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班级:06监本一班考号:060101029

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犯罪学实证学派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正文:

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

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 on List,1851-1919)。

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而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

主义私人占有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调节,各种社会问题逐渐浮现,犯罪率快速上升,民众安全感缺失。但传统的古典犯罪学理论并不能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如菲利所说:“在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巨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犯罪学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的产生了”1

2.与此同时,随着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自然科学开始与社会科学思想相互渗透。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成为19世纪后半叶的一项趋势与潮流,当然犯罪学领域也不例外。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在某中(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新思想的产生都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结果。”2这种自然科学大发展直接推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发展,并成为人类学派理论的重要依据。

3.以孔德(https://www.360docs.net/doc/4f4063816.html,te;1798-1857)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被实证学派的各位大师所关注,他们很快就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犯罪学问题研究与思考。这种实证主义哲学推动了这个新学派开始一种强调“观察重于想象”的核心思想探索未知事物。这决定了从实证学派犯罪学开始,犯罪学研究将走向追求孔德所倡导的有用性、肯定性、精确性的道路之上。这种哲学指导思想的改变决定了他们将不可被忽视。

二、实证学派犯罪学的重大理论贡献

(一)方法论的新突破

抛开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理论内容差异,实证学派在其思想理论的研究方法上采用了一条与古典学派截然不同的思路。传统的刑事古典学派在其研究方法上注重对犯罪采取一种法理学分析方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法哲学探讨与思辨,强调对命题的逻辑分析,而后期古典学派为代表的宾丁、贝林格等人更系统化建立了一套刑法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理论,着力于犯罪行为的规范分析。而这种以法理学和逻辑学为基础的方法论注定了其不可能对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人本身以及所属的社会环境有过多的考量。正如菲利所说:“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力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这种方法严重阻碍了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领域的新突破与发展。而反观实证学派,其大力提倡采用以观察与经验为特点的追求精确与绝对的实证分析法,尤其重视对罪犯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的实证分析与研究。同时他们强调对犯罪主体以及社会环境采用当时最尖端的生物学理论、法医学理论、统计学理论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理论1(意大利)菲利《实证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页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

加以分析研究,从而得出了很多建立在定量分析、实验、图表分析基础上的刑事人类学理论与刑事社会学理论。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用这种方法(社会学方法)通过研究犯罪和罪犯,我们可以建立犯罪社会学。”3虽然实证学派犯罪学在其对于犯罪理论的研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是比较严重的缺陷,但这种方法论的革命为犯罪学理论乃至这个刑事法律科学理论的发展与突破寻找了革命性的道路。从今天的角度观察当时,这种突破的革命性不亚于在天体物理学研究中引入“哈勃”天文望远镜和射电望远镜。在我看来这种实证分析与实验分析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被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标志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分道扬镳,近现代犯罪学正在真正形成。

(二)否定自由意志

刑事古典学派一直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其对于自由意志的认识一直是其整个理论的起点。只有承认了自由意志,则才能承认犯罪人是理性的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在其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形成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正如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毕克麦尔指出的:“所谓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的动作,是基于因果关系作用于外界引起结果的动作。行为人的意识不管是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还是应该认识而且可以认识行为的违法性,都是决定实行违法行为的意思……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而且错误的意思决定也是由自由支配的,因此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4而实证学派犯罪学通过对罪犯自身与社会的实证分析与认识对于自由意志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从不同角度对于意志自由提出了自己的否定性意见。刑事人类学派从遗传学角度与生物进化的角度否定了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观点。龙伯罗梭在其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中指出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犯罪是否发生不受犯罪人意志支配,而由生物学因素决定“无论从统计学角度来看还是从人类学角度来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所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现象。”5而随着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发展,意识与行为的关系被人们重新认识。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华生所看到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条件作用的结果。在行为与心理活动的关系中心理活动尤其是语言与思维,是人行为的内在形式。在华生看来,“内部”心理现象实际是如肉眼可见的肌肉收缩同样客观——虽然不是同样可以观察到的——机制作用。6因此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揭示了心理活动转化为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机制,而不是一种观念联想。从而行为心理学推翻了自由意志理论的心理学基础。而实证学派敏锐捕捉了这点,无论是人类学派的龙3(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准则》1995第127页

