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征兵制
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兵役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战争,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兵役制度有着不同的发展和变化。
在古代中国,兵役制度主要是以征兵和徭役为主要方式,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在战国时期和秦汉时期,兵役制度逐渐形成并规范化。
根据战国时期的兵役制度,每个国家都会根据人口和资源情况来确定士兵的征召数量。
在秦朝的统一下,创立了九年一次的徭役制度,即每九年轮流征召一批士兵入伍,以确保军队的实力和保持社会稳定。
这种制度在秦朝后继续沿用,并在汉朝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兵役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东汉时期,兵役制度开始与土地制度相结合。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户籍,士兵们被征召为农民兵,他们既可以务农,又可以在军队中服役。
这种制度在中唐时期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军户制度为基础的征兵制度。
军户制度要求每个农民家庭派出一名壮丁服役,以保证军队的稳定和实力。
到了宋朝,兵役制度达到了巅峰,以徭役制度为主要形式,士兵们被征召入伍并服役。
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宋朝实行了轮流征召制度,即每年征召一定数量的士兵,并在征召期结束后将其释放回农田。
这种制度保证了军队的人数和实力,同时也兼顾了农业生产的需要。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朝代有着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统治者的权威。
兵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造成了负担,但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军队的实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兵役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逐渐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篇二:中国古代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古代中国的兵役制度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义务兵役和征兵制度。
义务兵役是指在古代社会中,每个家庭都要派出一定数量的成年男子参军服役。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农业社会,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军队的实力。
在这种制度下,家庭通常会根据其财富和地位来决定派出多少人参军。
秦朝的军事制度兵役与征兵的规范

秦朝的军事制度兵役与征兵的规范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军事制度兵役与征兵规范为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在秦朝建立初期,秦王嬴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军事体制,加强国家的战斗力,确保国家安全。
一、秦朝军事制度的特点秦朝军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庞大的军事组织:秦朝设立了中央军事机构和地方军事机构,中央军事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地方军事机构负责实施指令。
这一组织架构确保了指挥效率和军队的快速响应能力。
2. 军阶等级制度:秦朝设立了统一的军阶等级制度,按照军队中的职务和能力划分官员的等级。
这一制度激励了士兵们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的提升。
3. 集中指挥体制:秦朝实行了集中指挥体制,即军队由上级军事机构统一指挥,以确保指挥的一致性和决策的迅速性。
此举有助于提高军队的执行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4. 军队编制:秦朝对军队的编制进行了统一规范,不同类型的兵种分开编组,并按照不同的任务和需求分工作战。
这一编制体系有助于提高军队的作战效能和适应性。
二、秦朝的兵役制度秦朝兵役制度的核心是实行义务兵役,即全体男子都必须服兵役。
根据年龄和身体条件的不同,兵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士兵和老兵。
1. 士兵阶段:年满20岁的健康男子必须服兵役,他们会接受严格的训练,并被分配到前线和边境地区。
士兵一般服役十年,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军队的稳定。
2. 老兵阶段:年满30岁,经过十年的士兵服役后,士兵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服役,如果选择继续服役,则被称为老兵。
老兵在军队中属于资历丰富的一员,他们会负责训练新兵,并在作战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秦朝的征兵规范秦朝的征兵制度主要通过征召、征募和征发三个程序来实施。
1. 征召:秦朝政府会根据国家的战争需求和军队的编制情况,征召适龄男子服兵役。
征召的对象主要是未满20岁的年轻人,他们会接受相关的军事训练和教育。
2. 征募:如果征召无法满足兵员需求,秦朝政府会进行征募,即支付一定的金钱或提供其他利益来吸引人们主动参军。
中国历史上的军队组织和军事指挥

战略与战术的关 系:战略决定战 术,战术服从战
略。
战略和战术的运 用:在战争中, 指挥员必须根据 敌我双方实际情 况,正确地运用 战略和战术原则, 指挥部队取得胜
利。
兵力和火力的配置
兵力配置:根 据敌情、地形、 任务等因素合 理配置兵力, 形成优势兵力。
火力配置:根 据作战需要, 合理配置火炮、 步枪、机枪等 火力,形成有 效的火力支援。
秦汉时期: 实行征兵制 和募兵制, 组织形式以 军团、军、 营为主
隋唐时期: 实行府兵制 和募兵制, 组织形式以 行军、军、 队为主
宋元明清时 期:实行募 兵制和屯田 制,组织形 式以禁军、 厢军、乡兵 为主
军队的编制和规模
编制:古代军队通常按照不同的级别和职能进行编制,如伍、什、百、千、万等。
规模: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军队规模不同,但通常都以一定数量的士兵组成军队的基 本单位。
作战能力
教育内容:军 事理论、实战 演练、战略战
术等
训练方式:集 中训练、分散 训练、模拟实
战等
军事指挥与社 会政治经济的 关系
军事指挥与国家政治的关系
军事指挥官通 常由国家最高 统治者担任, 负责统领全国
军队。
军事指挥官的 权力来自于国 家政治体制, 是实现国家政 治目标的重要
手段。
军事指挥官在 国家政治体系 中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对国 家政治稳定和 安全具有重要
演变:随着战争形态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军队的编制和规模也在不断演变。
影响:军队的编制和规模对于军队的战斗力和指挥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军队的兵种和装备
兵种:步兵、骑兵、弓箭手、战车等 装备:武器、盔甲、战马等
军事指挥体系
指挥官的职责和权力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主要由义务兵役和徭役制度组成。
义务兵役是指公民在需要保卫国家或进行战争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征召令而主动参军服役。
在先秦时期,军队主要由贵族和地主等富有阶层的人组成,而战争的费用则由贵族和地主等负责。
士兵在役期结束后可以回家,没有被征召的人则不需服役。
徭役制度则是指国家根据人口数量和军事需要,强制公民服役或提供军屯,以供军队使用。
在秦汉时期,徭役制度逐渐成为主流。
徭役制度根据年龄和职业进行分类,男子一般从20岁
到60岁之间服役,不同年龄段的人提供的兵员数量和劳役期
限也不同。
徭役制度实行期间,农民被征召入伍后会被编制为士兵或军官,服役期限结束后才能返回家乡。
在明清两代,兵役制度逐渐由徭役制度转向套役制度,即实行兵籍制,通过户口管理统一调配军队。
