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 随着不平等条约掠夺中国

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 随着不平等条约掠夺中国
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 随着不平等条约掠夺中国

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随着不平等条约掠夺中国

>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为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清朝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其中首先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五月十八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美国代表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美国从清政府那里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法国从清政府那里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近代中国被迫给予西方列强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地位两种不同的待遇,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许多同志对此并未注意加以区分。1996年陕西师范大学《中国历史教学参考》杂志社1--2期第95页就登有杨子坤老师所命的一个选择题。题干是“资产主义列强在华最先享受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是”,选项为“美国和法国”。这就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羿 -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855459.html,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

鸦片战争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论 文(设 计) 中文题目:鸦片战争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姓 名 某某某 学 号 0000000000 专业班级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1)班 指导老师 某某某 提交日期 0000年00月00日 教务处制 惠州学院 HUIZHOU UNIVERSITY

鸦片战争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某某某 班级:电子科学系08电科(1)班 指导老师:某某某教授 摘要 清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代,它经历了"康乾盛世",早已由盛到衰,危机四伏了。在清王朝每况愈下的同时,英国资本主义却在殖民掠夺的腥风血雨中迅速发展,它把侵略、掠夺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中国早已成为英国资本主义觊觎的对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字:清王朝不平等条约影响

目录 正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鸦片战争及《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 . . . . . . 3 2、第二次鸦片战争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 . . . . . . . . 4 3、甲午中日战争及《马关条约》的签订. . . . . . . . . . . . . 5 4、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及《辛丑条约》的签订. . . . . . . . . . . . 7 5、总结. . . . . . . . . . . . . . . . . . . . . . . 8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议条款中的规定,成员之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适用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并附列了种种例外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使得其成员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地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最为典型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的例外 边境贸易是指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小额贸易活动,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惠待遇,目的是方便边境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3款规定,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的某种好处或减让等利益。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任何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5款规定成员之间在其领土范围内可以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要求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之后其成员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低于建立前的水平;同时认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优惠措施仅限于其成员之间享受,不适用于来自区域集团外的产品和服务,即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例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在关税上的免税待遇,应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不适用于其它非关税同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有“经济一体化”的例外条款,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类似。 3、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已在双边或几个国家之间签有服务贸易优惠协定的,可一次性列出豁免清单,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但一般要在2005年取消。 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权利,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方面的优惠、特权及豁免的例外规定不在当事国义务范围内。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间实行优惠待遇,而不将此优惠待遇给予发达国家成员,如普遍优惠制、“最佳努力”条款与“授权条款”。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此外,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有以下例外情况: 第一,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二,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三,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中国所有不平等条约废除的历史 近代中国人为什么不格外痛恨英国 从晚清以来,很多帝国主义国家侵略过中国,细细数来,英、法、日、德、俄、意、美、奥匈等国发动或参与了侵华战争。奇怪的是,中国人对这些侵略者的印象并不一样,最痛恨的是日本,最鄙视的是俄国、其次是法国,相反,对美国、德国好感较多,而对英国虽谈不上什么好感,也不至于十分痛恨。 其实,在中国近代史上,英国曾走私鸦片、火烧圆明园,就发动侵华战争的次数之多而论,仅次于日本;就给中国造成的损失之大而言,能排在俄日之后的第三位。那么中国人为什么对这个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心态复杂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我感觉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英国在中国近代史上扮演了多种身份。不知您注意了没有,对中国人来说,英国是敌人,也是“老师”,而最终成了一个战壕里的战友。 从敌人的角度来说,中国人逐渐发现,跟日本、俄国比较起来,英国其实并不是最凶恶的,因为它追求的主要是商业利益,没有灭亡中国的明确目的和计划。并且,英国人守规则,发动战争之前一定宣战,战争中不过分地滥杀无辜,逼签条约之后基本能够恪守等。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英国堪称当之无愧。这个国家为人类做出了三大贡献:1、近代民主制度;2、资本主义经济模式;3、大机器生产方式。可以说英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时代,曾经发挥的影响力至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超越。中国跟英国打交道,吃了不少亏,也学到了不少东西,至今在有些领域已超越了“老师”,比如羽毛球等,当然,在有些方面尚有距离,比如足球。 在近代中国,中华民族参加了两次世界大战,巧合的是,中国跟英国都在一个阵营中,如果说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跑龙套”的话,第二次世界大战则是一场硬仗,中国人民流血牺牲赢得了英国人的尊重,在东南亚,中英两国士兵终于携起手来,向共同的敌人开火。 考虑到英国的这三重身份,就难怪中国人心态复杂,一言难尽了。无论如何,跟英国打交道,中国不能说一无收获,至少能练练口语。奇怪的是,这种感受不仅中国人独有,想当年英国人打遍了全世界,把几十

