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一、申请条件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取水申请1)申请书;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实施方案

取水许可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对取水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
下面将介绍取水许可的实施方案。
一、许可范围。
取水许可的范围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的取水行为,涉及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各个领域。
在取水许可的范围内,需要申请者提交相关的取水计划和取水用途,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取水活动。
二、申请流程。
申请取水许可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取水地点的位置图、取水设施的规划图、取水计划、取水用途等相关资料。
申请者需向当地水利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取水对当地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取水行为的合法性评估等。
经过审核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的实施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取水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取水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取水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取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取水设施的安全和合法性。
四、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取水许可、吊销取水许可等。
对于严重违规的取水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取水许可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案,提高公众的水资源意识和保护意识。
六、总结。
取水许可的实施方案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就是取水许可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能够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资格和条件1.取水单位需为注册合法的水资源利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符合规定的个人。
2.取水单位需具备良好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并能够履行取水许可条件和必要的环境修复责任。
3.取水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能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
4.取水单位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政策。
二、申请流程2.材料审查:水资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3.现场核查:水资源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证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4.公示和听证:水资源管理机构会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申请事项,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若需要,还将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
5.许可决定: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水资源管理机构将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相应的许可证书或不许可通知书。
6.许可备案:取水单位需要将许可证书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资源管理机构,完成许可备案手续。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按照水资源管理机构要求填写的申请表格,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位置等内容。
3.取水许可申请书:详细说明取水单位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计划、技术措施等。
4.水资源利用方案:详细描述取水单位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方案,包括取水数量、水源状况、取水技术等。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于大型取水项目,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土地使用证、水权证等。
7.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水资源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重要信息。
2.在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应积极与水资源管理机构沟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申请单位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需提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相关评价报告提交给水资源管理机构。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简版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农业大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陕西省制定了《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2. 取水许可的概念和范围取水许可是指陕西省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取用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地下水、地表水和水库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3. 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陕西省的要求,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说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等。
3.2 审批程序陕西省水利厅对于取水许可的申请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
在复审阶段,审批机构将对取水申请的合理性、水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取水许可。
4. 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4.1 许可证的颁发和有效期经过审批通过的取水申请将获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上将标明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量限制、取水期限等。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实际需要和水资源的状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4.2 取水量的监测和控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要求,使用合法的取水设备和方法进行取水行为,并严格控制取水量。
陕西省水利厅将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和抽查,确保取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陕西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的取水量、不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的利用等。
处罚措施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罚款、取水限制、许可证的撤销等。
5. 合作与督导机制陕西省水利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矿泉水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矿泉水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初步准备阶段
1.资格审查
(1)确认申请单位符合取水许可证申请资格
2.取水地点确定
(1)确定矿泉水取水地点和范围
3.相关资料准备
(1)准备申请表格、单位营业执照等必要资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阶段
1.填写申请表格
(1)填写矿泉水取水许可证申请表格
2.提供水质报告
(1)提供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提交申请材料
(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
三、审核阶段
1.初审
(1)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现场检查
(1)如需要,进行现场取水点检查
3.技术评估
(1)进行矿泉水资源量和水质评估
四、批复阶段
1.批复结果
(1)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取水许可证2.发放许可证
(1)如批准,颁发矿泉水取水许可证
(2)如不批准,告知理由并提出申诉流程
五、许可证使用
1.遵守规定
(1)使用许可证规定取水并符合相关规定
2.定期检查
(1)接受定期水质检查和许可证监管。
取水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取水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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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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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6.09
【分类号】301
【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
【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正文】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取水量额度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
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审查同意的取水量额度。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前款(一)、(二)、(三)、(四)项中的有关文件报告,应经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
五)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标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书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要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天内)上报水利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利用多种水源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一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如其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权限不同,审批机关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
,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可申请书到
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发生争议或者诉讼时,
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
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完毕后,应将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审批机关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
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
水许可证: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审
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
第二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
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取水许可证变更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
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
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关备存。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