4(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社1992第15页

5(意)龙伯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19页

6(美)墨菲.科瓦奇《近代心理学历史索引》商务印书馆1980第337页

伯罗梭还是社会学派的菲利、李斯特,他们从各自擅长的领域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加以反驳与否定。这一点特别重要,由于古典学派长期坚持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理论,使之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每个罪犯都是正常的理性的。在这种思路的知道下的古典学派不太可能去或也不太愿意去关注违反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犯罪人因素——人格(personality)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环境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一直不太关注,决定了他们对于所犯罪之人只能采用惩罚与威慑为主的报应刑,而没有去过为深入地探讨对于罪犯的教育与矫正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更不会去过多思考刑罚以外的应对犯罪的社会学解决方案。这是古典学派的一大遗憾,而这也成就了实证学派的辉煌。所以实证学派否定自由意志意义重大,它为实证学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理论和刑事政策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三)构建了实证派犯罪原因理论

实证学派普遍反对自由意志理论,因此他们在对于导致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机制各自都提出了一整套原因体系。犯罪人类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生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于犯罪人家族史的研究,形成了一种倾向自然科学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而社会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研究与思考,得出了一套社会学犯罪原因理论。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龙伯罗梭通过对于犯罪人颅相、体型、家族史、种族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在其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与救治》一书中,龙氏认为在所有罪犯中,天生犯罪人占33%。他们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基因中存在了异于常人的返祖现象,人类的犯罪就应当和人类所换的遗传疾病一样,根本不是自由意志所决定的,也不能是通过刑罚惩罚所能得到预防的。而作为一名在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均占有重要地位的菲利则充分吸收人类学派与人类学派的观点,对于犯罪原因理论提出了“三元论”即犯罪原因系统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共同构成的。并且在“三元论”中菲利更加强调的是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主导作用。菲利认为:犯罪社会学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状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7。而菲利对于经济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也有相当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在菲利看来“确实,今天的社会是由19世纪黄金时代——资产阶级文明阶段过渡而来的下降阶段,财富本身就是犯罪的一个原因。”8至此,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原因论研究中首次跳出犯罪本体结构的桎梏束缚,而将思维的触角伸向了引发犯7(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41页

8(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第34页-35页

罪的非主体因素,充分利用社会学方法将不可能孤立于社会存在的犯罪当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思考。这极大地将犯罪学的视野与思维模式进行了拓宽。而随后的李斯特的二元论则似乎走得更远,其将引发犯罪的原因分成了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李斯特对于罪犯的个人因素内涵突破了人类学派的生理学或病理学认识,而将其重新定位于罪犯的心理,尤其是罪犯的人格因素。同时他对于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特别强调社会的经济环境因素,其对于犯罪原因具有直接支配作用。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施耐德所论述:“他(李斯特)强调(1905)?社会因素比个人因素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实际上他已经塑造了一种把‘社会因素’局限在犯罪人临近环境里的公式(1905):‘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犯罪人作案时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是作案时犯罪人周围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产物’”9

纵观实证学派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理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坚持犯罪个体因素的一元理论至形成一个坚持罪犯个体生理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社会学环境因素的二元论、三元论,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经历了由个体到社会,由单一因素到多元因素,由形而上学的犯罪原因研究到辩证的犯罪原因系统,初步构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实证犯罪学理论。站在今天的角度客观分析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系统的认识,尤其是以龙伯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对于天生犯罪人的论述已经被认为存在较大问题。正如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1830-1911)看到龙伯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犯罪画像时尖锐指出:“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10但龙伯罗梭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提出问题,运用当时最为先进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论述问题得出结论,这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其中存在的让今人可笑的理论也是由于当时的条件与技术所必然产生的。这一点不应当成为我们全盘否定刑事人类学派的理由。正如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所论述的:“……实际上有人按1982年情况计算,我们每两年都在使遗传学知识量增加一倍。……主张遗传是犯罪首要绝对因素的早期者受到他们提供答案能力的极大限制,他们只能依靠自己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科学知识状况提出观点”11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对于命题运用采用实验,统计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科学论证,开创了一个刑事科学的新时代。而处在时代最前沿的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推动着以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现代犯罪学开始形成。犯罪学开始脱离脱离其母体刑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这应该是实证学派犯罪学的最大功绩。

