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1995)3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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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劳[1995]23号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劳[1995]23号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正文:----------------------------------------------------------------------------------------------------------------------------------------------------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劳(1995)23号1995年3月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劳[1994]166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铁路企业生产特点,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h。

第三条铁路企业轮班工作制包括办班制和乘务制。

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乘务制分为:轮乘制和包乘制。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企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其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各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条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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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0325【实施日期】19950501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章名】全文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

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

发电部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发电部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发电业务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规定及请假、休假等相关事宜,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发电部全体在岗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公司领导及特殊岗位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1. 发电部实行综合工时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工作时间分为两个班次:白班和夜班。

白班时间为08:00-17:00,夜班时间为17:00-次日08:00。

3.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

4.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5. 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员工。

员工应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统一规定,如使用考勤机、手机APP等。

(2)签到时,员工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

(3)员工签到后,视为已到岗开始工作。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08:00-08:30,下班签到时间为17:00-17:30。

(3)夜班员工在接班时进行签到,交班时进行签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因公外出期间,员工可使用手机APP等远程签到方式,确保考勤记录完整。

(3)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签到,员工应在返回公司后立即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忘记签到,应在当天内向考勤管理员报告,并说明原因。

(2)考勤管理员核实情况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签。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劳部发[1995]187号•【施行日期】1995.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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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综合工时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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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文字号】电人教[1995]335号
【颁布时间】1995年06月06日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

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

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
├────────┼────────┼────────┼────────┤
│8 │40 │21.5 │172 │
└────────┴────────┴────────┴────────┘
附: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
────┐
│工作班制│最低月工时│标准月工时│最低月工时与标│备注│
││(时/月)│(时/月)│准月工时差额│

├────┼──────┼──────┼───────┼──────────┤
│五班│ 146 │172 │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四班│ 144 │172 │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三班│ 169 │172 │-3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分电网调度岗位│
└────┴──────┴──────┴───────┴──────────┘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请同时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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