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对外国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以及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资助,均享有的国民待遇。
这一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是使缔结或加入的国家同其缔结或者加入的国家之间普遍享有“最惠国待遇”原则。
由于这种待遇不适用于本国境内之投资和企业,故也称为“三废”(废水、废气污染、固体废物)排放和进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规定,外国对我国进行专利技术出口及其他非技术转让作出反倾销、反补贴审查决定后,不再受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待遇阻碍。
因此,我国的企业如果想在本国的国际市场上获得关税优惠,只能以国家名义依法享受。
而根据最惠国待遇协定、非经我国同意不得实施任何贸易壁垒及其他保护措施。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意味着对他国企业在华进行对外贸易和投资具有优惠性措施,并享受和其进口产品相同的税收政策和环境保护。
这种特殊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全球化中各国间贸易与投资活动更加便利。
因此可以说该协定也被称为“国际贸易规则和实践”的产物。
一、定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不与他国缔结或加入任何其他国际经贸协定的情况下,同其缔结的同对方国家之间给予其国民待遇均不得低于其本国的法律制度。
对于我国来说,最惠国待遇是其国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一国来说,“最惠国待遇”意味着对方所提供给在华从事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国民待遇。
各国同对方成员国之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协定、条约和协定。
这些协定中明确载明“各国均有权决定或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给予本国企业或个人在国内享受和其进口产品相同待遇”等条款。
这些协定通常由缔约国签订,有些也是由加入方双方商定。
但是由于这些协定不平等地适用本国法律政策,并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冲突与摩擦。
在签订各种自贸协定时都会出现最惠国待遇条款冲突问题。
因此最惠国待遇在贸易实践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1、最惠国待遇是指国家不会因为被某些发达国家所限制而给予本国公民或企业某种特别优惠。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二、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1)GATT是临时性的。
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
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区别主要有:(1)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协定。
而且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
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的外经贸部长参加)(相当于股东大会),具有立法、司法等权力。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董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由总干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WTO所制定的一些条款比GATT更具有法律效率,故运作效率更高。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1 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域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
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
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最惠国待遇早在12、13世纪所签订的一些双边贸易条约中就已出现,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双边贸易条约的不断增加而普遍流行起来,其适用范围也早已超出国际贸易领域,向国际运输、国际投资、领事职权和国际私法等方面延伸。
现代最惠国待遇体现着在缔约方之间消除差别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
它对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易活动的扩大,起了重要的作用。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什么意思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什么意思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被迫给予另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当时的最优惠待遇(一般指商务方面,当时的中国则超出此范围);片面最惠国地位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不丧失这种最优惠地位的法律保证。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在我国近代史中经常出现的词汇,深究其含义,则不得不从最惠国待遇说起。
“最惠国待遇”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给予的优惠政策,并且此优惠政策不低于现在或者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新航路开辟之后,各列强之间的交涉愈加增多,1641年,荷兰和葡萄牙签订了一份贸易条约,其中即首先出现了“最惠国待遇”这一说法,此后,在欧洲国家之间,最惠国待遇十分普遍。
鸦片战争片面最惠国待遇,严格意义上说是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不同的是片面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只是针对缔约国的一方而行的,并不是将缔约双方都赋予这种权利。
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出现,最早要追溯到欧洲列强和土耳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
在我国历史上,英国是最早提出这一要求的国家,鸦片战争爆发后,义律在1840年年末就曾提出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惟从此之后,倘再允外国之人,在此外别港开市贸易,亦当准许英国商船同然赴往”。
然而在《南京条约》之中,由于英国获得了大量的利益,故而也就搁置了对于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
《南京条约》签订现场《南京条约》签订之后,道光皇帝指示负责对英交涉的耆英和伊里布继续就未定事项和英国交涉。
也就是在和英国的继续交涉中,中方首先提出,在《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通商港口中,除广州以外的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四港都只是对英国开放,而这四港是否对外国开放,则要与英国商议。
这一议案的提出,无疑是受到了英方的极大欢迎,在随后举行的江南善后谈判中,中英两国围绕最惠国问题的谈判任然未取得突破,作为悬案一直搁置。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内,美国也积极游说清政府,谋求获得同英国相同的待遇,这实际上也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索求,美国的这一行动对英国也是一个重要的触动。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两个重要的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在税收、关税、非关税壁垒、政府采购等方面与对外国产品和服务无差异;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也必须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同等待遇。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更详细地说明这两个原则的应用。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例子,关于国民待遇。
假设国家A对国家B的汽车产品征收10%的进口关税,而对本国生产的汽车产品征收5%的关税。
这种情况下,国家A并未给予国家B的汽车产品国民待遇。
因为国家A对国内和进口汽车产品的征税不一样,导致国家B的汽车产品在国家A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弱。
为了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国家A应该给国家B的汽车产品和本国产品一样的待遇,即征收5%的关税。
再来看一个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案例。
假设国家C给国家D的咖啡豆征收10%的进口关税。
然而,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国家C给予其他成员国更低的进口关税,那么国家D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如果国家C与国家E达成了贸易协定,并将进口关税降低到5%,那么国家D也应该享受5%的关税,以便达到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应用不仅限于贸易领域,还可以应用于其他方面。
例如,政府采购。
根据国际规则,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优惠待遇,那么同样的待遇也应该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企业。
这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提供平等的机会。
在实践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并不总是得到完全遵守,很多国家会设立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限制一些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自己的市场。
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致力于监督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公平和规则化。
通过WTO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逐渐得到了推行和保护。
综上所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的两个重要原则,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具体应用。
这两个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和促进自由贸易,尽管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挑战,但它们在各国间依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1)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这第三方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
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2)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体现(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试分析g att 1994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特点

试分析g att 1994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特点简述回答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及特点按照美国的贸易法案,对非wto国家,每年由美国政府和国会确定是否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加入了wto的国家,自动获得“贸易最惠国”资格中国已经加入了wto。
怎样认识WTO的最惠国特遇原则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最惠国待遇并非始自WTO据记载,早在12世纪~13世纪,在意大利商业城市和北非阿拉伯王公缔结的条约中。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是什么呢?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简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