(三)实证学派对于犯罪预防提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方案理论

9(德)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39页

10(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第52页

11(美)劳伦斯.泰勒《遗传与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第13页

由于刑事古典学派肯定自由意志理论,强调所犯罪之人都是“理性之人”,犯罪在他们看来应当是一种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这决定了古典学派对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停留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于犯罪人。他们强调对犯罪的预防主要就是采用刑罚手段,在报应刑主义的行刑思想指导下加强对罪犯的惩罚与威慑,从而使罪犯痛苦而不敢犯罪。而对于社会的一般预防则主要强调运用刑法规范和刑罚体系威慑民众。相应的在监狱行刑中强调使用独居制强迫罪犯反省其道德上的责任。但实践证明,古典学派关于预防减少犯罪理论并不能阻止犯罪率在19世纪中后期快速上升,古典主义犯罪学理论在对预防犯罪问题上存在巨大的缺陷。随后出现的实证学派犯罪学在否定古典学派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关注犯罪人的自身问题和犯罪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使得实证派犯罪学派得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理论。

预防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是刑罚手段,对此实证犯罪学派仍然是坚持与肯定的,但鉴于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他们对刑罚的行刑方式和行刑思想有了新的理解和思考。

1.行刑个别化

由于实证学派认为犯罪人的个体因素包括龙氏所认为的生理因素以及李斯特认为的性格(心理)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相当的作用。个体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是否实施犯罪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实证学派看来“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人(李斯特)”。对罪犯的刑罚应当更多依据罪犯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在这种个别化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自身各个不同因素是刑罚裁量的唯一(主观)依据。这种行刑个别化思想虽然过分强调罪犯主观因素特别是人格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其对于实现教育与矫治罪犯实现行刑效益化经济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解决机械依据客观事实定罪量刑而导致刑罚的过剩具有很强针性。只有对罪犯首先实现个别化定罪量刑而不是机械依据行为性质进行正确定罪量刑,才可能对罪犯教育改造。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刑罚学界和刑事立法学界所认可与接受。如我国1997刑法中法定量刑情节共有73个,其中从重处罚情节46个,从宽处罚情节27个,司法解释规定量刑情节共64个,其中从重处罚情节31个,从宽处罚情节33个。12这从立法上认可了实证学派犯罪学关于行刑个别化的观点与理论。

2.目的刑主义出现

长期以来古典学派对于刑罚多采用报应刑主义的行刑思想,而实证学派对此表示反对。实证学派的李斯特认为刑应当具有一定的目的,刑罚作为一种从原始的复仇发展至国家的刑罚,是一种对于社会侵害的社会反动。所以刑罚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而这种社会的价值就是1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种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实证学派对于犯罪的预防更多的考虑是采用一种教育和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矫正和改造。这一点就从根本上区别了实证学派和古典学派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古典学派监狱制度的失败主要在于对罪犯仅仅进行简单的关押和隔离。这如菲利所说的:“对于罪犯的矫正必须是科学的,因为重罪常常表现为罪犯个人的疾患”。13通过对罪犯进行正确而科学的教育与矫正,实现罪犯犯罪人格的良性转化,减轻或消除其犯罪心理,使罪犯通过有目的的刑罚回归社会。实证学派这种目的刑与教育刑思想极大影响了今天世界各国矫正教育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所以,实证学派的目的刑思想具有开创意义。

而与此同时由于实证学派对于犯罪的原因有了更多社会学角度的认识与理解。刑事社会学派认为不良的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菲利所言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圆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而实证犯罪学认为预防减少犯罪仍应当依靠一系列非刑罚手段。

1)加强对社会的改造

菲利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在着重探讨犯罪社会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了刑罚替代方案。他提出通过对社会进行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对控制犯罪,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同时列宁也认为:“对于防止罪行来说,改造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惩罚意义要大得多。”14(列宁在这里和实证学派的关系不大,可以不要)因此解决人民关心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恢复民众的公平感与幸福感对于实现预防犯罪具有特别作用。这一点能够从社会根源出发消除犯罪发生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如菲利就着重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完善社会结构,净化社会空气,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巩固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从社会的社会根源与经济根源杜绝犯罪存在的社会土壤。