此时,军人的招募和编制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根据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兵员征召,同时由政府提供相关军费和军需物资。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义务兵役和徭役制度,这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化,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军队需要而设立的。
中国古代各朝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兵役制度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由于历史的漫长,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经历了数次变革和发展。
各朝代的兵役制度多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以下将分朝代介绍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1.夏朝:夏朝时期,兵役制度主要由居民轮流服役组成。
一般而言,男子在年满20岁时开始服役,直到年满40岁为止。
奴隶及奴隶的子弟也有兵役义务。
2.商朝:商朝时期,兵役制度以贵族为中心。
贵族家族拥有军事力量,其子弟作为部下服役。
同时,商朝也设立官吏来管理军事事务,并且有义务提供军粮和军资。
3.周朝:周朝的兵役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兵役制度的鼻祖。
周朝将兵役分为“武官”和“武士”。
武官是贵族子弟中的军官,而武士是平民子弟中的士兵。
贵族武官理论上不需服役,但实际上也有很多参与战争。
而平民武士则依法义务服役。
周朝还设有“卒伍制”,即每个千户户籍上有卒伍一支,其中40人为正式兵员,160人为预备兵员。
4.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了兵役制度。
秦朝实行兵役征集制度,即实行强制兵役。
按籍贯划定每户应征兵员的数量和日期,经过基本军事训练后成为秦朝的士兵。
士兵服役时间较长,一般为25年。
5.汉朝:汉朝时期,继承了秦朝的征兵制度。
不同的是,汉朝增加了军屯制度,即设立军屯来维持兵员的生活和训练。
此外,汉朝也增加了军籍制度,将士兵分为三类:骑兵、步兵和水军。
6.三国时期:在三国时期,由于战乱频繁,兵役制度也随之变动。
曹魏实行的是征兵制,魏朝将士兵分为中军、千军、百军等级,依法服役。
蜀汉与吴国则主要靠征集士兵。
7.唐朝:唐朝以征兵制和全兵制为主,男子年满20岁后应征服役。
同时,唐朝还大规模征召蕃汉兵卒参军,以增强军队实力。
8.宋朝:宋朝的兵役制度主要靠义务兵制来维持军队实力。
一般而言,男子年满20岁之后,必须履行义务服役。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坊田制”,即将军事屯田与军团连结,提供军粮。
9.明朝:明朝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和职业军人相结合的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兵役制度因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而异,以下是一些主要朝代的兵役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主要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即所有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同时,还有一些临时征兵的制度,如“三军之师”等。
战国至秦汉时期: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即根据地域进行征兵。
这一时期,兵役制度逐渐向募兵制过渡。
三国至两晋时期:先后实行募兵制、世兵制。
募兵制是指招募自愿参军的士兵,而世兵制则是指将士兵及其家属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军事社区。
隋和唐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条件下的征兵制。
府兵制是一种将农民和士兵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农民在平时从事农业生产,战时则成为士兵。
唐后期和宋朝:盛行募兵制。
在这一时期,职业军人逐渐取代了临时征兵的制度。
元朝和明、清两朝的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
这一时期,蒙古族和汉族的士兵逐渐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军事文化。
明、清两朝的后期:改行募兵制。
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募兵制逐渐取代了世兵制。
民国前期:先实行募兵制后改行征兵制。
在北洋政府时期,采用了募兵制,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仍沿用募兵制,但两年后实行了征兵制。
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变化,从早期的兵民合一制度到后期的募兵制和世兵制等,这些制度的变化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
秦朝的兵役制度将士招募与军事管理

秦朝的兵役制度将士招募与军事管理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兵役制度和军事管理对中国古代军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秦朝时期,兵役制度的改革和将士的招募以及军事管理的实施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兵役制度的改革秦朝前,中国的兵役制度多为农民士兵,征兵以家族为单位,由领导负责。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他开始实行军功爵制,将逐渐废除了家族为基础的征兵制度。
新的兵役制度以边地的户籍为基础,将负责军事防御的人员编入边防军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确保军队的充实和士兵的训练。
二、将士的招募秦朝实行的兵役制度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家族征兵方式,还引入了新的招募政策。
秦朝采取了广泛征兵的方式,包括公布征兵告示和选拔优秀士兵。
征兵告示由政府发布,要求适龄男子报名参军。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选拔考试的制度,以确保将士的素质和能力,选拔出最优秀的士兵入伍。
这种将士招募的方式使得秦朝的军队士气高涨、队伍精良。
三、军事管理的实施秦朝对军事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他建立了强大的中央军事机构,并推行了严格的军事法律法规。
秦朝成立了三公九卿制度,任命侯服官职等各级军官,以负责统帅军队和管理军务。
同时,秦朝制定了一系列军纪军法,规定了军队战斗、训练、生活的各项规定,加强了军队的纪律性和执行力。
四、效果与影响秦朝的兵役制度改革和将士招募以及军事管理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方面,秦朝的军队规模得到了大幅度的扩充,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提供了强大的后盾。
另一方面,秦朝的军事管理举措为秦朝各项军事行动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保障,使秦朝在对外战争中取得了重大胜利。
秦朝的兵役制度改革和将士招募与军事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推动了中国军事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为后世军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同时,秦朝的军事管理也提高了士兵的素质和能力,为后来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总结起来,秦朝的兵役制度改革、将士招募与军事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我国历代兵役制度简介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
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制定有兵役法律,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兵员征集方式,以适应战争的需要,我国各时期有不同的兵役制定。
(一)夏、商、周、秦、汉主要实行民军制。
兵役寓于田制之中,也就是把兵役和田制结合起来,凡有权利受田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这一制定直到西周时才比较完善。
