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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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创新及其运作模式探讨

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创新及其运作模式探讨

基 金 ,并 的支持 间接扶持创业型科技企业 的
发展。
关键 词 :政 府 引 导基 金
运作 模 式 科 技 创 业
政 府 先 导基金
营和政府管理的各种人士开始涉足于政府
基金的运作 ,并且 以此构成了我国早期风 险投资人才的基础。 但是 , 由于这一阶段的 经验并不丰 富,加上合资在运作上 的目标 冲 突,这一运作模式也未被业界所看好。
( )政 府 参 股 阶段 三
这种设计 的初衷是正确 的 ,同时也 有 利 于扩 大政府基金 的杠杆 作用。但 是 ,即
我 国 政 府 引 导 基 金 的 发展 阶 段
( ) 府 管 理 阶 段 一 政
使 有政 府基金 的支持 ,创 业投 资企 业也 很
难 直接按政府的意愿行事 ,毕竟按市场规 律运作是创业投 资企 业的根本。因此 ,如 果有好的项 目, 即使没有政 府基 金的支持 , 创业投资企业也会投资。相反 ,如果创业 投资企业不看好 的项 目,即使有政府基金 的支持 , 创业投资企业也不会投资。同时 , 值得注意 的是 ,创业投资行业是一个缺好
投资发展 中心 已确认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 有限公司等 1 1家孵化器为投 资合作伙伴 。
政 创 弓 基 创 府 业I 金 新 导 及其 作 探 运 模式 讨
■ 刘建梅 ’ 薛永基 2( 、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1
这种模式可 以说采 用了第一阶段 的政府 引
导基 金 模 式 。
金 项 目 ( 0 0 L 6)阶 } } 果 2 1B X1 殳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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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政府基金的创新积 累了一定 的经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1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2机构申报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3专家评审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4社会公示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5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6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
企业成熟成功 。政府创 投引导基金所支持 的创业企业都是政 府产业规划 中所积极倡导发展 的产业 , 并且政府希 望这些产 业将来发展成为本 区域的支柱产业。
法人制 、 非法 人制等多种 组织形式 , 设立 专业化 的投资基 金 或投资公 司 , 向全社会募集 资金 , 向相 关高新技 术产业 领 投
C3 0 7 0 0 )
作者简 介 : 顾骅珊( 90 )女 , 17 一 , 浙江嘉善人 , 副教授 , 经济 学硕士 , 事产业集群增 长理论研 究。 从

6 — 7
20 0 6年 1 ,上海 浦东新 区政 府设 立政策 性专 项资 0月
的所 有者缺位问题 , 从而有可能引起较为严重 的逆 向选择 和
或不同发展阶段 的项 目; 风险投资公 司一般都会 与其他公 司
合作 , 同投资于某一个企业 , 共 利益共享 , 险共担 。 风 ( ) 三 企业孵化器功能
风 险投 资一方面为风险项 目提供启 动资金 , 一方面风 另 险投 资还参 与企业创业 , 协助企业经营 , 帮助企业上市 , 推动
2 0 年第 3 09 期
总第 4 期 1
经 济研 究导 刊
EC 0N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3。 0 9 . 20 S r lN . e i o41 a
政 府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模 式 探 析
顾 骅 珊
பைடு நூலகம்
引导基金既不 同于一般 的创业投资基金 , 也不 同于政府
直接支持技术创新 的资助基金Ⅲ 。目前在中国 , 无论是 尚未体
现商业前景的创新项 目, 还是 已初步显现商业前景但 风险仍 然较大的创业企业 , 都面临着资金短缺 问题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建议

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建议

关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建议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下是我的建议:首先,完善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如减税、补贴、免息贷款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参与进来。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创投机构的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收益。

其次,建立创投生态系统。

投资引导基金应与创业孵化器、创业导师、技术转移机构等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支持创业创新的生态系统。

创业者可以通过孵化器获得场地、资源、导师等帮助,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创投机构则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投资等。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政府应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通过设立奖学金、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措施,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参与创业创新。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专业优势。

第四,提供风险补偿机制。

创业创新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常常不愿意承担高风险。

因此,政府可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这样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进入创业创新领域。

第五,加强金融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创新基金等方式,向创业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还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担保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解决创业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

第六,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

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确定一些重点领域,如科技创新、新能源、互联网+等,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扶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联合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式,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最后,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创投机构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加强对创业项目的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资金浪费和投资失败。

总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重要手段。

通过政策支持、创投生态系统、人才培养和引进、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支持、重点领域扶持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创业创新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民众的平等富裕。

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设 创业 风险投 资 基金 ( 称 “ 基金 ” , 门支 持 当地重 式 只有 公 司 制 和契 约 制 两种 , 大 多 数为 公 司制 。 用公 简 子 )专 绝 采 政府 设立 引导 基金 不 仅 有效 避 免 了 政府 过 分 干 预市 年投 入 到现有 公 司内 。 以现有公 司的资本 金形式 存续 。 场运作 的缺 陷 ,又可 以有 效发 挥财 政 资金 的杠 杆效 应 , 吸 纯通过 市场 配置创业 投资 资本 的功 能缺 陷 。 引导基 金 的出 险 投资事业 发展 的重要 里程 碑 。
关键词 : 引导 基金 ; 状 ; 现 问题


引 言
项扶 持资 金 、 府财 政 年度 预算 安 排 、 政 引导 基金 的收益等 ;
引 导 基 金 在 国 际 上 亦 称 为 “ 基 金 ”F n f u d ) 母 (u do n s , F
二是 由地 方 国有投 资公 司利用 自身资金 和 银行贷 款 出资 。
二 、国 内外 引导 基金 发展 现状 1 .国外 引导基 金发 展情况 。 目前 . 国外 引导 基金 的运 作模式 主要有 参股 支持 和提供 融 资担保 支持 两种 美 国于 15 9 8年开 始实 施 的“ 小企 业 投资 计 划 ” 全世 界 设 立最 早 是 的引导 基金 , 是提 供融 资担 保 支持 最为 成功 的模 式 。受 也
员 、 险投 资管 理专 家 及法 律 、 计等 专业 人士组 成 ; 风 会 引导
引更 多的创业 资本 引 向科技 企业 种 子期 及初 创 期 . 解决 单 基金 的监 管机 构 和最 高权 力机 关 . 主要 负责有 关引导基 金 现标 志着政 府促 进 风险投 资 业发 展 的方 式转 变 . 中 国风 管 理 制度 、 是 运行 方 式 、 效 奖惩 等 . 员会 通 常 由财政 局 、 绩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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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唐颖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

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

世纪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

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年后又陆续成立了多家风险产业机构。

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

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

年前后,
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

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家。

年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

在中小板上市的家公司中,创投机构家。

此后暂停,创投归于平静。

今年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家,可投资资本共亿美元。

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

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

自年市政府出资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

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年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

《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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