2)强化刑事政策这样的整体解决方案。

而李斯特则从综合的角度强调其刑事政策理论。李斯特强调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刑事政策者以犯罪原因及刑罚作用之科学的研究为基础的诸原则之全体,依此原则,国家以刑罚诸制度为手段镇压犯罪。”15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点综合了人类学的矫治观点以及社会学派的社会改造与罪犯教育观点,以及后来的菲利的社会保安理论的。可以说刑事政策理论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一个综合解决方案。李斯特在他的刑事政策理论中融入了13(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52页

14(俄)《列宁选集》第七卷

15(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第13页

全体刑法学的概念,从整体的角度来解决犯罪问题。而我国现在使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充分说明李斯特在一百年前提出的刑事政策是具有超前眼光的。(这部分的层次不是很清楚,实际是是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阐述,会更清晰一些)

三、综述(一般不这样用标题)结语

事实上,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认识模式:一种是理性的,开创的,理想主义的,未来的,另一种是经验的,进化的,现实的,传统的。一直以来,第一种模式为人类思想王国的构建提供了原则性,理论性与标准性的结构,而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对那种理想主义的原则的理论进行实证的分析修正与完善。最终使一种思想得到发展与进步,成为人类头顶的一颗明亮的星星。

同样,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古典学派犯罪学或古典学派刑法学运用启蒙主义强调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思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古典学派犯罪学一直致力于实现司法文明、司法平等,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这些整个刑法学领域的重大价值理念。这一点就决定了古典学派在该领域中不可动摇的地位。而实证学派则是一种运用实证的角度对于抽象化的古典学派理论进行有效与完善和重新的够建。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如果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启蒙,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一种启蒙中的启蒙。”16实证学派强调一种事实的论证,但这种论证必须是在尊重古典学派为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确立的公正公平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而古典学派的价值理念则必须要在实证学派犯罪学的事实研究基础上修正。而两大学派也就是在这种对立与统一中支撑了整个犯罪学。

参考书目: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意)菲利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德)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英)伯特兰.罗素《西方的智慧》文化艺术出版社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

童德华《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的启蒙》2002法律出版社第16页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文章从内容及语言上看还可以,但是主要介绍了其理论,而地位和作用介绍不多,可以考虑换一个题目。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内容摘要: 回首人类发展的历程,转眼间我们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人类的各项事业都在不断进步:科技、教育、文化……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了人类的另一面也在“进步”着——犯罪。时代在不断发展,而犯罪,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无疑都处在最多样最丰富的阶段,尤其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情况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更有效的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便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针对犯罪以及如何降低犯罪率进行论述,希望从中能够得到一些启示,以便我们更好的解决犯罪问题。 关键词:现代社会,犯罪,犯罪现象,犯罪原因, 一、犯罪概念:对于犯罪的概念,各学科之间与各学派之间有着不同的定义, 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我想从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进行论述。 1.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 在刑法学里,犯罪的概念就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主要讲犯罪构成。乔治·P·弗莱彻在其著作中指出:“犯罪是被描述为已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为。”1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则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 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的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是以犯罪论处。”2总之,外国学者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归纳,通常一般分为三种: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主要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论述最科学的就是马克思。他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1[美]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主译与校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从经典犯罪学到实证犯罪学

犯罪学(心理学)研究从哲学 向社会科学转变的历史沿革 从经典犯罪学到意大利学派 经典犯罪学 犯罪行为基于自由意志与理性 抉择 《勇敢的心》:行为人以理性为基石,自由选择其人生,同时也自由接受了其选择的后果

经典犯罪学的一个哲学基础和三大 哲学原则 ?自由意志:人的行为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故只有行为人自己可以因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或享受成果 ?平等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对犯罪的量刑不论受害人身份地位一视同仁;犯罪人对刑罚的感受具有同质性 ?功利原则:个人行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伤害的最小化;社会正义就是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 ?理性原则:行为人的决定是在理性地分析所有选择的利弊后,依照功利原则作出的选择 经典犯罪学的两大代表人物 ?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论犯罪与刑罚》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 的经验主义哲学,以及康德的 道义伦理学为理论基础 –刑罚三原则:相适性,确定性, 时效性 经典犯罪学的两大代表人物 ?边沁( Jeremy Bentham) ?功利主义哲学创世人 ?功利主义的行为观:个人 行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和伤害的最小化 ?功利主义的正义论:社会 正义就是最大多数人利益 的最大化

