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标题:工伤保险制度引言概述: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本文将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问题与挑战、未来发展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1.1 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工伤保险制度源于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的权益。
1.2 国际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3 中国的实践经验:中国于2004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2.1 保障范围: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医疗救助、伤残赔偿、丧葬补助等内容。
2.2 参保对象: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工、农民工等。
2.3 财务来源: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3.1 保障效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3.2 政府监管: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3.3 改革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4.1 资金短缺:部分地区和企业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影响了救助和赔偿的效果。
4.2 保障范围不足:一些特定行业和劳动者未能充分享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4.3 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工伤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5.1 完善制度: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提高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5.2 加强监管: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推动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
总结: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一、概述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权益保障和申请流程等。
二、目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和经济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同时,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雇主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四、权益保障1. 医疗费用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劳动者在就医时,只需出示工伤保险证和相关医疗凭证,即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2. 康复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康复费用的补偿。
包括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等。
3. 生活补贴保障: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丧葬补助保障: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丧葬补助,以帮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
五、申请流程1. 报告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并填写工伤报告表。
单位应及时将工伤报告提交给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医疗治疗:劳动者在报告工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凭证。
3. 办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劳动者的报告和医疗证明等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4.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将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材料,办理相关待遇发放手续。
六、总结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于是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劳动者因工伤而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康复,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伤保险的适合范围工伤保险适合于所有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
同时,工伤保险也适合于一些特殊劳动关系,如家政服务、暂时工等。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1. 医疗救治: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后,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康复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康复期间,可以享受康复治疗的相关费用报销,如康复器械、康复训练等。
3. 伤残赔偿: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相应的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4. 生活津贴: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者,可以获得生活津贴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以补偿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劳动者不需要另行缴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五、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1. 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
经过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为工伤。
2. 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者或者其家属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赔偿,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3. 赔偿计算: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和相关的规定,计算工伤赔偿金的金额。
4. 赔偿支付:工伤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
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是

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是
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之一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在工作中受伤
或患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时,劳动者可能面临丧失收入的困境。
工
伤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劳
动者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避免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
死亡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困难。
其次,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还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工伤保险
不仅仅是为了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更
重要的是要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恢复健康。
这
不仅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此外,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还在于减少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而造
成的社会成本。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不仅会给劳动者本人和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也会增
加社会的负担和成本。
因此,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减少这部
分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的整体福祉。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
提供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助。
通过建立一种
社会化的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减少社会成本,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这项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实际利益。
制定工伤保险目的

制定工伤保险目的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
首先,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伤或疾病。
这将使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或者需要进行长期疗养,给劳动者造成经济上的困扰。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得其在伤病期间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治疗和生活保障,减轻了其经济压力,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将更加放心和安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工伤保险的存在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工伤保险的目的还包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在劳动者心中的形象和信誉,加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同时,劳动者对于企业的信任和认同也将增加,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促使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经济压力;同时,工伤保险还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全面的社会效益。
因此,制定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法律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解析

劳动法律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解析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法律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申请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雇主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
其目的是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以减轻雇员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适用范围工伤保险适用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业病、工伤和因工死亡等情况。
职业病是指因从事特定工种或从事特定职业所导致的疾病,例如矽肺病、职业性肺癌等;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例如跌落、机械伤害等;因工死亡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三、保险责任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伤保险应当支付员工医疗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后,可以通过报销医疗费用来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2. 工伤津贴的支付:在员工因工致残后,工伤保险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的一部分,以弥补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
3. 职业病认定和抚恤金的支付:对于因从事特定工种而导致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应当进行认定,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四、申请流程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他们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工伤保险的申请:1. 及时就医:员工在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就医,确保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
2. 报警和报案:员工需要及时报警并向雇主报案,以便及时记录事故的发生和伤害情况。
3. 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在就医后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申请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记录。
4. 工伤待遇的申请:一旦工伤认定通过,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伤津贴的支付等。
五、保险待遇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补偿标准应根据受伤程度和损失大小进行确立。
解读劳动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

解读劳动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解读。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以补偿因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职业病或死亡所产生的损失。
其主要意义在于提供经济和医疗保障,帮助工伤者及其家庭度过困难时期,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处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聘用关系,并在工作期间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时间和地点内发生了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他们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待遇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将提供一系列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生活费补助等。
待遇范围的具体金额和标准由国家进行规定。
四、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工伤认定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他们会根据劳动者的伤情、事故原因等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认定结论。
一旦工伤认定成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利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赔偿金额的确定将根据伤情、工龄、工资等多个因素进行计算。
五、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将面临罚款和处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工伤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止员工申请工伤保险或者进行其他阻碍行为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伤,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六、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

