中,公民作为犯罪主体,需按照《刑法》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
《刑法》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有意地实施该行为,达到犯罪目的或是明知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有意地放任其发生。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漏或轻率大意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特征分析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性质和可能性明知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方面的明知性:犯罪主体主观上能够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后果。
2. 主观方面的有意性: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愿意接受其带来的后果。
3. 客观方面的实施性:故意犯罪行为通常是具有行动性的,即犯罪主体通过积极的、有目的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特征分析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其行为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疏忽性:犯罪主体因疏忽、疏漏或疏忽造成的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
2. 客观方面的被动性:过失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意的、被动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过失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通常是无法预见和评估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受贿罪主体构成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孟庆华
【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记者、人大代表及其"假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归入刑法第93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主体,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总页数】8页(P8-15)
【作者】孟庆华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36
【相关文献】
1.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J], 方明
2.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探讨——基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视角 [J], 丁华宇
3.受贿罪利益要件与损失型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 [J], 张景平
4.关于受贿犯罪主体构成的几个问题探讨 [J], 李鸿春
5.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问题探讨 [J], 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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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大纲

2024年法考大纲第一部分:基础理论1.1 法律基本原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法律的效力和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责任制度1.2 法律概论•法学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1.3 宪法•宪法基本原理•宪法的修订与解释•宪法的保障机制第二部分:民事法2.1 民事法基本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与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2.2 物权法•不动产权与动产权•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3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与家庭财产•夫妻关系与离婚制度•亲属关系与继承法规定2.4 经济法•担保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与商法•中国商事制度与外商投资法第三部分:刑事法3.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法律适用和效力•刑事责任的承担3.2 刑事责任•犯罪与责任•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犯罪的时机和地点3.3 刑法分则•罪刑法定与定罪量刑•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罪刑相适应原则3.4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第四部分:行政法4.1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关系4.2 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的设立与职权•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4.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范围•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第五部分: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素•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5.2 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与公正竞争•金融法与投资法•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5.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第六部分:法律实务6.1 法律文书与法律文件•法律文书的形式和要素•公文写作与合同订立•法律文书的效力与证明6.2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操守•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律师执业与法官职责•法律职业操守与业务素养6.3 非诉讼解决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行政协商与民间调解•司法救助与公益诉讼以上为2024年法考大纲的概要内容。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的认定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犯罪主体展开论述,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犯罪主体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有偿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法人组织等。
首先,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轻重、执行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法人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主体在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责任,其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也会对整个组织和社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特点1. 自由意志犯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决自由选择是否犯罪。
犯罪主体并非被迫或被胁迫,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违法行为能力,也就是心智状况正常,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没有严重缺陷。
只有具备违法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异常人的区别之一。
三、犯罪主体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1. 基于公平正义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司法确定刑罚的前提,在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正确识别犯罪主体,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2. 形成有效威慑犯罪主体的存在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法律案例概要(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2019年3月,张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一套房产,并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张某并未支付房款,而是利用李某对开发公司的信任,继续以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其他虚假交易,骗取李某及其他被害人共计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签订虚假合同2019年3月,张某得知李某有一套房产急于出售,便以开发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均与实际不符,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察觉。
2. 骗取信任,继续行骗签订虚假合同后,张某以开发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及其他被害人签订多份虚假交易合同,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张某利用李某及其他被害人对于开发公司的信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但实际并未履行。
3. 隐藏证据,逃避追责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张某为了逃避追责,销毁了部分证据,并将部分款项转移至他人账户。
但仍有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论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论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李玲
【期刊名称】《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在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的概念一般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依据实施危害行为和承担刑事责任两方面来进行的.本文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的涵义的深刻分析,确定了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界定了有关责任人的范围,指出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其社会危害性.
【总页数】2页(P135-136)
【作者】李玲
【作者单位】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合同诈骗罪表现形式的思考——口头合同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2.浅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兼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论“借鸡生蛋”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兼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解读
4.细说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概况(一)
5.合同诈骗罪表现形式的思考——口头合同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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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 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 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 的控制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 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 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 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 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 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以下 几种情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 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按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 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 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是医学标准 二是法学标准或心理学标准 三是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标准(我国)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 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 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 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八章 犯罪主体
本章重点:
1、犯罪主体的概念、共同要件; 2、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与程度; 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5、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与醉酒对刑事责任的影 响; 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作用; 7、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本章难点: 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及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处罚。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 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 的减弱或降低。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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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 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 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 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 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 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 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应在原则上令行为人对 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也可成为 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 轻刑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 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从年龄上划 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生理功能丧失
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明确三个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怎样计算? (2)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 龄界限能否突破? (3)关于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 任问题.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各国在立法上判定的标准,有三种方式: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这里的“精神病人”,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这种患 者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 弱;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 精神发育迟滞者,脑部器质性病变或精神病后遗症所引起 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 者等。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 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 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 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犯罪主体对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就定罪而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 的承担者,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 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2、犯罪主体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 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 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