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6章 犯罪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总论课件-教案(7)

课堂讨论:司法考试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 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 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 度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 B
B. 间接故意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故意的认定及推定
故意的认定—— 一般而言,并不困难 例如,张三与李四有仇,早有杀死李四的想法。一日, 张三从镇上买来杀猪刀一把,并在部分村民面前扬言 要宰了李四。又一日,两人争执,张三火起,回家拿 来杀猪刀。。。 很容易认定张三有直接故意——世代有仇、买刀、 村民证词
D.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区分两种对象是否体 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进行分类处理
答案:A
D
B、C 选项错误
解析:B C两个选项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对象错误总结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 的情况不一致,也即行为人在对事实发生了错误认 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罪过是否有影响? 对该问题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其一是“具体符 合说”,其二是“法定符合说”
问题:崔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 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 利2年。县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判决反映了法院量刑的一般标准
【提示与讨论】 本案定罪的要点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 认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 增经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 现在的做法: 对于携带刀具,动辄行凶捅 刀子,不计后果,难以确认是杀人还是伤害的, 以结果论————实务部门的学员不认同!
2、假想有罪为无罪 ( 消极错误 ) 大义灭亲 —— 法律错误原则上不免责,但实 践中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
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四、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二、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总-刑法学总论07-08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刑法学总论》(30401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内容()A.禁止习惯法B.禁止扩张解释C.明确性原则D.禁止事后法2、下列关于刑法空间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普通公民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司法机关对甲无管辖权。
B.我国军人乙某在邻国A国旅游期间对韩国人B某实施一侵害行为,该行为按A国刑法不构成犯罪,但按我国刑法规定则构成犯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则对乙某行为不适用我国刑法。
C.毒贩丙某(C国人)来我国旅游,虽然丙某不是我国公民,亦从未在我国境内贩毒,但对其贩毒行为仍可适用我国刑法。
D.丁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如其回国,不可再受我国刑法追究。
3、陈某于1997年1月至6月(当时其未满16周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5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4日根据1979年刑法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承认自己构成犯罪,但以量刑过重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1997年10月13日审理该案,此时新刑法已生效。
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则对于新刑法溯及力说法正确的是()A.新刑法不具溯及力,应依行为时刑法即79年刑法对其定罪B.新刑法不具溯及力,因陈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之前审结C.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可考虑新刑法的因素对陈某判刑从轻或减轻D.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4、胡某逗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脚将其倒悬在河边,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的认定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犯罪主体展开论述,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犯罪主体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有偿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下,实施了刑法上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犯罪主体一般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法人组织等。
首先,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尚未充分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罚轻重、执行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法人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主体在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责任,其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也会对整个组织和社会造成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的特点1. 自由意志犯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决自由选择是否犯罪。
犯罪主体并非被迫或被胁迫,而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违法行为能力,也就是心智状况正常,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没有严重缺陷。
只有具备违法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结果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异常人的区别之一。
三、犯罪主体在刑法实践中的作用1. 基于公平正义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司法确定刑罚的前提,在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正确识别犯罪主体,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2. 形成有效威慑犯罪主体的存在和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刑法课件--第六章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 分或哪一方面。 我国刑法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社会上形 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 三者的关系:是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而言的, 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 象的关系。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 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 体则是反映具体个罪的特点。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 本质。 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 性质,正确地定罪。 再则,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 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 的客体。 “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 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害。 ”实质就是统治关系。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所侵害的两种以上的社 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 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 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 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3、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 客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犯 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在实践中, 非法拘禁可能致人死伤,因此,刑法把他人的健 康和生命权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二、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多少, 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和选择 客体。 1、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 行为只直 接侵害到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 意杀人罪,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只 直接侵犯公私财 物所有权,这些犯罪的直接客体 都是单一的,因此,都称为简单客体的犯罪。 2、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 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丁他人的 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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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素是: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某些犯 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 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一)概念
•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 的年龄。
•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17条): •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 不构成犯罪。(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 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 事责任时期,第17条第2款)
• (1)指8种具体的行为,而不是罪名。 • (2)毒品犯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 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 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制造、 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 事责任。
• (2)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的认定。 • ①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 并且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 过相同的行为。应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应具体分析。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 定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 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所犯之罪的刑 事责任。
• (3)罪名的确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 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 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①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②拐卖妇女过程中 强奸被害妇女的; ③决水行为(故意)致人死亡 的; ④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赃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 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注意: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既聋且哑的人, 盲人指的是双目失明的人。 • (6)精神病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 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 制医疗。
• 3.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概述
•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 犯罪主体是指、种类 • 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犯 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 单位犯罪主体也可分为两种情况:无特别 限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特 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②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 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 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 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已满 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 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任何过失犯罪 都不负刑事责任。
• 5、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触犯刑律的行 为的处理: • ①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以法定的八种罪 名论处,且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 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 用死刑(包括死缓); • ②如果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应责 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 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第17条第1 款)。 •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 6.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 (1)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 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 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分别过了 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 起,才是分别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 岁。 •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 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 三、特殊身份 • 1.概念
•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 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 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 2.类型 • (l)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 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 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 •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 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 •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 二、刑事责任能力 • 1.概念
•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认识因 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 力与控制能力;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
• 2.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同时 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 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 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 •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 死亡的 •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 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 成缉私人员重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