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参战。
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
出征时“以七家相更替,七征而役方一遍。
”春秋后期,又出现了考选勇士从军的办法。
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各诸侯国进行激烈的兼并战,竞相扩充常备军,开始实行征兵。
秦汉时期主要实行征兵制度。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17岁至60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
守卫京城的为“正卒”,守卫边防的为“戍卒”。
西汉初年,规定20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服役两年。
在本郡服役一年,学习骑马、射箭称为“正卒”,在京师或屯田服役一年称为“卫士”或“戍卒”。
汉武帝时开始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
(二)隋唐时期主要实行府兵制。
这一制度始于西魏。
隋唐时逐步完善。
唐代的府兵制同样是建立在田制基础上。
男子20至60岁都有权受田,同样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兵府由设立在当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闲时进行训练,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当时兵的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三)宋代宋代盛行募兵制。
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番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
此外还强迫罪徒当兵,士兵社会地位低下。
(四)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
早在三国、两晋时代就实行这种兵役制度,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继,世代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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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征兵制应征条件和应征士兵的待遇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
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
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
汉循秦制,略有损益。
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
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
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
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著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
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①,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②。
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 年)改为二十岁始傅③,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④。
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
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⑤。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
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⑥。
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⑦;而身份高于“不更”者,名籍不列于什伍之内⑧,享有免役的特权。
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⑨。
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①。
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
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
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
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癃”,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②,不得服兵役。
①秦简《编年纪》墓主喜十七岁始傅。
②《汉仪注》:“秦制十二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
”③《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④《盐铁论·未通》:“今陛下(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
”⑤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车马类》。
⑥《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刘劭《爵制》:不更,“不豫更卒之事”。
⑦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⑧秦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大夫以上不在户籍什伍的编制中,当为免役之民。
⑨《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02 年)诏:“军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
”《汉书·食货志》晁错说文帝:“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
”①《汉书,食货志》:“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
”②秦简《仓律》。
秦代兵役制度对每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毋并行。
”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
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
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
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③;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④。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⑤,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赍”军食的情况。
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兵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①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②。
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士兵买卖物品。
免役的特权兵役是秦汉时代人民最沉重的负担,故征兵制度规定统治阶级享有免役的特权,称为“复除”。
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于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③,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于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
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