经典犯罪学的历史地位 及其理论局限性 ?经典犯罪学是现代刑事立 法的理论基础 ?经典犯罪学的哲学体系在 实践中被证明有很多漏洞 –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 –关于平等的伪命题 –关于理性的伪命题 经典犯罪学的认识论 ?典型的启蒙运动哲学认识论,以思辨为理论发展的唯一途径 ?“人”的基本性质通过有限的观察与严密的推理是可知的 ?“人”是万物之灵,是有理性的 ?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可以推导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等一系列概念与命题,进而推导出犯罪的原因 ?经典犯罪学家又被谑称为“太师椅犯罪学家(Armchair Criminologist)” 意大利学派 现代犯罪学理论的起点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09法学一班 何英 200902201132 根据普遍的刑法学理论,刑法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先有刑法、后有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其本质属性,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刑法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个体违反了现有刑法而产生的犯罪。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 (一)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犯罪是什么?要清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古今中外的神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等,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这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起,就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近年来一些国内犯罪学者提倡价值无涉,认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事实从犯罪学脱离刑法霸语权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举例说,某人杀了人,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这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战士在战场杀了敌人、警察杀了绑架人质的歹徒,我们评价他是英雄。只有杀了我们的人,触犯了社会利益时,我们才说他是罪犯。因此价值无涉的观点也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那么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密切联系。学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研究事实问题的学科、研究价值问题的学科、研究实践问题的学科。事实问题即是怎样的问题,包括现象、原因、性质;价值问题即应怎样的问题,包括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实践问题即要怎样的问,包括主体行动“能够怎样、最好怎样、决定怎样”。按这样的学科性质划分标准分析,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要怎样处理的实践问题,也不纯粹为是怎样之类的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应当归属于价值问题。犯罪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犯罪学的出现至少已有两百年的历史,但由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犯罪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体系等学科基质至今都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理论。近年来,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浅论犯罪学方法论 <内容提要>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也有自己的方法论,但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并不象其他刑事科学一样清晰,所以犯罪学的方法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文中作者分析了实证方法和思辩方法,并提出了一种田野调查法。 <关键词>犯罪学方法论实证研究思辩方法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

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

浅谈对实证学派观点的看法

浅谈对实证学派观点的看法 张璐瑶201020230093 【摘要】实证派犯罪学,是指对使用实证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学说的统称。19世纪中叶以后,学者们在实证哲学的影响下,抛弃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演绎,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原理,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犯罪学学科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等人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新的犯罪学体系,即实证派犯罪学。 【关键词】实证学派三元论古典学派不足影响 1、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是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主要思想是,认为的确存在着一种生来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化原因等一系列的体格、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异常区别于犯罪人。 2、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是实证主义学派的第二大创始人。在他的一本著作《谴责及否认自由意志的理论》中,他坚决的反对古典学派关于犯罪认识的观点。他用心理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扩展并补充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起源及犯罪成因反面狭窄的犯罪人类型理论,并历史性的提出了自己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菲利的犯罪因素三元论首次以多因素论解释犯罪的成因,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

3、加洛法罗的犯罪学思想。他是实证主义学派的第三位创始人。1885年他以专题论文为基础编辑出版了《犯罪学》一书,提出了与法定犯罪相对应的自然犯罪理论。 4、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不足。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完全自由意志论,对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进行了科学的探讨。由于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的共同贡献、彻底改变了探讨犯罪的方法,他们的出现清楚地象征着信仰时代的结束和科学时代的开始。它的不足主要为:第一,对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进行了完全的否定,这种忽略了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的做法是偏颇的。第二,在刑法的目的上,完全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的因果报应论,没有看到这种观点的一定合理性。落实在刑事政策上,不考虑个人的主观恶性,这导致了一定的不公平。第三,在刑法的方法上,一味的注重教育刑措施,其效果受到了一定的怀疑。 5、实证犯罪学的影响。第一,实证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提供了开创性的思路,实证学派把犯罪的研究重点由行为转向行为人,并因人的属性多元论而采取多种研究方法,把犯罪学研究引入了更广阔的视野。第二,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学。在古典学派视野中,犯罪是理性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犯罪仅仅被视为一种法律现象。正是实证学派在研究法国犯罪状况时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原因。第三,促进了刑法中一系列观念的更新。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犯罪,刑法亦是对行为人的惩罚,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当是刑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其思想大大推进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 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 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 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

