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公元前2100年,古巴比伦审判制度已经确立,专门法官、书记官、公证人以及各种诉讼上的专门诉讼文件和程序比较完备,但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
古代罗马史分期:(1)王政时代(公元前8—6世纪),是军事民主制时代。
(2)共和国时代(公元前6—1世纪),是奴隶制的繁荣期。
(3)帝国时代(公元前1—公元5世纪),是奴隶制衰亡时期。
罗马法的发展持续了千年,最初的罗马法为十二铜表法,后有查士丁尼法典。
罗马法具有程序完备特点,辩护律师重要。
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程序法原则。
P28公元5世纪至9世纪的日耳曼法,确立了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
公元4世纪至15世纪,教会法,以教会条例等为法律渊源。
采用书面审理,代理制度,宣誓制度,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
教会法、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英国法制独立发展,因11世纪诺曼人侵入,王权统治下国王派出巡回法官并以法官判例为依据确立了判例法体系,确立了正当程序。
(二)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思想基础是人权、民主等理论的形成,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7月16日,系统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等。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其代表法典。
二战后,几个国际公约性质的文件,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的国际准则,共12个,P33。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与封建制早期实行。
其特点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相分离;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3、法官中立消极;4、证据制度适用神示裁判制度。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诉讼制度。
其特点是:1、法官主动积极追究犯罪;2、审判与控诉职能不分;3、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是主动追究;4、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5、审判秘密不公开。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刑事政策学 第二章 西方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向[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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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卢建平 副主编 张远煌 梁根林
现代刑事法学
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西方刑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的历史演变 与发展趋向
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与刑法学派的发展有着密切的 关系。伴随着刑法学派的发展,西方刑事政策的历 史演变经历了理性主义阶段、实证主义阶段和人道 主义阶段。刑事政策的萌生与刑罚目的理论相联系, 刑事政策的成熟则与犯罪原因研究相联系。理性主 义阶段是刑事政策的萌芽期,实证主义阶段是刑事 政策的发展和成熟期,而人道主义阶段则是刑事政 策的鼎盛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刑事政 策表现出两极化、社会化、人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 趋向。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西方国家现今通行的基 本刑事政策。
论断。这清楚地表明了他的主观主义思想 (二)目的刑论 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李斯特主张保护刑论、教育刑论。 (三)特殊预防论、刑罚个别化 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问题上,李斯特虽然并不否
认刑罚具有一般预防的效果,也没有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 防完全地对立起来,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追求两者的兼容, 但他所注重的是特殊预防,即对犯罪人再犯的预防。 (四)保安处分论 (五)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关系论
一、龙勃罗梭的刑事政策思想 龙勃罗梭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现代
刑事政策的奠基人。 天生犯罪人学说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最富于创新
的理论,是龙勃罗梭学说的基点,同时也是其最具争议性的 理论。 龙勃罗梭的刑事政策思想主要表现在社会防卫论、刑罚主观 主义、特殊预防论、处遇个别化原则、刑罚救治论。 (一)社会防卫论 (二)刑罚主观主义 (三)特殊预防论 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龙勃罗梭反对一般预防的观点,力主以 剥夺犯罪能力为内容的特殊预防。 (四)处遇个别化 从剥夺犯罪能力的刑罚目的论出发,龙勃罗梭主张处遇个别 化,即针对具体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处遇方法。 (五)刑罚改革 (六)监狱改革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
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自1980
獬豸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周代: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代:廷尉、大理寺 隋唐: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宋代: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代:刑部 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949—— 1979刑 事诉讼 正式立 法空白 时期
1979年刑 事诉讼法
1996年 刑事诉 讼法
2012年 刑事诉 讼法
调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
取消收容审查
扩大不起诉范围
增设简易程序
取消免于起诉
96年刑事诉 讼法修改主 要内容
增加检察监督的规定
确立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律师参与诉讼提前至侦查阶段
控辩审三方关系
对抗式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的优缺点
限 权
竞 争
公权 力能 动
职权主 义诉讼 模式的 效率优 势
对抗式 诉讼模 式的程 序公正 性优势
保留法官调查证 据的权力,注重 发挥法官主观能 动性
混合式诉讼模式
注重发挥控辩双方 的积极性,加强控 辩平等对抗
13年卷二23题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 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 推进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 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弹 劾 式 诉 讼 模 式
控审合一
言辞辩论主义
审判不公开
纠 问 式 诉 讼 模 式
法官消极中立
允许刑讯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模式
法官推进诉讼程序
与纠 问式 诉讼 模式 的区 分点?