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身④。
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上,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⑤;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⑥;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
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①;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②。
至西汉后期,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匮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
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③,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③秦简《效律》、《工律》。
④秦简《传食律》。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秦简《金布律》。
②云梦睡虎地秦墓四号木牍。
③秦简《法律答问》言“大夫”不在什伍之内,故有免役特权。
④《史记·商君列传》。
⑤以上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⑥《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①《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
”于是文帝“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如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②《汉书·食货志》:“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
..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
”“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
”兵役的多种名目秦代兵役与劳役合称“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卫士等名目。
汉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县服劳役,一月而更,故称“更卒”。
更卒主要从事劳役,也担任地方的警备。
应服“更卒”之役者如不亲自服役,须出钱雇人代役。
以后雇更钱又演变为“更赋”,变成了赋税的一种。
更卒服役期满后还复民伍。
由于更卒主要是一种劳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
正式的兵役首先是“正卒”。
正卒在内地郡国服役,时间、地点、服役内容皆列于正规的军事制度之内④。
郡(国)县征兵之后,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因地制宜,或为“材官”,或为“骑士”,或为“轻车”,或为“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按照汉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县长官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①。
除了训练之外,也担任地方警备以及辅以各种劳役。
一年期满,便复员归农或者征调番上,作“戍卒”或“卫士”。
作过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军事技术,归农期间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预备役,战时可随时应征。
在通常情况下,卫士和戍卒主要是从内地郡县中已作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发②。
从役的卫士、戍卒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术,按所在郡县乡里为单位编制,征调的人数和番上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人数不足或延误期限要按“乏徭”、“乏军兴”、“失期”罪论处③。
卫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
二者的区别在于服役的地点不同:赴京师戍卫者称“卫士”,属于朝廷军系统;赴边地屯戍者称“戍卒”,属于边防兵系统。
一般说来,作过卫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过戍卒也就不再作卫士了④。
作卫士或戍卒一年期满,如果需要,还可能延长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⑤。
服役期满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卫士或戍卒到来之后才能复员,不得擅自离去,“不候代者,法比亡军”①。
复员归农后,遇有战事,随时还可能被征调从军。
③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东汉初,爵至关内侯才得复除(《周礼·地官》郑众注)。
④《汉书·食货志》颜注:“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左传·襄公九年》孔颖达疏:“正徒..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
”按正卒乃相对更卒杂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调遣,故为正规兵役,称“正卒”。
①《后汉书·百官志》刘劭注引《汉官仪》卷上。
②正卒是已在郡县接受一年训练的兵员,卫士和戍卒则是被朝廷调出服役或作战的兵员,故当在受训之后调发。
详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80 页及注。
③秦简《徭律》;汉有“军兴法”,见《史记·司马相如传》;《史记·陈涉世家》。
④《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言“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而《汉官仪》则言“一岁作正卒,一岁作卫士”。
不过,汉代兵役为两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
可见,如果作卫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详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
⑤《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吕后五年(公元前187 年)“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汉书·沟洫志》如淳注引《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而《汉书·盖宽饶传》卫士“复留更一年”;《尉缭子·兵令》“军无功者戍三岁”;秦简《除更律》有服役四岁之例。
边郡兵役和封国兵役边郡居民的兵役与内郡国邑是有所区别的。
边郡居民服兵役,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戍守本郡边境。
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到京师服役,加入朝廷的禁军②。
北方边郡的兵役主要有“骑士”和“戍卒”两种,而兵役的负担则比内地郡国重得多。
西汉初内郡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但在边郡则不得免役,而且服役的年龄也大大超过内地已傅免老的规定③。
秦汉时代边郡居民大多来自内地,专以屯田戍边为职,而且其中又以“谪”及“赎罪”之类性质者为多,故兵役较内地郡国更为繁重④。
在西汉初,诸侯王国对朝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征兵制度也不尽统一。
汉初诸侯王国之大者,其规模仪制几与汉廷相捋,封土占全国泰半,一国或兼数郡之地。
有的诸侯王诱致天下豪杰、逋亡人为兵,如吴王刘濞即拥兵二十万人,最终酿成“七国之乱”①。
景、武以后,诸侯王国势力越来越小,完全置于朝廷控制之下。
法律规定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收纳亡人”②、“藏匿逋逃”③,严格了王国属县的户籍制度,保证了征兵制在王国推行。
另外,规定王国不得私自调动军队,统一了军政。
这样,王国的兵制与郡县已大体一致了。
略有区别的是,诸侯王国县邑居民虽有正卒、卫士、戍卒制度,但王国的卫士不在京师服役,只在王府作卫士,而且不得到京师“宿卫补吏”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