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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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如下:
1、制度定义不同: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执行制度不同: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3、实行工作制度不同:
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4、工作时间计算不同:
标准工时,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8小时制。

而综合工时,是按行业的淡旺季划分,工作时间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不执行上述规
定,但全年平均下来仍要符合规定。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出勤行为,保障公司运营秩序,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员工。

2. 公司其他类型工作制度的员工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工作时间为计算周期,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

-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员工应根据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公司鼓励员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情况发生。

如有加班需求,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 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签到机、电子打卡、移动应用签到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内。

- 特殊情况下,如加班等,需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进行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补签,并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

-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按照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可由人力资源部协助查询签到记录,予以核实。

- 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每月两次,超过次数的,按照未签到处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在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是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不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法,如标准工时法、弹性工时法、计件工资法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的员工,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过度加班或者工作不足的情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时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时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何平衡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等等。

因此,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灵活调整工时安排,不断完善工时管理制度,以确保工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需要员工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 ] 503 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 1 )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8 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 8 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 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 月 4 日、 5 日、 6 日、 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2 )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日新月异的社会正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企业生产的节奏也在加快。

而工时工作制度作为企业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计算机为基础,将学术知识和明智的经营决策结合在一起,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核心理念。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结合管理学的理论,使用计算机系统来进行精确的有效的计算,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节省人力成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主要通过计算机技术,综合考虑各项任务的时间要求,每一项任务的技术要求,生产物料的质量标准等因素,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任务,以求节约成本、高效稳定的生产系统。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特点1、精准的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敏锐的捕捉到每一个任务的时间要求,将数据转换成定量的数学公式进行计算,以便有效的安排各项任务的工作。

2、节约成本。

由于计算准确而且精确,因此能够有效的节约时间和人力,从而降低成本。

3、效率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应用1、合理安排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可以将任务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考虑到分配的权重,合理安排各项任务,避免重复。

2、降低投入成本。

由于可以捕捉到任务的技术要求,避免重复投入,从而降低使用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率。

3、科学管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从而可以让生产加以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优化1、开发科学的管理方法。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应积极研究更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综合计算能力。

2、完善软件系统。

应不断优化软件系统,增强计算的精准度和效率,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3、加强员工培训。

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增强他们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理解,以提高生产效率。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一样一个劳动者,一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纷歧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纵然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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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得超出2080个小时。

结合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1、人力资源部现申请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答: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答: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为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劳动法》第42条规定),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工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3
【实施日期】1995-1-1
【发文号】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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