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合集下载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1款
GATT
第3 条第 1-4 款
“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 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 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 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 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 护。” 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 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两者的区别:
对 象 上

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 口产品之间的关系;

区 别
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 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涉 及 的 事 项 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 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 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 原 产 地 规 则
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 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 该享受的待遇。
原产国 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
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 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 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例 外

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 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 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 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这个 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
年。
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取消 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 贸易中实施。
第3-2节 国民待遇原则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国民待遇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又叫平等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制度既能够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也能够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其中,这种规定既能够是概括性的规定,也能够是就具体事项或问题作出的规定。

虽然国民待遇意味着内国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但这种待遇是一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适当待遇,一般不包括政治上的权利和法律上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国民待遇下,外国人来到一国境内,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的管辖,享有所在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能要求优于该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

在处理涉及外国人的事件上,只要内国*没有“拒绝司法”( denial of justice)或不正当地延迟审判,也就是说,只要在内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能够平等而无防碍地通过内国的正当司法程序获得依法处理,外国人就不能有何不公平,而他们的本国政府也就没有出来为他们说话或干涉的理由。

当然,如果外国人在内国遭受到显然恶意的、歧视性的和不公平的待遇,并所以受到损害,则另当别论。

国民待遇制度是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产物。

这个待遇制度提出后,先后有三种表现形式:(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国法律赋予内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最初年代里,曾实行过这种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

(2)互惠国民待遇,也称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要以该外国人所属国也给予该内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也就是说,内外国约定相互把给予本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同样给予对方国家的人。

现代的国民待遇都是以互惠为基础的国民待遇。

(3)特定国民待遇,即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有利于本国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民商事权利方面,如发明和专利的申请,也能够不要求互惠。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 T 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0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己经成为WT0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0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0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i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国外投资者被受到关系国政府主张的特殊优惠的意思,即我国应提供的待遇将比除中国投资者外的其他投资者更好,但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概念层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中国政府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贸易等行业为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竞争力或者促进投资,根据政府约定,会给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根据国际关系规范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应该在跨国交易中,给它的国民的投资者提供与所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存在有利于国民的特殊待遇。

其次,在投资实践方面,中国政府对处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实施时,投资者会享受到特权、费用减免和税务优惠等优惠政策;而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中国政府保持公平和公正,不能特别设立只有中国投资者才享受的特殊权利或优惠。

此外,最惠国原则一般是以特定国家为对象,对新兴市场国家实施。

就开发中国家而言,它们面临的是最惠国原则确立的投资者获得的权益;相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更多地是针对发达国家,其主要目的是排异论,以确保国内投资者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总之,“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跨国交易中,由中国政府主张作为外国投资者受到优惠待遇的原则,具体政策方面会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促进外国投资者的发展,推动跨国贸易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4.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为国民平等待遇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协定之一,其目标是确保成员国在其贸易关系中,对待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一样,不能在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或其他措施上加以歧视。

简言之,它要求外国人在被保护的成员境内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低于或不同的待遇。

GATT 1994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二、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不得仅因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关税和贸易规章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征收关税和规定其他贸易规章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在贸易关系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所有成员方而言的,而后者仅针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

四、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

自由贸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就会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

WTO基本原则

WTO基本原则

青 它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持足够的外汇
岛 大
储备。待国际收支平衡时,应取消限制。

经 济
4、安全例外。指缔约方可以为了国家安
学 院
全和社会公德的需要,禁止武器、毒品、
淫秽出版物等产品的进口。
张 之 峰
峰 我们所有的文件,都全面向我们的企业和个人
公开。
三、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有这么几个主要的内容:
1、关税保护原则
青 岛
2、关税减让原则

学 经
3、关税稳定原则



张 之 峰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WTO
一般禁止使用如配额、许可证等办法,
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保持缔约
青 岛
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学 经
七、互惠原则

学 院
又称对等原则,缔约方应在双方互惠互
利的基础上谈判,要有给有取,否则,
张 之
没有实质的互惠,任何协议都无法达成。
峰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国本着互惠原
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八、紧急行动原则,也叫特别保障 原则
二、透明度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的。
哪些透明度原则?

岛 大
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有这么几个主要
学 经
的内容:

学 院
1、第一个就是所有的文件,必须要公布
以后才能执行

之 峰
2、这些文件,要易于获取。
我随便都能看到,电视台和报纸都有,政府要
建立专门的机构对这些文件进行解释,所以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二、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

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

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区别主要有:
(1)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协定。

而且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

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的外经贸部长参加)(相当于股东大会),具有立法、司法等权力。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董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由总干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WTO所制定的一些条款比GATT更具有法律效率,故运作效率更高。

(3)WTO中涉及贸易的内容比GATT更广泛,因而管辖的范围也更广。

关贸总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所涉及的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服务与知识产权。

(4)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

但是,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联系主要有:
(1)世贸组织(WTO)继承了关贸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自由的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凡是参与关贸协定的成员,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给予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商品贸易方面的优惠,那么,必须无条件将此优惠给所有成员国);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

(2)WTO继承了GATT的成员、组织机制及其运行机制。

(3)WTO的磋商一致决策方式、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评审机制等也沿袭了GATT 的惯例。

三、绝对优势理论和相对优势理论
亚当斯密于《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指各国在生产同样产品时,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所导致的各国之间生产优势的不同,因此各国专门生产本国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产品。

比较优势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中提出,是用国与国之间生产同一产品相对劳动生产率优势解释国际贸易原因的理论。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共同点:
A:无论是绝对优势理论还是比较优势理论都属于技术差异论的范畴。

技术差异论,是指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时劳动生产率不同所造成的国际分工。

B:都采用了比较的方法来阐述原因。

C:都建立在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上,劳动生产率的引进使国际贸易的原因从自然要素领域转到了生产领域,如果没有差异,则没有比较,因此差异是基础。

D: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不同点:
A:假定条件不同:绝对差异论的假定条件是全世界只有两国,都能生产两种产品,一国在一样产品上的生产率高于另一国,另一国在另一产品上的生产率高于此国;而比较优势理论则是一国两件产品的劳动生产率都高于另一国,在此基础上两种理论对国际分工进行解释。

B:比较内容与方法不同:绝对差异论比较是直接在二者中选出谁好谁劣,而比较优势理论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


C:适用范围不同:绝对差异论只能说明各国分别在某一种或某几中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高于其他国家,分工得以形成,而比较优势理论还可以解释当一国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都高于他国时国际贸易得以成立的原因,即考虑到相对技术优势,但同时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理论在假定时只考虑生产力的投入,并认为劳动力的转移劳动生产率不变,以及从静态角度考虑国际分工。

D:有绝对优势一定有比较优势,有比较优势不一定有绝对优势。

绝对优势是同一产品一国对另一国的优势,是内生的,而比较优势理论是同一国一产品对另一种产品的优势,是外生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