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背景社区工作者是城市社区服务的中坚力量,他们是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推动者。
然而,长期以来,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不仅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不利于社区工作的稳定发展。
因此,社区工资调整方案必不可少。
调整目的1.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2.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3.推动社区服务体系的优化升级。
调整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治理中心、志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调整内容1.基本工资调整: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将进行调整,平均提高10%以上;2.增设津贴:在原本的基础上,增设绩效补贴、工龄补贴、岗位津贴等,以激励社区工作者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3.提高福利待遇:除现有的五险一金外,增加职工体检、住房补贴、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提高职工生活质量;4.保障职工权益:制定相关劳动法规,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工作时间、劳动安全、职业发展等权益。
费用来源社区工资的调整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本方案建议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通过政府拨款实现,增加社区服务经费的投入;2.按照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由社区自筹资金解决。
实施步骤1.针对不同职务设置社区工资档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津贴政策;2.建立职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为社区服务作出贡献;3.加强人才引进,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社区服务行列;4.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5.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风险提示社区工资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社区服务需求、职工生活水平等。
虽然调整社区工资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挑战,如资金短缺、人员流失等。
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学会风险控制和应对,以确保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能够顺利推进。
结论本社区工资调整方案是社区服务行业发展和职工生活质量提高的必要举措。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背景社区工作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涉及到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健康等各方面。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但目前社区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满足社区工作者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因此,为了提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我们需要实施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目的社区工资调整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社区服务质量。
方案内容1. 社区工资标准的调整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工作岗位等因素,制定社区工资调整标准。
社区工资标准的调整应该与城市物价、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2. 社区工资的实际支付社区工资的实际支付应该与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绩效挂钩。
应该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的个人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位技能等因素,对表现出色的社区工作者进行适当的薪资奖励,以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社区工资的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奖金等,以此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
同时,应该建立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机制和职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和自我发展。
实施步骤1. 立项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项目应该由相关机构立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方案的目的、范围、时限、责任主体和实施步骤等,以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2. 资金保障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资金保障问题,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方案,确保资金支出和收入的平衡,避免社区工作者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和支付不足等问题。
3. 方案推广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需要广泛宣传推广,让社区工作者充分了解方案内容和目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认同感和幸福感,增强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动力和价值意识。
4. 方案评估社区工资调整方案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针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通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激励制度等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体系,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90%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60%以上。
二、坚持选优配强本意见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依规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县城关镇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依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
(一)强化领导。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领导,引导社区工作者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范,进行梯队建设、分类培养。
强化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面推行社区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注重在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员,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中员人数比例。
大力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促进城市基层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
统一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
将岗位用人、绩效评价、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用人单位,人员在基层一线使用,管理在基层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分工合作。
区委组织部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区编办负责实施额度管理;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建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绩效评价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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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1施行日期2005.05.11文号鞍政办发[2005]45号主题类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11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4〕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产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工作助理。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4. 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居住在本社区,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对在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本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竞聘社区工作助理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凡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竞聘的人员,必须先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择优入围后取得《鞍山市社区工作助理从业资格证书》,持证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的竞聘。
择优入围是指从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各县(市)、区社区工作助理岗位数的2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工资待遇标准1.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前提,激励其提供更好的社区服务。
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按照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基本工资:•无工作经验的社区工作者:4000元/月;•工作经验1-3年的社区工作者:4500元/月;•工作经验3-5年的社区工作者:5000元/月;•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5500元/月。
–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担任正职岗位的,按照岗位等级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特殊工作任务或职务要求的,按照工作难度给予相应的津贴;•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绩效工资通过考核评定方式确定,主要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具体标准如下:–工作业绩:根据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完成的任务、开展的项目和取得的成绩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服务质量:根据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评定,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个人表现: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
4.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工资待遇依据。
二、奖励和福利待遇1.社区工作者在岗位工作期间,根据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岗位突出和专业技能等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另行制定。
2.社区工作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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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待遇范围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规范待遇原则
(一)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
(二)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对于已取得较高学历、获得相关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优待。
三、规范待遇内容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1.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补贴。
各岗位职务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3.年限补贴。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职务补贴。
4.奖金。
年度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5.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实行平均每人每年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
6.住房补贴。
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核定总额。
7.其他待遇。
按照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本方案实施基准日之前的职业水平补贴不追补。
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不进行年度登记注册的,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按规范待遇内容规定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和住房补贴执行。
四、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
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社区工作者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职业水平补贴
年人均增资额—博士、硕士学位年人均增资额
年人均增资额为9490元。
五、年人均增资额的分配
(一)奖金。
在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础上,按人均年增加4200元核定。
奖金发放时应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
(二)加班工资、值班补助。
按年人均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实际加值班情况按照月人均340元的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住房补贴。
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计发。
六、规范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内容和标准负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待遇规范工作,并将规范后核算的工资表(加盖公章)上报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发。
(二)各街道办事处在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后不得擅自加发规范待遇内容以外的一切费用。
各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乡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办)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