法官消极
控辩平等对抗 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
实行变更原则 起诉认否程序 陪审团审判
采取不变更原则
对抗式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的区别
纠问 式诉 讼, 刑讯 具有 法定 性
具有 慎刑 狱的 司法 精神
二、清末刑事诉讼立 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 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全部证据中最有价值和 被告人口供, 最完全的证据, 证据之王” 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制度 ,对消除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 据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 与神示证据制 度相比,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度相比,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 .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 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 . 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 . 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 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 .同野蛮的刑讯、 一起。 一起。 5.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 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 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法律亦未说, 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 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 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 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 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 心的确信否? 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这 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西方现代犯罪学理论脉络梳理

西方犯罪学理论百年嬗变脉络梳理王冠三、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社会学派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把犯罪原因归咎于社会。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大致亦可归入犯罪社会学范畴。
与传统重视研究个别社会弊病的犯因性作用不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更强调整体社会形态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因其从属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故笔者在此不作专门论述。
以下只就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三个传统分支作简要述评: 1.环境社会学派:该学派以法国学者拉柯沙尼为代表,强调犯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产生中所起的作用,认为“社会环境是培养犯罪人的培养基”。
据此,该学派在犯罪对策方面主张“社会疗法”,如保护儿童、保障民众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等。
2.生物社会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和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
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犯罪三元论”的观点,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自然和社会三类。
李斯特则认为,犯罪是由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二元论”。
关于犯罪对策,该学派非常重视社会政策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并据此提出一系列社会改良措施。
3.行为心理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
塔尔德认为,个体行为包括犯罪是通过模仿习得的,模仿遵循三个规律:距离规律即模仿取决于交往的程度;方向规律即由较高社会阶层到较低社会阶层,从城市到农村;插入规律即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共存时,新式的行为会取代旧式的行为。
这些研究为当代犯罪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在犯罪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四、20世纪20年代至今:现代犯罪学研究(一)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主流:犯罪社会学研究1.社会化过程理论: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角度考察犯罪原因。
第一,社会学习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人社会交往和学习的结果。
美国学者萨瑟兰的“不同联系理论”是该理论的滥觞。
萨瑟兰认为,犯罪是在社会交往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犯罪行为学习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群中;这种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犯罪技术和对待犯罪的态度;个人违法是因为所处群体中赞许破坏法典者占了多数;不同交往在发生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等方面不同。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最早在立法中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 制度的是法国。1808年制定的 年制定的《 制度的是法国。1808年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 率先较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典》率先较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继法国 之后, 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 制度。 制度。这也是目前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的证据制度 (2)内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 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 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秉持“良心” 理性” 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秉持“良心”、“理性” 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神示裁判阶段: 神示裁判阶段:神示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阶段: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阶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神示证据制度主要发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的 奴隶社会和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 (2)内涵 神示证据制度, ● 神示证据制度,即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 的是非曲直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 ● 其主要内容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 卜筮、 卜筮、十字形证明等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 (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 控辩平等对抗、 (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 审判中立、 (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4)神示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两方面含义: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两方面含义:一是 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判 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法官判断证据证 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明力时, 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 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二是内心确信, 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二是内心确信,即 法官须依据证据,秉持“良心” 理性” 法官须依据证据,秉持“良心”、“理性” 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 实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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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新派认为,犯罪是由具有容易犯罪的特别性格和倾向的人犯的,他们没有判断是否善恶的能力,从而失去了自我规律能力而犯罪。
2、判处刑罚的根据
旧派坚持道义责任论,认为既然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新派坚持社会责任论,为了使社会成员改正容易犯罪的倾向,得以重返社会,必须受到以矫正危险性为内容的保卫社会的处分。
3、刑罚的本质
旧派主张报应刑,认为由于犯罪无视法律秩序,若置之不理,法律秩序将化为乌有,为了表示法律秩序实际存在并具有实效性,而追究与过去违法行为相称的责任。
新派主张教育刑,主张刑罚是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的手段。
4、刑罚的份量
旧派主张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严重性相当。
新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刑罚的份量应当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能够使其重返社会所必需的。
5、刑罚的社会功能
旧派认为,刑罚的重点应当是抑制将来有犯罪可能性的某种不特定人身上(一般预防),或者是维护社会正义。
新派认为,刑罚的重点是预防已经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特别预防)。
6、关于犯罪的成立
旧派坚持客观主义,重视表现于外部的被害和行动。
新派坚持主观主义,重视表现于行动的犯罪意思或易于趋向犯罪的性格。
7、关于保安处分的地位
旧派不重视保安处分,严格区分刑罚与保安促分,认为保安处分最多是刑罚的一种补充。
新派注重保安处分的运用,甚至主张刑罚也保安处分化。
四、新旧两大学派的妥协与折中
经过长期的学术论战,两大学派走向折中。
1、德国和日本的后期古典学派,即规范学派
坚持古典学派的立场,但吸收了实证学派的若干主张,对前期古典学派的观点作了某些修正。
犯罪构成理论,人格责任论,运动刑罚观。
代表人物:德国的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
2、欧洲的新社会防卫论
代表人物:法国的安塞尔
主张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3、美国对矫正刑的反动
马丁森报告对矫正刑的否定,古典学派刑罚正义理论的重新抬头,“轻轻重重”刑事政策。
五、恢复性司法
也称为修复式司法、恢复性正义、修复式正义,是最近一、二十年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异军突起的一种全新司法模式。
强调和解与修复,反对报应和惩罚。
修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犯罪人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向被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修复被自己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与此同时,社会(区)要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以确保社会(区)的长久安宁。
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最重要的特征。
恢复性司法致力于修复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和侵害,不仅仅修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侵害,还包括对犯罪人本身和社区的侵害。
其着眼于恢复,致力于如何解决所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像传统的刑事司法活动那样,只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复,或者只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
六、当代刑法思潮的发展趋向
1、不同学派取长补短,趋于折中
2、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3、刑罚趋于人道和轻缓
4、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