工伤〔职业病〕保险制度完善建议参与单位:省职防院##省妇联妇女权益部##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执笔人:##大学法学院黄巧燕有关职业病赔付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职业病赔付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与卫生部假设干规章和规X性文件;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工伤和职业病预防、救治、赔偿等方面的监视管理职责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意外事故的工作,由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目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各地的相关机构;职业病的防治那么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与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没有什么关系,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之间分工外表上很清楚,但不难看出各自为政、互不关联而造成的问题。
如下文分析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与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本上没有联系,无法将工伤保险机制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那么存在明显的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一、部门分工和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保险制度的目的必须全面并相互促进目标的达成,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并对职业康复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要达到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
早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就规定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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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保险制度完善建议参与单位:省职防院广东省妇联妇女权益部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执笔人: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有关职业病赔付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职业病赔付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卫生部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工伤和职业病预防、救治、赔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意外事故的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目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地的相关机构;职业病的防治则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与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没有什么关系,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之间分工表面上很清楚,但不难看出各自为政、互不关联而造成的问题。
如下文分析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与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基本上没有联系,无法将工伤保险机制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存在明显的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一、部门分工和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保险制度的目的必须全面并相互促进目标的达成,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并对职业康复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要达到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
早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规定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并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这一机制已清楚勾画了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与工伤保险机制结合的概貌。
规定工伤发生率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挂钩,说明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而安全生产也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故不能把工伤保险制度仅仅理解为被动的、处理善后事宜的解决方案。
但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与工伤保险机制具体结合方面走的却是回头路。
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范围包括统筹项目支付的工伤待遇、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用、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等,并专设一章规定“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问题,内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以各种措施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等的责任,并具体把用人单位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率与经济性奖励挂钩,以鼓励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补偿企业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但依照2004年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将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等费用剔除,且取消了工伤预防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将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与工伤保险机制进一步分离。
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实际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能力。
体制和法律责任的设定,导致在用人单位眼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只是收钱和用钱的机构,也使工伤保险成为用人单位并不甚欢迎的制度。
以广州市为例,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数字每年在大幅增加。
这一畸形现象的出现,恐怕有几个原因:一是广州市工伤事故发生率可能较低,而每年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发生率对比,费率过高,征缴的基金过多;二是因为人为的对工伤认定的严格标准,劳动者受伤后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并不高,故支出显得偏低;三是《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缩减,将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等费用剔除有关。
基金结余过多并非意味着工作出色。
结余过多是个问题,应采取各种方法解决,且应以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提升、用人单位预防工伤和投保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为目的:如对劳动者提高补偿费用,改善医疗和功能性恢复锻炼的条件,降低费率等手段,使基金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以免挫伤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赔付”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防治”与“赔付”的脱节,无法实现“防治”与“赔付”的有机联系。
对于弱防治“高”赔付的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也无法形成对强防治少赔付的用人单位直接的、常规的、经济上的鼓励机制。
二、职业病范围过窄,应将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尽量纳入职业病范围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条例》非常简单明了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我国职业病的范围,从而使工伤范围的法律规定更为完善。
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职业病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明显过窄。
实际上,职业病危害包括可能导致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患上与职业相关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既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毒素,也包括固定体位,重复、激烈动作、长期负重等可能造成关节和肌肉疾病的职业有害因素。
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列举的职业病只限于因接触化学、物理、生物有害毒素导致的10大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并不包括所有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甚至可以说只包含极少部分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正所谓“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范围显得过分狭窄。
对此,较普遍的理解是:我国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有限的资金只能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更容易受到侵害且自救能力较弱的体力劳动者身上。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保护人群和病种应当适当调整和增加。
扩大职业病范围,增加职业病名单,应首先考虑下列各项:1.职业性传染病因工作原因接触病患者感染疾病的职工,其所染疾病应被认定为职业病。
这些职工,不仅包括医疗机构职工,也应当包括其他因工作原因需要接触病患者的职工。
按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参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
目前,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加入工伤保险。
这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接触病患者感染疾病,按照目前的工伤范围的规定,因不属于接触“物质”而引起疾病,按目前规定,所患疾病当不属于职业病(很多疾病也根本不在《职业病目录》中),另外,“感染疾病”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事故伤害。
曾经有部分地区在地方性的工伤法规中特别说明“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这反证了如果仅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接触病患者感染疾病,不能视为工伤。
按照原有的体制,医疗机构属于全民所有机构,所有或大部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因此,对这些工作人员实行的也是公费医疗制度。
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全额免费医疗和预防,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
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因此,原有体制下,因工作原因接触病人感染疾病的工作人员,可以得到全额免费医疗,并无切身的忧虑。
2003年非典特殊时期,对因履行职务感染非典的人员,国家采取了紧急和临时性的保护措施,规定对他们“要按工伤对待”。
但特殊时期针对特殊情况采取的特殊政策,并没有普遍性。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下的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相比,保障范围和水平均有限。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内合同制医疗人员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的医疗补助待遇,如上所述,这些医疗机构中因工作原因接触传染病人感染疾病的工作人员,因其得不到职业病的诊断,所患疾病也不属于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目前的体制,他们只能享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接触传染病人感染疾病视为职业病或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是:感染疾病的途径往往不是唯一的,如何确定确属接触传染病人感染疾病,是一个难题。
2.某些关节、肌肉和器官疾病工作劳动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而长期使用某个关节、器官而导致的肌体、器官损伤,如低温导致的关节炎,长期不正常进食导致的胃病,因工作体位问题导致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因长期使用嗓门而导致的咽喉炎等。
这些疾病即使能够证明与工作有关,但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显然不是职业病。
因此,应当考虑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授予法定机构认定职业病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职业病赔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劳动者极不公平(一)“工伤保险关系终结”制度不符合职业病基本发展和治疗规律第一,劳动者被诊断因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职业性有害毒素而患有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劳动关系停止之日,用人单位也停止继续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关系是否可以终结?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基于职业病被发现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工伤保险基金已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拒绝赔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谓职工,显然是指其正在聘用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一旦劳动者在参加期内遭遇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支付伤亡职工的工伤赔偿待遇。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为有关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伤事故受伤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当然会将该职工从职工名册中删除,停止为其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但如果该劳动者工伤伤情或职业病病情存在复发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基于原有的工伤保险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劳动者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的前提是事故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不是申请领取待遇时还在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是“发现”职业病时用人单位仍然在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