中国近代主要不平等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近代主要不平等条约及其主要内容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舰“汉华丽”号) 中英《南京条约》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中国东南沿海门户洞开 4.取消旧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称《五口通商章程》) 内容: 1.压低关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定为5%中国成为世界上最低税率的国家之一,海关从此也失 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 2.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犯刑事罪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中国 的司法权遭到破坏,外国人可在中国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虎门条约》《中英善后条约》) 1.片面最惠国待遇。今后中国与任何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出让新的权益时,亦应 准英人一体均沾 2.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厦条约》 美获得了扩大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不但中国人与美国人之间,而且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华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官员不得过问”。并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中国要变更关税税则,必须取得美国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国专使刺萼尼,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持号)

中法《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瑷珲条约》 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丰八年五月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 《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十二款1.俄国得以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 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 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 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 《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三十款。 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 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论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_郭桂环

第31卷第6期 河北法学Vol .31,No.62013年6月Hebei Law Science Jun .,2013 论BIT 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 郭桂环 收稿日期:2013-03-20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5月1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郭桂环(1972-),河北邢台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 要:大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简称BIT )构成了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而BIT 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则是保障平等竞争,促进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工具。目前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出 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国际仲裁机构的解 释。国际仲裁机构对该问题的解释存在着从宽解释和限制解释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最惠国待遇条 款在争端解决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构成了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按照习惯法规则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解释,不仅有助于投资争端解决的一致性和一贯性,也 有助于为国际投资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 关键词:BIT ;最惠国待遇条款;文本解释;目的解释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933(2013)06-0159-06Study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 GUO Gui-hua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China ) Abstract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have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clause of the BIT is an important tool of ensuring fair competition and promoting economic liberalization.At present ,the disputes have appeared whether the MFN clause applied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To solve the problem ,it depend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Bu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 are different ,there are broaden interpretation and limitation interpretation.It leaded to the uncertainty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MFN clause applied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This text must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as codified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Interpretation of MFN clause according to article 31and 32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consistency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and help to provide protection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ystem. Key words :BIT ;MFN clause ;text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目前,数量众多的BIT 构成了现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而几乎所有的BIT 中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和投资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国 的投资者和投资。因此, 该条款为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创造了平等的竞争平台,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实体性事项已经为各界所接受,但对于该条款能否适用于争 端解决等程序性事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一直众说纷纭[1]。因此,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一旦发 生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就需要国际仲裁机构根据特定BIT 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规定对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相关思考 法律系B08031027 张华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中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石性的原则,在规范和引导国际服务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实中因为国际社会经发展的不平衡,对于这一原则的运用会有所限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以及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及其性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二、GATS的最惠国待遇 GATS在其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一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而最惠国待遇是一项原则,是成员方必须接受的。 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成员方有关GATS的措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成员方可以保持与前述措施不一致的措施,但该措施必须是列入并附和GATS附录第二条有关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条件。GATS 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还指出,GATS的规定不可以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

中国近代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代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代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时间国家条款影响(危害)1《南京条约》 1842年 8月20日中英 ① 割香港岛给英国; ② 赔款2100万银元; ③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④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

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中国社会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历史从此步入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2《五口通商章程》 《虎门条约》 1843年中英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租界)。 3《望厦条约》 1844年中美美国享有中英《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4《黄埔条约》

1844年中法法国享有中美《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5《上海海关征税规则》 1854年 中国上海道和英、法、美三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税务管理委员会”上海海关成为中国第一个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6《天津条约》 1858年中俄 中美

中英 中法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③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⑤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7《天津条约》附件 规定值百抽五原则,即列强进出中国海关的货物,按其价值,中国最多只能征收5%的关税。大大有利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中国倾销商品,掠夺原料。8《北京条约》 1860年中英