第二章 犯罪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讲西方犯罪学 ●一、18 启蒙运动产物,其诞生标志着人类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代表人物有边沁、费尔巴哈,以贝卡利亚最具代表性。 (一)犯罪原因思想 主要论点:自由意志论 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犯罪预防思想 1. 法律控制论——外控 只有依靠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2. 心理强制论——内控 人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一个人知道实施犯罪可以得到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免受痛苦可能放弃要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对犯罪行为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感,否则不能达到预防作用。——费尔巴哈 ☆古典犯罪学家大多是刑法学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与刑罚;而实证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则是犯罪人,试图从人的角度找到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以及预防人犯罪的对策。 ●二、19 (一)龙勃罗梭 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被尊称为“犯罪学鼻祖”。 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像龙勃罗梭那么多地受到赞美与攻击。在犯罪学史上,能与龙勃罗梭相提并论的人只有他的同胞、前辈——贝卡里亚。 1. 犯罪人类学理论 (1)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对101名意大利人的头骨和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作了详细记录和认真对比,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生来犯罪人说。 A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B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一.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科学领域,实证学派代表开始抛弃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于是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性理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 与此同时,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该思辨方法源自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自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 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中,认为就人文背景而言,刑事古典学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我们同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的保障机能从根本上是统一的”的观点,但不同意“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实证学派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观点。原因如下: 1、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自启蒙运动以后到20世纪初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对立。 2、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犯罪学自考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犯罪学:P2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P4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现象:P4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4、犯罪原因:P5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5、犯罪对策:P5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由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6、犯罪组织形式:P84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7、犯罪方式:P84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8、犯罪类型结构:P89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9、犯罪后果:P89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10、犯罪动态:P90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11、犯罪的起伏率:P113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12、犯罪的消长率:P114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13、犯罪的辐射率:P116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14、犯罪人:P117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1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P136是产生犯罪的源泉,它由犯罪人的需要。欲望和客观环境的诱发及刺激因素等构成。 16、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P138它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运作机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方向相反,具有抑制、约束作用。 17、犯罪条件:P147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8、犯罪诱因:P148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 19、犯罪动力:P156即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20、亚文化:P173是小于主文化的局部文化与特定人群的文化。 21、犯罪根源:P146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 22、犯罪因素:P148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基本要素。 23、犯罪动机:P208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24、犯罪被害现象:P228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25、被害的诱发性:P228指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刺激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驱动性。 26、被害的易感性:P228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性。 27、被害的受容性:P228指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时表现为一种顺应状态的特性。 28、犯罪预测:P252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29、犯罪预防:P280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他们的刑罚目的来比较,古典学派坚持的是“应有的报应”式的刑罚方式,即认为所得的刑罚应与所犯下的罪等同,是1:1的,不能多,也不能少。目的是维持“社会公平”。 而实证派是希望能通过一定的刑罚来起到教育人的作用。其目的是改造犯罪人,从而来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犯罪学研究课程内容及就业前景解析.doc

犯罪学研究课程内容及就业前景解析 剑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提供了突出的犯罪学理论,研究方法和犯罪学知识领域的基础教育,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怎样的呢?毕业后的学生将会掌握哪些技能呢?看看的我为您带来的内容吧。 一、课程概述 犯罪学研究课程的基本目标是: 提供最新和高质量的学位课程,向学生介绍犯罪学中一些最重要的理论,方法和研究; 为那些渴望攻读博士学位和/或从事犯罪学或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提供良好的学术基础; 为希望在广泛的刑事司法机构,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或志愿组织工作的人提供良好的知识和方法技能基础。 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提供了突出的犯罪学理论,研究方法和犯罪学知识领域的基础教育。关于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必修单元使学生熟悉历史和当代犯罪学思想和研究。每年都会举办各种可选的研讨会,涵盖广泛的犯罪学主题。提供的内容因年份而异,但近年来包括刑事司法,警务,预防犯罪,有组织犯罪,惩罚社会学,监狱生活社会学,精神病学和犯罪,发展犯罪学,神经犯罪学,社会背景等主题。犯罪与跨文化比较犯罪学。 犯罪学研究中的哲学硕士课程要求实证研究作为最终论文的一部分,因此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心包括分析和高级研究方法的实践培训。 二、学习成果 该课程毕业的学生将会获得以下技能: 了解核心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理论; 对该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争论的认识;

