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连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医院医务人员的连续教育培训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2.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师管理条例》、相关卫生部门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临床医疗、护理、技术等业务的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连续教育培训是医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每位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完成规定学时的连续教育培训。
2.医院将订立培训计划,供应必需的培训资源和支持,确保医务人员能够顺利参加培训。
3.医院将建立健全连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评估医务人员的学习效果和本领提升情况。
第二章连续教育培训计划第四条培训需求调查1.医院将定期进行医务人员连续教育培训需求调查,了解医务人员的培训需求和意愿。
2.医院将依据调查结果订立连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和培训时间布置。
第五条培训内容1.连续教育培训内容包含医学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医患沟通、医疗管理等方面。
2.培训内容应与医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业发展紧密相关,具有肯定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学时要求1.医院规定医务人员在肯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规定学时的连续教育培训。
2.不同职称、不同岗位的医务人员的学时要求有所差别,具体要求查阅相关规定。
第七条培训方式1.连续教育培训可采用传统的面授方式、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2.医院将依据医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工作布置,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八条培训评估1.医院将组织专业人士对医务人员的连续教育培训进行评估,评估包含理论知识考核和实践本领评价。
2.培训评估结果将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岗位晋升的紧要依据。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九条培训布置1.医院将依据连续教育培训计划,订立培训布置表,明确培训时间、地方和参加人员。
2.医务人员应依照培训布置表的要求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申请。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及培训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深入推进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卫技人员培训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1、全院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达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分值25学分(其中中级人员应含I类学分5分,高级人员应含Ⅰ类学分10分)。
卫技人员在任职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者才有条件参与卫生技术人员的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
2、每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省、市、县、院等各级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3、每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四川省卫生厅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好医生网站或卫生部认可的其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
4、各科室应尽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为科室成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提供方便.5、所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应有继续教育专用记录本,每次学习培训认真记录,科室每月检查并登记。
每年10月底前继续教育学习本由科室负责人搜集齐全后上交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
6、每年学分未达标者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年度考核不评“优秀”等级。
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培训考试管理办法1、每次培训(考试)由继教办、(医务科、护理部)下发通知到各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小组长)负责通知到相关人员。
未通知到本人后果由科主任(护士长、小组长)承担(一人次未通知到扣科室主任或护士长10元),已收到科室通知未到者后果由本人承担。
2、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将请假条及请假人员名单上报继教办(医务科、护理部).如在外不能及时上交请假条者事后按上述程序补交假条.因请假未参加考试者事后回院上班一周内主动联系补考,上班一周内未主动联系补考者按缺席处理。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与应用;(二)国内外医学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三)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四)临床实践、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能力提升。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二)参加我院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如专题讲座、学术沙龙、病例讨论等;(三)开展自学、网络学习等自我提升活动;(四)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与考核第六条我院设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我院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二)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三)对继续教育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四)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我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九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学分登记:(一)参加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按实际参加时间给予学分;(二)开展自学、网络学习等自我提升活动,按完成情况给予学分;(三)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等,按成果级别给予学分。
第十条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际应用;(二)坚持分类指导,注重针对性;(三)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四)坚持持续改进,注重创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院设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我院继续教育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确保项目质量;(三)组织、指导、监督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四)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五)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继续教育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决议;(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项目;(三)收集、整理、分析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四)处理继续教育日常工作。
第三章继续教育项目与内容第八条继续教育项目分为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
第九条必修项目包括:(一)国家、省、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二)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选修项目包括:(一)与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二)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医学基础知识与技能;(二)医学新技术、新方法;(三)医学伦理与法规;(四)临床诊疗规范与指南;(五)医学人文素质与职业道德。
第四章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考核采用以下方式:(一)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二)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三)撰写论文、专著等,经审核通过,可获得相应学分。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在完成毕业后教育后的终身学习过程,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培训、研讨、学术交流等;3. 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效果;4. 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医学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2. 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 跟踪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做好学分管理;4. 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考核,确保医务人员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2.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3.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风险防范;4.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在职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 外出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3.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学术交流等,方便医务人员随时学习;4. 临床实践:通过临床带教、实习、进修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主要用于高级职称评定,二类学分主要用于初级职称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条例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院”的战略,努力提高我院卫技人员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比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几年新进职工学历层次普遍提高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参加医学继续教育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医院,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从医院安排,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任务,在本院工作期间无严重的差错或医疗事故发生。
第三条在职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必须本着学以致用、专业对口、定向培养的原则进行安排,并优先考虑临床业务的需要。
第四条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本科室负责人—科教科(或护理部)—分管领导。
其中非卫技人员的学历教育由分管领导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本科学历教育第五条在本院工作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至开学报到之日)卫技人员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须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参加学习,审批时间必须先于入学时间,先读后批准的不予承认。
学习形式可以是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
第六条科室对申请者以保证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依据医院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安排,面授学习及考试时间由本人自行解决(如利用年休、调休等),单位不安排复习时间。
第七条经医院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凭本科学历证书(系为有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向单位一次性报销学费,学费最高限额为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报销。
自取得本科学历后在本院工作不足5年离院的,须全额退还已报销的学费金额。
第三章研究生教育第八条在职研究生教育是医院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确保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的重要途径。
在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研究生。
