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美国有52 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 个法律系统(1egalsystem)。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
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
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
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
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
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
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
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
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外国刑法(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实际结果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仅限于受害的人 或财产不同; 第二,可能发生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三,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以至于对行为人 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当影响。 5.严格责任情况。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二、《模范刑法典》中的犯罪心态模式 ②明知 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根据这一解 释,在处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持肯定态度) 而对结果呈现模糊心态的案件时,不必把注意力放在行为 人对结果究竟持什么态度上,只需查明行为的性质。查明 行为的性质要比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意志类型 )方便得多。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有意识的突发性行为的 情况下。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得概念与机能一、刑法得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得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得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得措施。
)二、刑法得机能(刑法得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得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非)价值得(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得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得刑法规范都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得,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得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得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得机能。
刑法就是“善良市民得大宪章”、“犯罪人得大宪章”与“受刑人得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得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得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得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得责任、报应刑与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得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得自由,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由得。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就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就是一种道义责任,就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得行为选择所产生得后果得一种承担方式,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得一种表现方式。
外国刑法学重点

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
法益:指法律保护的机能。
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侵害的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刑法具有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利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由及其他利益的机能。
刑法学:狭义指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犯罪学与犯罪对策学。
刑法哲学:指对犯罪与刑法的意义进行哲学探讨的学说。
刑法史学:指对刑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研究的学说。
比较刑法学:对各国刑法进行对比说明的学说。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尊重人权主义和民主主义。
法益保护原则:刑法的任务或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应当被限定为法益的加害行为,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
限时法: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属于一种特别法。
国内犯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
确信犯:有许多出于利他的,进步的动机,所以对犯罪人需要进行特别的处理。
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实现。
构成要件理论: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理论倾向犯:行为人必须表现出行为人的特定内心倾向的犯罪,只有当这种倾向被发现时,才能认为其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表现犯: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内心的,精神的经过或状态的犯罪。
法令行为:直接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义务冲突: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
而不得已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责任: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主观的责任: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的意识以及期待的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亲手犯:必须由正犯自己直接实行的犯罪具体的危险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个人的责任:只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进行非难。
原因自由行为: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第一节 刑法性质与犯罪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渊源与限制
一、英美刑法的渊源 二、英美刑法的宪法性质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本体要件 ——刑事责 任基础
一、犯罪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犯罪心态
第二节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 足条件
一、未成年 二、错误 三、精神病 四、醉态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七、其他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制度与量刑情节
一、量刑模式 二、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三、减轻事由与加重事由 四、累犯 五、认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缓刑类型 三、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二、走私犯罪 三、托拉斯犯罪 四、破产诈骗犯罪 五、银行犯罪 六、证券诈骗犯罪
缓刑制度
第三节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二、假释制度的形式
假释制度
第四节
一、减刑 二、赦免 三、追诉时效 四、监狱 五、社区矫正
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盗罪
外国刑法

第七章侵犯人身罪第一节杀人罪---谋杀普通法谋杀罪的定义是:“有预谋恶意地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
”早先意义上的“预谋”含义渐趋消失的新类型(1)被告人受到被害人行为激怒而故意地杀死了被害人,而这种“激情”是“不正常的”(2)被告人在犯一个重罪过程中非故意地使他人丧生。
(3)被告人在极其轻率的行为中(有时也称“丧失正直心肠”)非故意地使他人丧生。
(4)事先存在重伤意图(并非杀人意图)的行为所产生的死亡也是谋杀罪。
二、谋杀罪的类型(一)蓄意谋杀罪(intent-to-kill murder)就是怀着杀人目的实施的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或者说杀人行为是在杀人意图支配下发生的,杀人就是行为人的目的。
如何证明杀人意图?1.致命武器原理有意识地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器并因此而使其死亡,则可以推定为谋杀。
使用致命武器时的目的仅仅是“吓唬”但不是“终止生命”而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2.产生死亡的手段,有些情况下谋杀者并不使用致命的武器,也不使用自己的手脚,而是用一种巧妙的手段来达到杀人的目的。
3.因果关系。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是死亡结果的“法定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判为蓄意谋杀罪。
(1)他的行为必须是造成死亡的实质性因素(2)实际结果(死亡)不能以与意图方式大相径庭的方式造成4.恶意的推定。
一般说来,一个人在具有杀人故意情况下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就构成谋杀罪。
“恶意推定”规则是不是和“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呢?(二)故意重伤谋杀罪(intent-to-do-serious-bodily-injury murder)在没有减罪或免罪的情况下,出于重伤但不是杀害的故意而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意图重伤但造成了死亡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重伤致死罪”而是构成“谋杀罪”? 1.理论方面的理由(1)意图重伤而造成死亡和意图杀人而造成死亡,二者在行为的客观实害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方面都没有性质上的差别(2)“意图重伤”者的主观罪过深度至少不会低于“极端轻率”者,因而在法律上不能把意图重伤造成死亡的犯罪在性质上定得低于极端轻率造成死亡的犯罪。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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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
基本观点: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
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所以,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关注焦点:行为人预防理论:特殊预防刑罚本质:目的刑(功利)。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学派之争:是20世纪初,古典学派(旧派)与近代学派(新派)的学派论争,主要在毕克迈耶和李斯特之间进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重点掌握)(犯罪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的联系)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思想渊源(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二、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p26-p30)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1)明确性原则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
(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技巧(不要求记忆但会运用)(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第三章犯罪论概说掌握犯罪的概念与本质以及犯罪论体系一、犯罪的概念1.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
”2.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综合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如俄罗斯《刑法典》:“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即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犯罪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
通说:法益侵害说(Birnbaum):犯罪是对权利的对象,即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
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
4.综合说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阶级本质观: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本质特征:通说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的知识之统一的全体。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违法性:法律判断有责性:责任判断(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抗辩要件:合法辩护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笔记)1.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和分析提供了逻辑起点。
了解构成要件的机能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通过构成要件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3.故意的规制机能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
4.违法性推断机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掌握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2】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3】作为违法行为的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的要素•二、行为主体与客体(一)行为主体1.自然人2.法人3.身份犯√(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
(木村龟二)(2)分类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
【定罪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的情况。
【量刑身份】三、行为论行为理论的学说因果行为论有意行为说(通说)。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
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作为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在价值上与作为具有同等的意义。
)注意: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③分类√: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防止类推适用,成立条件必须明确严格。
)(五)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是指由身体动作使外界产生变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化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使已经发生的外部事态不发生变更,任其自然演变的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最终要着眼于行动所具有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中的某一面,以成立犯罪所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为前提来确定。
作为和不作为是一种法律评价的产物,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令还是违反了法律命令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
四、结果(实害与危险)结果与犯罪的成立结果与犯罪的终了五、因果关系(重点掌握)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二)学说介绍1.条件说√(德审判实践的通说;日本审判实践的主流)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式:无A则无B解决两要素的案件:行为结果2.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说)(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德国民事审判的观点)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解决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要素结果3.客观归责说√√内容和条件(德国理论界通说)客观归责说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为前提,存在于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与人的行为具有条件关系的结果才具有归责可能性。
第五章违法性论二、违法性的本质√1.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从形式的立场还是从实质的立场把握违法性)2.主观的违法性与客观的违法性(规范是否仅仅针对理解规范的人)3.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1.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结果无价值,认为对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
2.行为无价值论以规范的违反作为违法评价的基准。
其特色在于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判断对象以行为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