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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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最新版)

•索引号:111000/2006-00233•发布机构:水利部•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建设司•发文日期:2018年01月15日•文号: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工程监督,提高工程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施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水源工程、防洪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验收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按期投入使用。

第五条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七条验收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验收结果应当依法、依规作为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九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组由水利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设备设施的检验等。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应及时向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决定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有争议的验收结果,建设单位可以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包括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高危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更为严格,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存在违规、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催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直至问题解决。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能够安全有效地运行,确保大众的用水安全和防洪能力,我国对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1. 以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达到安全、稳定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分类别验收,认真根据工程的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3. 竣工验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经过合理评估、审核、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管理程序1. 准备工作阶段,必须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技术设计、勘验、测量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划和批准的要求进行。

2. 竣工验收启动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在工程规划和批准手续完备后,根据规划和技术标准,向竣工验收委员会申请验收,并成立项目竣工验收组。

3. 竣工验收组通过现场验收、技术评估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4. 验收通过后,工程建设部门可开始进行工程的正式启用和运行,同时需要继续监管工程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1. 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于工程的设计、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2. 水利工程建设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3. 竣工验收时间需要在第一次建设验收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在水利工程建设部门书面申请验收之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在10天内作出正式答复。

4. 完成验收后,必须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正式启用和运行的重要凭证。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管理。

2. 对于竣工验收组进行的现场验收和技术评估,必须进行监督抽查。

3. 针对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部门需指定专人对工程进行监管和整改,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5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5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5篇Regulations on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s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标准版2、篇章2:第二章法人验收模板(2021版)3、篇章3:第三章政府验收范文(通用版)4、篇章4:第四章罚则范本(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附则样本(基础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标准版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

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民生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计划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评价、质量保证”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并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注重专业化、科学化、法规化,不断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保证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验收目标,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保证验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造假、隐瞒、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具体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定期进行质量验收管理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与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项目的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验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整体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七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职责,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九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通航建筑物工程通航验收等。

第十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大中型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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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

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设计(含变更)范围内或下达计划任务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2、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实地丈量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构尺寸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
5、审核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山塘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海塘管护等常年性管理项目考核验收时,尚需结合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第十条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清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现场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现场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场,符合弃渣处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经县发改局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汇总分批验收。

第十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季度组织,视各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适时组织验收。

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随工程完工随时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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