批判性地评估与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技能; 在新环境或新问题中综合和运用犯罪学知识的能力; 能够创造性地和独立地运用理论知识来指导他们的工作,包括他们的实证研究; 向专业和非专业观众传播犯罪学知识的技能。 全面了解犯罪学中使用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 利用获得的知识提出新假设,识别和解决研究问题的能力; 能够批判性地评估研究设计,并开发自己的稳健设计; 将研究能力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在他们自己的研究中; 独立获取和解释与研究相关的其他知识的能力,包括他们自己的知识; 了解满足同行评审所需的工作质量。 三、继续阅读 该研究所强烈建议那些希望升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首先申请犯罪学研究硕士学位。升读博士学位需要在犯罪学研究课程,合适的研究课题和提案以及可用的主管上有很好的表现。 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课程涉及在犯罪学研究年期间进行的单独申请程序。我们鼓励未来的博士生在犯罪学研究年期间尽早与他们的犯罪学研究主管讨论他们的课程。犯罪学研究所网站上的课程页面了解更多详情。 四、教学方式 犯罪学研究硕士课程围绕两个教学术语,学生参加两个核心课程,两个选修课程和一个研究方法培训课程,其余部分专门用于编写基于研究的论文。 犯罪学研究课程的基本目标是: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 ——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 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

全国2014年4月自考犯罪学(一)试题00235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狭义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 A.识别犯罪人B.惩罚犯罪人 C.揭示犯罪发生的原因D.抓捕犯罪人 2.认识到犯罪原因不是单一的,并提出三原因说的犯罪学学者是 A.龙勃罗梭B.菲利 C.贝卡利亚D.边沁 3.从研究方法上来看,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或者说主要方法是 A.人类学研究方法B.生物学研究方法 C.社会学研究方法D.心理学研究方法 4.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和刑罚理论不包括 ... A.“自由意志”说B.行为中心论 C.罪刑法定D.罪刑相适应 5.“炎热的月份或炎热的国家以暴力犯罪居多;寒冷的月份或寒冷的国家以财产犯罪居多”。下列选项中谁提出的理论最能支持以上论述 A.边沁B.达尔文 C.李斯特D.龙勃罗梭 6.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多认为犯罪产生的根源是 A.社会性的因素B.家庭因素 C.人性中的“贪”和“利”D.自然地理因素

7.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案例分析、分类法、事实归纳法属于典型的 A.定量研究方法B.定性研究方法 C.描述性研究方法D.探索性研究方法 8.纵向研究法的一种主要研究形式是 A.同期群研究法B.调查研究法 C.实验研究法D.逻辑推理法 9.犯罪学研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 A.定量研究法B.定性研究法 C.同期群研究法D.二次分析法 1O.一些行为,如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却被排斥在法定犯罪行为之外,这种行为被称为 A.待刑罚化犯罪行为B.准犯罪行为 C.待犯罪化行为D.除犯罪化行为 11.在犯罪学中,包括安乐死、卖淫、吸食毒品、赌博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类型中的 A.暴力犯罪B.财产犯罪 C.无被害人犯罪D.经济犯罪 12.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身心尚未成熟,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方针是 A.非犯罪化B.严惩 C.挽救D.教育 13.作为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反映了其所产生的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的是 A.犯罪状况B.犯罪特点 C.犯罪规律D.犯罪形态 14.马克思曾经指出,“剥削阶级的法律本身不仅能惩罚犯罪,而且也能捏造罪行。”这句话表明犯罪现象具有 A.社会性B.历史性 C.阶级性D.文化性 15.在犯罪数量当中,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是 A.明数B.暗数 C.案发数D.报案数 16.犯罪被害人学的奠基者是 A.门德尔松B.李斯特 C.龙勃罗梭D.菲利 17.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由犯罪行为的法律内容转移至犯罪人的学者是 A.菲利B.享悌 C.费尔巴哈D.龙勃罗梭 18.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损失的主要衡量标准是 A.直接物质损失B.间接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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