第九条申请者须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硕士研究生者: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在本院工作4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至开学报到之日),年龄在四十风以下;在本院工作期间已在公开杂志(省卫生厅杂志目录内)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或为市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_医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我院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通过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 第二章继续教育对象与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基础知识与临床技能;2. 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3. 医学伦理与法律法规;4. 医学管理与服务理念;5. 其他与医学发展相关的知识。
#### 第三章继续教育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院成立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培训,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效果。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医院统一安排,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 第四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继续教育内容应紧密结合临床实践,注重提高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专题讲座: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分享最新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2. 研讨班: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临床技能;3. 进修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掌握先进技术;4. 在职培训: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各类在职培训班,提高专业水平;5. 自学: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自学、自考、函授等形式,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
#### 第五章继续教育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医院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2. 学习成绩;3. 临床技能;4. 学术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医学部各类继续教育,加强对其管理,结合医学部继续教育的实践,特制定医学部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种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4、其他形式
(1)国内访问学者(学科骨干)
(2)科研协作
(3)零散进修
二、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均可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项目的
单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由医学部统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于年底前将认可的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举办,只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每年8月底前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若在8月底以后举办的项目,第二年仍需举办,则在11月底前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若在有效期内没有举办,则按新申请项目办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和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教材、学员名单、课程表以及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年底前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除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的各类学习班、研讨班(会)、讲习班、进修班等均需申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须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
继续教育处将统一上报北
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公布。
接受上级部、委任务需临时举办学习班的单位,也要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年有效,第二年如需继续举办,需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3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如需要临时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填好,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凡以学院(含公共教学部)、医学部各职能部处和部直属单位为单位,以医学部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为主要对象,由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为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校级继续教育项目由两部分组成:
(1)医学部各职能部、处和部直属单位举办的知识型、能力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干训班等继续教育活动。
(2)符合以下条件的院级继续教育活动可申请为医学部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①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各学院、医院举办的讲座和培训。
②根据国家颁发的新政策由院内组织的培训。
③各学院组织的学术年会。
根据校级继续教育项目条件,各学院(包括公共教学部)、医学部各职能部处、有关直属单位,于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将下学期继续教育活动计划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继续教育处,经医学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部分项目可推荐为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校级继续教育项目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公布。
临时申请校级继续教育项目,至少提前1周时间。
4、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和省、市委托的学科骨干培养
国内访问学者是为地方高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重要形式。
学员应具有高年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科研进修为主要内容。
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导师要具备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有科研课题和科研基金,培训期1年。
每年9月5日前各二级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本单位申报国内访问学者导师的姓名和研究方向汇总
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的12月公布国内访问学者导师名单,以便各学校选送学员。
来自非高校单位,但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学员,则称为研修员。
培训内容、目标、导师条件及申报程序均同于“国内访问学者”。
5、高级研讨班
教育部或人事部委托举办的高级研讨班应填写“××部高级研讨班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或人事部。
获准后,方可举办。
6、助教进修班
以培养助教为主的进修班可申报教育部“助教进修班”,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助教进修班申报表”,交至继续教育处。
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招生通知可注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项目编号。
若做广告,则广告内容须经本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审查。
项目结束1个月内,按照卫生部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学员名单、课程安排、项目总结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一同交至继续教育处,如需备案,于每年9月5日前将填好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交至继续教育处。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均应有培训计划及讲课安排,根据学员要求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结业时应有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3、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项目主办单位组织并登记学分。
4、高级研讨班:高级研讨班举办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教育部或人事部要求填写《总结汇报表》,并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上报教育部或人事部。
5、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实行导师制培养,学员入学时,要认真制定培养计划,结业时学员交学习总结、导师鉴定及论文或文献综述。
6、零散进修: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零散进修人数和条件,科室对零散进修人员要有专人管理,学习结束时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颁发结业证书。
7、凡以北大医学部名义申报的各类项目原则上应自行举办,如需与其他部门合作,需在申报时注明,在收费分配比例上北医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5%。
8、凡以北大医学部名义申报并获准的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远程教育方式开展,则应纳入医学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各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将著作权和版权出让。
四、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属Ⅰ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讲课教员1小时授2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属Ⅰ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讲课教员1小时授1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属Ⅱ类学分,听课学员3小时授1学分;主讲人2小时授1学分。
4、其他项目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参观学习、零散进修学员学习6个月及其以上者,授予25学分;6个月以内的按每个月授予5学分,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五、证书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结束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结束后颁发盖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的《北京大学结业证》。
3、高级研讨班结业,获教育部或人事部的《高级研讨班结业证》或其他有关证书。
4、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结业获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5、助教进修班结业获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助教进修班结业证》。
6、零散进修结束时,颁发盖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的《北京大学结业证》。
各类项目结束后由各二级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到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办理结业证,证书盖有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公章,各二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无权以各种名义颁发证书,如被发现,医学部将给予行政通报和处罚。
六、收费标准及分配
根据北京大学通知,自2002年9月进修费进行调整,结合医学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员、学科骨干):7000元/年
2、单科进修(长期进修班):4000-6000元/年
3、短期进修班收费标准仍按照原国家教委教直厅(1996)3号文《关于核定委属高校1996年办学受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每学时收费4-25元。
各医院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院收费标准。
4、医学部各单位举办的研讨班(会)、学习班、进修班等,在办理结业证的同时,向医学部交纳学费总收入的5%作为继续教育基金及管理费。
医学部本部各单位在举办各类继续教育项目时,培训费按照医学部有关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医学部计财处实施;各医院培训费内部分配办法由各院确定。
201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