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认定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协助受伤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法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享受工亡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和其它合法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工伤鉴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5章 工伤保险

等; 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如无线电波、红 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蜕变性发射 的α、β、γ射线以及中子等; 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③生物因素的毒害。包括:
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侵袭和感染,如炭
①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包括:
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镉、氧化锌等; 有机化合物,如苯、汽油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等; 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如硫酸、氟、氨、硫化物
等;化学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等;
高分子化合物,如合成橡胶、塑料;等等。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②物理因素的毒害。包括:
(二)因工负伤的认定
工伤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其本质是 “工”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除外 (5)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的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 (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 相关的国际公约
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
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
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人。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章保险责任的确定第四条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员工的工伤报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计划和监督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经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工伤事故的处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工伤保险的理赔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第八章工伤保险的福利第八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享有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模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制度过程中,建议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其他损害,提供医疗、康复、抚恤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管理应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参保意识。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由企业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上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企业应为每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办理参保证明,保障职工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档案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事故认定与待遇支付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认定的制度,明确认定责任和程序。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主动配合企业进行事故认定的调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的认定结果,核算职工的工伤待遇,并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有义务配合企业的康复治疗和复工安排。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确保职工的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企业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制定,经审批后实施,并向全体职工宣传。
企业关于工伤的规章制度

企业关于工伤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工伤保障制度,加强职工健康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任务或者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期间发生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损害,视为工伤。
第四条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事故受伤,且受伤后及时就医且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也应当视为工伤。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本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第六条员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工伤护理和康复费用等工伤医疗保障。
第七条受害员工发生工伤期间因伤病需要休息的,享受工伤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直至康复或者评定伤残。
第八条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按照职工工伤职业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予以赔偿。
第九条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双方在本企业同时工作且均发生工伤的,其中一个因另一方所致的工伤造成的后果,也应当视为工伤。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申报与认定第十条员工在发生工伤后需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第十一条医护人员应当认真诊治,对伤情及时向企业进行报告,并开具病例及工伤鉴定书。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及时将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送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并按要求提交工伤鉴定书。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赔偿与补助第十三条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员工的工伤进行鉴定,确保工伤事件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对于工伤鉴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导致的丧失收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丧失工资的赔付。
第六章工伤保险的管理与评估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事件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对工伤事件及时核查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定期整理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应对和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创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津贴、丧葬津贴、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5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分子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员工个人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结束后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条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负责工伤员工材料的的征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工伤医疗及注意事项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以工伤员工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期间注意事项:(一)治疗款必须专款专用,根据工伤员工受伤情况酌情支取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的大额借款,不得挪用。
剩余治疗款要及时的向财务报账。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陪同受伤员工办理急诊和住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未在第一时间陪同救治,应和代办人员做好票据、钱款交接手续。
(三)工伤员工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缴纳给医院,并保管好收据或发票,不能由病人自己保管。
(四)随时关注治疗情况,对医院的用药和消费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对于高价药和超标药品的使用要经病人签字同意认可。
(五)需要护理的病人,由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护理,伤情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____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员工出院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要掌握病人病历、诊断书、出院手续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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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 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 • 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 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 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
1、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 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 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涵义 1、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
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 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的一个组成 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社 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工伤保险 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新条例
第62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 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 付新发生的费用。
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主要---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 2010年社会保险法通过,第四章对工伤保险作了
专门规定。
四、修订后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 • 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 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 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安定。
工伤保险 老板身后黑板上有童工们 当日的工作量。孩子们一年 挣多少钱,老板说了算。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一)工伤保险法的概念
工伤保险法是调整为在生 产、工作过程中,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 动者本人及家属提供医疗 费、康复费、生活费、经 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
工伤保险 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生活
式的职工,也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学徒工和 试用期职工,都平等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 5、其待遇的标准要高于其他保险的待遇标准。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意义
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 医治;
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5、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二)一些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立法(了解) 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是世界
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开创了将职业伤害赔 偿从民事赔偿中分离出来之先河,使职业伤 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代表性的国家:
工伤保险 瑞典、荷兰 、法国、意大利 、美国、日本、 英国
旧条例
第60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 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 付费用。
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掌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认定;工伤 保险对象和工伤保险法适用范围;
理解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伤保险基 金的筹集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工伤 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
第10条 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 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 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5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6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旧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2、丰富了工伤保险征缴方式
新条例
旧条例
第10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三)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保险立法 1、1921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2、1925年,《工人职业伤害赔偿公约》
和《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 3、1964年《工伤事故补助公约》
工伤保险
(四)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历史(P126)
1.初创阶段 2.改革阶段 3.现行阶段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它是指劳动 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 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本人及家 属收入中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 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必要 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适用广义的工伤概念, 将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的一项内容,为工伤 保险所吸纳。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三)工伤保险的特征
1、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性质而设立的一 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 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2、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 职工个人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对工伤的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4、其被保险人范围包括全体职工,不论何种用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