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河北律师收费标准(2018)

最新河北律师收费标准(2018)为了规范本单位律师收费,根据河北省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发布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第7号)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5000—50000元;二、民商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8%,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10万—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6%,100万—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部分:2%三、办理刑事案件收费1、侦查阶段4000—20000元;2、公诉阶段5000—30000元;3、一审阶段8000-50000元;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0-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五、风险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五倍。
七、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3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冀市监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财政支付中心: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反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3月2日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属实但又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河北赔偿标准

河北赔偿标准河北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法律体系和赔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河北省,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下面将就河北省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河北省,对于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是由损失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责任归属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的。
其次,对于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河北省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河北省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是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的,一般来说会涉及损失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责任归属等因素。
此外,在河北省,对于因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害,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在具体的赔偿标准方面,河北省也有相关规定,对于因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是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的,一般来说会涉及损失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责任归属等因素。
总的来说,河北省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害有着相应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综合考虑损失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责任归属等因素。
希望通过河北省的赔偿标准的介绍,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
排名靠前的五个罪名仍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故意伤害、诈骗等罪名。
对于诈骗罪,我们应该都不陌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天天能听到“某某某被骗了多少多少钱”的消息,甚至我们自己就曾经上过当,被骗过钱。
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跟诈骗数额有密切的关系。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诈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案发前退还的数额能否认定为诈骗数额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下称《电话答复》),该答复内容是: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96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案发前退还数额应不应该认定位诈骗数额再行规定。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根据最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针对来信要求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明确提到,“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河北省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规定

河北省2012年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开展同步、动态监督。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人工评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
第四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以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
对于依照规定未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案件和有关材料,可以调阅纸质材料进行评查。
调阅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的材料,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章评查工作的组织、计划与执行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分工组织开展。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在本地区检察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评查工作力量,组织开展交叉评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本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具体报告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评查工作年度计划。
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是指根据我省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量刑规定。
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下面将对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根据被盗窃、被抢劫的财物价值和犯罪情节的轻重,我省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比如,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而盗窃数额较小或者属于初犯的,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其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我省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比如,酒后驾驶、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将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达到震慑和惩罚的目的。
再次,对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我省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死亡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力度。
最后,对于贪污贿赂罪、受贿罪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我省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涉案金额的多少、犯罪情节的轻重,确定相应的刑罚力度,以达到惩罚和纠正的目的。
总之,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量刑规定。
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犯罪、不违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

一、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1、盗窃罪(1)、盗窃价值人民币1000 (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盗窃价值人民币1.5万(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盗窃价值人民币6万(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抢劫罪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敲诈勒索罪(1)、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4、诈骗罪(1)、数额较大,以3千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3)、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
5、集资诈骗罪(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6、贷款诈骗案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7、票据诈骗罪(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8、信用证诈骗罪(1)、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最新刑事立案标准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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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部分刑事案件数额、数量认定标准1、盗窃2、抢夺3、敲诈勒索4、诈骗5、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6、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7、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河北省盗窃案件数额认定标准(1998年5月12日冀高法…1998‟43号)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执行标准冀高法发…2002‟1号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敲诈勒索案件数额执行标准(2000年7月21日冀高法…2000‟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我省关于敲诈勒索数额执行标准: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诈骗案件数额执行标准(1997年1月14日冀高法[1997]16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文件第一条要求,联系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冀高法…2001‟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二十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的,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0日冀高法…200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处扰乱、破坏食盐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法经营食盐是指违反《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食盐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食盐30吨以上不满80吨的,或者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掌握。
(一)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的。
(二)阻碍盐政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的。
(三)将劣质盐、无碘盐、工业用盐等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本条第(二)、(三)项之情形已单独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其所触犯的罪名处罚。
三、非法经营食盐80吨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食盐60吨以上不满80吨的,但具有本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掌握。
四、非法经营食盐两次以上的,经营数量应当累计计算,但已受过处罚的除外。
五、公安机关受理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经查证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意见由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内部掌握执行,不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依照本意见处理,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的,按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河北省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冀综治办[2007]42号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销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规定、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自行车或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盗窃自行车3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人民币接近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自行车的;3、因盗窃自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行车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自行车行为一年内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800元,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二、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盗窃自行车,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呈报劳动教养。
三、实施盗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60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数额在800元以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有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二)盗窃自行车,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1、在违法嫌疑人身边或住处查获被盗自行车;未找到失主,但本人承认盗窃,且有盗车现场笔录,或者扣押物品清单,或者作案工具,或者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的;2、在违法嫌疑人身边查获被盗自行车,本人不承认盗窃,且未找到失主,但有盗车现场目击者或者扭送人、现场抓获人员等证明的;3、在违法嫌疑人身边查获被盗自行车;本人不承认盗窃,但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且有作案工具或失主陈述等证据证明的。
4、虽没有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足以构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自行车行为。
(三)对现场发现、群众指认或扭送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的,经查证有下列证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规定予以治安处罚:1、违法嫌疑人供述收购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的;2、有证据证明系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证据证明是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购买的自行车没有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3、群众指认或扭送所作的旁证或现场查获民警做出现场笔录的;4、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的视听资料,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签名认可的。
上述证据中,虽无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无法查明失主、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自行车自用的,但其他证据足以构成证据锁链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只予以罚款处罚的,原则上对涉案的自行车不需要提供估价证明。
(四)对现场抓获、群众指认或扭送的现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规定予以处罚: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自行车是违法犯罪获取的;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听到违法犯罪人员讲述获取自行车的经过,肯定知道物品是赃物的;3、在非法交易场所购买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5、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四、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但有证据证实参与盗销自行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4]1号)的规定改裁治安处罚,为实现累积打击奠定前科基础;对证据达不到治安处罚要求的,一律列入黑名单进行延续侦查和重点管控。
五、其他规定(一)对于“明知”行为的界定:“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财物是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口供,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全面分析,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收售物品的价格,物品本身的特征、性质,本人一贯表现及行为方式进行综合审查。
(二)与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盗窃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盗窃犯罪共犯追究法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盗窃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刑法第312条定罪处罚。
(三)盗窃及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