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集团市场化用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维护企业与市场化用工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场化用工人员指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正式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往集团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集团因工作需要发生临时用工时,全部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市场化用工使用原则第四条集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市场化用工。
第五条市场化用工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使用、按需设岗的原则,有效调控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合理控制人员成本,统一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用工效益。
第三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条件第六条聘用市场化用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2.有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技能知识,以及相应的工作、劳动能力。
4.从事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严禁使用:1.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
2.刑事案件嫌疑人、被依法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3.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4.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人员。
第四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市场化用工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和集团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集团有权对合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以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第九条集团市场化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有权予以辞退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L患慢性病、传染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洛政〔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工资福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2日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河南省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工程总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财政全额投资工程、涉军工程等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
用人单位须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用工花名册和考勤管理台帐等资料。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设立清欠工作机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依托银行信息系统对各项目及企业的工资专户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全面监控。
第四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将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
各项目劳资专管员受属地清欠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1.doc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1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聘用员工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聘用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聘用员工是指按公司《用工招聘办法》,经公司招聘,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合格,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试用到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办公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具体的考评时间,聘用员工合格者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上岗的部门和岗位。
第四条由公司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首次签订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续签者,第二次签订期一般定为三年或五年,由公司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投保“五险一金”。
第五条公司聘用员工岗级及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5.1岗级设置5.1.1领导岗位名称:经理助理、总工程师5.1.2 业务部门岗位名称:策划部策划部主任、策划主管、策划专责岗位名称:咨询部咨询部主任、咨询主管、咨询专责岗位名称:督察部督察部主任、督察主管、综合专责、纠察专责、纠察员5.1.3 管理部门岗位名称:综合部综合部主任、综合主管、经营主管、车辆专责、驾驶员岗位名称:财务部财务部主任、财务主管、出纳5.1.4公司各岗位、岗级调整,将根据上级公司统一安排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办公会另行决定。
5.2试用期及其工资标准5.2.1 实习试用期一般是二个月,从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计算,经公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试用期各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3 正式聘用后的工资各岗位月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绩效奖金5.3.1 基本工资:500元/人〃月5.3.2工龄工资: 6元/年,逐年递增。
5.3.3 奖金:分为月奖和绩效奖(半年奖和年终奖)。
――月奖标准,详见附表2:各岗级月奖一览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1.01.10•【文号】气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afa4edc5da50e2534d7fe8.png)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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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维持公司用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和解聘的管理。
2.2 本办法的末尽事宜,将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2.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3 职责
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公司的用工管理。
4 员工聘用程序
4.1公司各单位根据年初制定的《年度岗位设置一览表/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可自行招聘(工厂、样品中心以及店铺),也可委托人力资源部部统一招聘。
委托招聘时,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工理由、数量、条件及用工时间等)报人力资源部。
4.2各单位招聘员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后择优录用,用人单位需将已聘员工应提供的各种文件收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何单位不允许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4.2.1员工登记表;
4.2.2最终院校毕业证书;
4.2.3技术等级资格证明书;
4.2.4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4.2.5人事关系、五险、住房公积金等转接手续;
4.2.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手续。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本人应在10天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
5 劳动合同的签订
5.1劳动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录用的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5.1.2公司统一使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5.1.3 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准。
5.1.4 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2.1公司录用的员工
a、中层及其以上领导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5年。
b、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年。
c、技术工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年。
d、其他工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2年。
e、对需要考察能力的员工可暂时签1年劳动合同。
一年之后根据考察结果对应上述条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6 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6.1对新录用的合同用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为二~六个月(公司招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限为一年)。
6.2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试用员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了解试用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工作必须用品的配备状况等。
及时解决试用员工面临的影响工作的客观困难。
6.3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对新录用职工的劳动技能、工作业绩、综合素质以及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若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将解除其试用期。
6.4对试用合格者,用人单位要给予书面评价意见,提出正式录用建议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批准后,录用时间从签定劳动合同之日算起。
7 员工的退休管理
9.1员工的退休年龄、待遇等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a、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b、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c、经社会保险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的可以办理退职。
9.2 人力资源部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将退休的员工准备办理退休需要的相关资料。
接到通知的员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准备好报人力资源部。
9.3 退休返聘管理
a、企业提出返聘需求或本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返聘协议。
b、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c、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务,具体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等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一致后执行;返聘人员不能在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d、退休返聘人员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
e、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公司其他合同工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赔)偿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9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职工符合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无法经营时不受此限制。
9.1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2职工因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9.3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分娩期间、哺乳期的;
9.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0 违反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
10.1公司或职工无论哪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0.2从事涉秘工作或业务人员,要同公司签订保密责任协议。
11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签和变更
11.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合同的员工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11.2人力资源部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名单,使用人单位有时间考虑是否与这些员工续签合同,并保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员工。
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
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给员工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11.3 关于员工录用、解聘、终止及续签合同等事宜均需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11.4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实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及管理方式同原合同文本。
12 调换工作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等情况,与职工协商调换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职工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
13 退职、解聘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3.1享受过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考察学习等待遇的员工,离职或不续签合同时执行《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14 附则
14.1本办法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改,随时予以修改、补充。
14.2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14.3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