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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苏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6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省之力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过5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到2017年,各省辖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4年年底前,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继续淘汰一批相对落后产能。

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和低端产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协调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等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协调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四)指导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联系驻江苏的中央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确定了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并根据我省实际延伸下放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层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落实工作,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3日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0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国务院实施机关承接机关备注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2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下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4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5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以及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6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7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8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9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10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省发展改革委12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1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及经授权的市、县(市、区)工商局15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文化部省文化厅16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7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科技部省科技厅18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科技部省科技厅19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2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体育总局省、市及相关县(市、区)体育局省体育局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各市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许可证发放,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体育局的管理权限;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发放许可证——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苏政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推动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抢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高点,现就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要求1﹒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对照国际发展趋势,立足江苏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问题导向、企业主体和全产业链布局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供应链。

到2024年,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占比显著提高,攻克一批制约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生物医药企业,汇聚一批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化园区,打造全国领先、全球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二、提升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2﹒高水平建设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

坚持“四个面向”,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强化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创新研发体制机制,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渗透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抢占全球技术和产业制高点,打造我国生物医药领域战略科技力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关于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关于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关于公布2014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4]7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4.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公布2014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4〕753号)各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答辩考察、部门会审等程序,现认定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等252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引培、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实施、创新计划、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大创新投入,努力提升地区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滚动调整制度,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苏政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一)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资金支持。

开展江苏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

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

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3〕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30号),全力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独特的通江达海优势,优江拓海、奋楫江海、向海图强,全力构建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坚持系统思维和产业链思维,扬优势补短板,重点推进五大行动,实施一批牵引性强的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海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推动海洋产业向新兴领域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我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培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大海洋产业、10家海洋产业特色园区、20家涉海创新平台、30家海洋产业重点企业,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4200亿元。

到203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6800亿元,在2022年基础上翻一番,海洋经济总量规模实现争先进位,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海洋经济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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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2010年12月21日)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产学研各方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具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省辖市经信委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省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推荐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初评意见。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南京海关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共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发布和授牌。

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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