中国近现代史重要不平等条约巧记口诀

中国近现代史重要不平等条约 据统计,从1842年英国强迫中国签定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起,西方列强在1842~1919年间共迫使中国签定了709个不平等条约,其中英国163个,日本153个,沙俄104个,法国73个,德国47个,美国41个,比利时26个,葡萄牙13个,意大利7个,荷兰5个,奥匈帝国5个,西班牙4个,其他国家68个。 不平等条约的形式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内容却只有一个——侵犯中国的主权、掠夺中国的领土和财富,反映出当时中国处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际地位。据统计,从1689~1949年,中国共与外国签定了约1182件左右的书面形式外交文件,其中除正式的条约、和约、界约和协定外,还有所谓的:①“专条”:如中日关于台湾“生番”的《北京专条》;②“合同”,大多数是为解决铁路借款、合办铁路及其他经济事务的,如1898年中美订立的《粤汉铁路借款合同》等; ③“章程”,如1843年中英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④附约(附件):如中日1905年签署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及附约》等; ⑤证明书。如中国秘鲁废除苛例证明书等;⑥“租约”,如1898年的《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等。这些形式各异的条约及外交文件基本是都是不平等的。 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攫取了种种特权和利益。这些特权和利益包括: 一、驻军权: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第9款的规定,帝国主

义国家在华享有驻兵的特权。该条款称:“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二、内河航行权:帝国主义国家的船只不仅可以在中国领海任意往来,而且可以在中国内河自由航行,如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第10款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具可通商”。并“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通商之区”。 三、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对居住在驻在国领土上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西方列强侵犯弱小国家主权、掠夺弱小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是受领事裁判制度危害最深、时间最长的国家。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英国在华享受领事裁判权。“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照办。” 这就是说,英国人在中国土地上犯了罪,中国官员不能根据中国法律来惩罚他,只能交给英国领事按英律治办。此后约有20多个西方国家在中国取得了这种特权。直到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国家才被迫放弃此种权利。 四、自由传教权:1844年,中法签定《黄浦条约》,该条约规定:法国取得在五口通商口岸建造礼拜堂、医院、学堂的权利。同时又规定:“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实际上要求清政府保护法人在华自由传教。1846年在法国的威胁下,清政府正式取消对天主教的限制,并发还过去没收的天主教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法规名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8-07-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条名词的使用 1.本规定中: (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B)“授与国”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C)“受惠国”指授与国已向之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D)“第三国”指授与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E)“补偿条件”指包括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中的或其它方式的由授与国同受惠国约定的任何种类的补偿条件; (F)“互惠待遇条件”指一种补偿条件规定受惠国给予授与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于或视情况相等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关于本规定名词使用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家国内法对各该名词的使用或可能赋予各该名词的意义。 第三条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条款 本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所指的最惠国条款以外的一项其他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一事实不影响; (A)该项条款的法律效力; (B)本规定订明的任何规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而该条款应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

规则。 第四条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据此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一种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六条国际法其它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国家间协定中的条款 不论第一、二、四及五条规定如何,本规定各条应适用于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包括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家间的关系。 第七条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 本规定各条一律不含有一国有权享受另一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超出后者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依据的范围。 第八条最惠国待遇的来源和范围 1.受惠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只来自在授与国与受惠国之间有效的第四条提及的最惠国条款或第六条提及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第1款提及的条款有权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决定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九条根据最惠国条款的权利的范围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仅获得该条款的主题范围之内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取得权利,只同该条款规定的或条款主题默示的人或事有关。 第十条根据最惠国条款取得的权利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只有在授与国给第三国以该条款主题范围以内的待遇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在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方面取得权利,只有在人或事属于下列情况者方可:

中国历史上签订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南京条约 1842年8月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 3.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最主要的矛盾 4.中国人民从此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5.中国进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 1860年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清政府开始被列强控制,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北京条约 1860年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最惠国待遇

享受中国进口关税最惠税率 美国的进口货物享受最惠国税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亚洲 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新加坡、日本、斯里兰卡、土耳其、文莱、达鲁萨兰国、泰国、西部以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巴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科威特、卡塔尔。 (二)欧洲 马耳他共和国、卢森堡、罗马尼亚、匈牙利、瑞士、瑞典、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挪威、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比利时、冰岛、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 (三)北美洲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四)南美洲 秘鲁、苏里南共和国、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尔瓦多共和国、乌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尼加拉瓜、智利、巴西、巴巴多斯、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维亚、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加联邦、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古巴、洪都拉斯、海地。

