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紧要内容。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20xx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书社07年12月版第30页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具有十分紧要的意义。
1、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显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3、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就是之前的会计不做这个职位了,有个人来接替他,然后前会计把东西交给新上任的。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一是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在连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需措施。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显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在会计人员更换时,假如不办理睬计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不但会造成账目不清、财务混乱、资产丢失等,也会给非法分子在经济上混水摸鱼以可乘之机。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2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岗离职,必需将本人分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交人员必需认真做好接管工作,并做好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需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需登记完毕。
2、无论在月末或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须结出余额、移交人须在余额后加盖印章或签字。
3、填写账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有关人员须加盖印章或签字。
4、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料子。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第1条目的。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3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4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5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流程,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准确性,防止信息丢失、错误引起的财务风险,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财务部门、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各部门。
三、定义和缩略语1.交接人员:指担任会计岗位的离职员工或调离会计岗位的员工。
2.接收人员:指担任会计岗位的新入职员工或调任会计岗位的员工。
3.财务部门:指公司内设负责会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
四、交接流程1. 交接准备阶段1.交接人员应在提出离职或调离申请后的30天内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交接计划。
2.财务部门应在接到交接申请后立即安排接收人员,并通知所涉及的各部门和员工。
2. 交接计划制定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在交接准备阶段制定交接计划,明确交接内容、时间表和责任人。
2.交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计工作的细节和流程–使用的软件和系统的操作方法–联系信息和相关文件及记录的位置–可能的问题和应对措施3. 交接过程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按照交接计划进行交接,确保交接工作的连贯性和顺利完成。
2.交接人员应向接收人员传授工作经验和技能,并解答接收人员的疑问。
3.接收人员应积极学习和记录交接内容,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
4. 交接完毕确认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在交接完毕后进行确认。
2.交接人员应撰写交接报告,详细记录交接的内容、过程和结果,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备案。
3.财务部门应对交接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将交接报告归档保存。
五、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1.财务部门负责督促并监督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履行交接义务。
2.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3.财务部门应建立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的档案,记录交接过程和结果。
2. 考核标准1.交接人员应按照交接计划和要求进行交接,确保交接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及时性。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规定

07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第四条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第五条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交接后的有关事宜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第七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第八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四章会计交接注意事项第九条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是否相符.第十条仔细审阅发票,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规定)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
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12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1.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9条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6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人员流动的效益,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制定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完善的会计工作交接机制,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交接和公司内部的稳定运转。
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离职和新招的财务和会计工作人员,旨在确保其工作交接的顺利完成。
2. 工作交接流程2.1 离职员工离职员工应向新员工交接工作的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所在部门及岗位职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规范•重要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公司的财务政策和官方文件•与工作有关的文件、资产、账户等相关记录•未完成的任务或工作计划•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离职员工应当根据新员工的职责和背景,制定详细的工作交接计划,力求使其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在交接过程中,离职员工应认真讲解工作内容、进度和难点,以便新员工能够快速上手。
同时,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向其所在部门主管提交交接完成记录,由管理层进行审核并确认。
2.2 新员工新员工应全面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财务制度、工作规范、员工职责等信息,听取离职员工的详细介绍,并向其师傅、主管等进行咨询和学习。
新员工应尽快熟悉所负责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在接手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以专业、高效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
2.3 部门间交接如果涉及部门间的交接,应当由主管制定总体计划和详细工作任务的分配,确保工作进度的顺利推进。
同时,应确保工作报告、资产存档、收支统计等工作接受科学而认真的处理,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顺畅。
3. 工作交接注意事项3.1 安全措施的落实在交接过程中,离职人员需对公司物品、文件和资料的安全通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同时,新员工在新的工作环境中应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密处理能力。
3.2 交接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交接需要特别注意,新员工在接手前应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的账目状况,规范手续。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1、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单位派人协助监交。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离职者外,必须全部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必须全部填制完毕。
3、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记最末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营人员登记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签字,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
4、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5、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尽可能由交代人处理完毕后移交,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办完,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详细交待清楚,接替人要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6、移交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并编造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点清,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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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
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来源:(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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