你必须记住的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签订时间及内容

你必须记住的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签订时间及内容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到八国联军战争(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多达数十个。这是帝国主义侵华的历史罪证,也是旧中国统治者丧权辱国的记录,中国人民永远不能也永远不会忘记这些历史!当然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签订时间和内容也是各位出题老师的宠儿,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都有哪些你需要了解一下~ 『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 第一次鸦片战争中除了签订的这些不平等条约需要大家格外了解和以及之外,还有很多常考的知识点也是需要大家需要去了解的,看看第一次鸦片战争的重点考点都有哪些吧~ ①中英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条约规定: 1.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港口; 2.割让中国领土香港; 3.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签订了两个补充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 进一步规定了英国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 1.压低中国关税,规定进口税率5%; 2.允许外国兵船停泊在中国通商港口; 3.准许英国在“五口”租界。 ②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签订。 又称《五口通商章程》。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又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③中法《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签订。 即《五口贸易章程》,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增加: 1.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2.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 第二次鸦片战争涉及的考点来说可谓是考生备考的重灾区,光是需要大家重点记忆的条约名称和时间就达到了14个之多,第二次鸦片战争考点讲解也许能帮你更好的理清各考点之间的联系~ ①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签订。 主要内容是: 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2.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3.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②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签订。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李良才 2011-08-04 15:58:21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简介】李良才,男,(1979—),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主任。 【中文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就像一条锁链,把诸多分散缔结的投资协定链接起来,以此确保根据某一投资条约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相同缔约方在相同领域根据其它投资协定所提供的待遇。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但是它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基本涵义一致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表述和适用范围在国际投资条约里各有差异和变化。所以,对于具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我们要结合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条款,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加以解释,才能够准确把握和恰当适用之。 【英文摘要】Abstract:The most-favored national treatment clauses included in a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have become a linkage for all the related investment agreements so as to the treatment accorded no less favorable than that accorded in accordance with other investment agreements. In the globalized era, we may find that the MFN clauses are popular in relevant agreements, but they are of no universal meanings. However ,they varies widely in specific agreements. It is thus necessary for us to interpret them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rules set out in the Viena Convention on Treaty Laws. Key Words:the Most-favored National Treatment claus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MFN clauses 【关键字】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协定 MFN条款解释

准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b16855459.html, 准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任一成员方。换言之,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应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例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都是WTO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中国时,中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它们中间搞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方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

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如1995年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环境保护部门为执行改良汽油标准而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汽油规则”中的某些规定违反了GATT第1条,并将最终导致该两国企业受到损失。委内瑞拉和巴西要求专家组提议美国采取措施,保证汽油规则”与其根据总协定承担的义务一致。专家组最后认定,在本案中只有特定国家可以从该规则中受益,所以这一规定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即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具有多边性,不是双边的,当WTO任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方最优惠的待遇时,其他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亦同时享有。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除有明确例外规定之外,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任一优惠,我们都可以无条件享有。因此,我们应当全面研究其他WTO成员相互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所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以为我所用,从而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充分享受到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比如,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等都是向美国出口纺织品的主要国家,中国纺织品要获得在美国市场上与上述国家公平竞争的机会,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至少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情况:美国与这些国家间是否分别订有有关纺织品领域的协定?这些协定是否规定有相互间给予优惠待遇的内容?这些优惠待遇是否已经给予了中国?是否在中国与上述国家之间构成了歧视?是否已经或将要 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造成影响?是否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

中国近现代史6大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现代史6大不平等条约 一、《南京条约》 1、1842年中英签订。 2、影响: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中国第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从此进入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二、《虎门条约》 1、1843年中英签订。 2、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其中满足了英国的协定关税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 三、《望夏条约》 1、1844年中美签订。 2、中美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进一步规定了协定关税、.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侵犯中国的领海权。 四、《黄埔条约》 1、1844年中法签订。 2、中法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除了享有英美规定的特权外,还享有在中国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五、《马关条约》 1、1895年中日签订。 2、影响:《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结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六、《辛丑条约》 1、1901年清政府与英国、美国、日本、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签订,是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订的一个和平协定。 2、影响:《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凯程考研辅导中心优势 凯程考研辅导中心创办于2005年4月,具有强大高校背景,是中国最早专门从事考研高端辅导的机构之一。并积累了多年的考研辅导经验。 成功学员多 至今已有数千位学员进入全国各大高校研究生院学习,这些同学的名单在网上有据可查。而且从2005年到2010年,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凯程考研辅导中心的成功学员人数要比前一年翻一倍,所谓的成功学员,是指通过初试,进入各校复试并最终录取的同学。 师资力量强 首先,所有老师均来自北京各高校的教师,且讲任何课程备课必须超过一个月,那些虽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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