简述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指缔约国成员一方保证缔约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适用于从外国进口商品享受与对本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同等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含义?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世界贸易组织把最惠国待遇视为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基石。
简述最惠国待遇制度的特点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 dàiy 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
国际贸易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投资自由化推进
外资准入放宽
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允许外资在 更多领域和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活动 。
投资保护措施加强
加强对投资的保护,减少投资风险和 不确定性。
03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框架 下应用
WTO基本原则介绍
非歧视原则
WTO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 个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 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内涵解析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贸易 中平等对待,不歧视任何一个国家, 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历史与发展
起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 欧洲,当时各国为了促进贸易发 展,开始相互给予贸易优惠。
发展历程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最惠 国待遇原则逐渐被各国接受并纳 入国际贸易法规中,成为国际贸 易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应对策略
为应对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需要推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环境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同时推广绿色贸易和清洁能源。
全球价值链重构背景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创新
全球价值链重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全球价值链的重构使得国际贸易的分工和合作模式发生变化,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带来挑战。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的创新
04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最惠国待 遇原则关系探讨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及发展现状
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 订经济一体化文件或签署自由贸易协议 等形式,在区域内实行经济联合和共同 的经济调节,逐步废除贸易壁垒,促进 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 流动,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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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释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
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
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
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
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来源:(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fl/330673.html)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办程序及所需文件/fl/665502.html∙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fl/665501.html∙购房如何聘请律师 /fl/665500.html ∙海南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99.html∙关于诉讼费用 /fl/665498.html∙(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fl/665497.html∙办公证为什么要收费 /fl/665496.html ∙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fl/665495.html∙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fl/665494.html∙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所需文件资料有哪些/fl/665493.html∙黑龙江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92.html∙氯胺酮自2018年1月1日其成为一类精神药品/fl/665491.html∙律师见证的界定 /fl/665490.html ∙国家如何禁止非法捕捞鱼类/fl/665489.html∙聘请律师误区 /fl/665488.html ∙对哪些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fl/665487.html∙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fl/665486.html∙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专题法律讲座/fl/665485.html∙公证与打官司有什么区别(2018)/fl/665484.html∙公证与私证有什么区别(2018)/fl/665483.html∙对公证处的处理不服,可否申诉/fl/665482.html∙申办公证怎样填写申请表/fl/665481.html∙河北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80.html∙依法治国指的是什么 /fl/665479.html ∙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fl/665478.html∙新疆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77.html∙律师见证做法 /fl/665476.html∙(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fl/665475.html∙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时需准备资料/fl/665474.html∙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fl/665473.html∙承诺书范本 /fl/665472.html∙打官司举证的一些必备常识/fl/665471.html∙委托人投诉律师程序 /fl/665470.html∙民事法律咨询解答集 /fl/665469.html ∙律师函的制作 /fl/665468.html∙宁夏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67.html∙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怎样处理/fl/665466.html∙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未按时募足股份,或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 /fl/665465.html ∙浙江律所规模排行名录(2018)/fl/665464.html∙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fl/665463.html∙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哪些内容/fl/665462.html∙分清举证责任 /fl/665461.html∙发行新股还需要经过那些程序/fl/665460.html∙法定代表人身份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2018)/fl/665459.html∙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怎样处理/fl/665458.html∙打官司怎样请律师之一/fl/665457.html∙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fl/665456.html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fl/665455.html∙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fl/665454.html∙哪些个人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fl/665453.html∙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有哪些/fl/665452.html∙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fl/665451.html∙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fl/665450.html∙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fl/66544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fl/665448.html∙侵权之债可设定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fl/665447.html∙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fl/665446.html∙“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fl/665445.html ∙车辆购置税怎样收 /fl/665444.html∙如何签订涉外贸易合同及应注意的事项/fl/665443.html∙对破产企业原来未处理的违纪职工,在清算阶段清算组织能否予以处理 /fl/665442.html∙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怎么处理/fl/665441.html∙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fl/665440.html∙如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fl/339203.html∙离婚精神侵权赔偿 /fl/339202.html∙2017律师收费标准 /fl/339200.html∙被狗咬伤,主人不认账该如何维权/fl/339198.html∙肖像权的特殊情况法律保护/fl/339197.html∙电影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电影网络侵权怎么办/fl/339196.html∙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fl/339194.html ∙如何写律师函 /fl/339191.html∙详细解读行政诉讼质证规则/fl/339190.html∙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fl/339189.html∙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fl/339187.html∙应该由谁来承担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fl/339186.html∙手机爆炸如何索赔 /fl/339185.html ∙哪些可以做行政诉讼补强证据/fl/339182.html∙2017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fl/339181.html∙公共场所施工安全措施未做足,致人损害要赔偿吗/fl/339180.html∙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fl/339178.html∙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fl/339176.html∙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fl/339173.html∙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fl/339172.html∙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fl/339170.html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fl/339169.html ∙截取年鉴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侵权/fl/339168.html∙公民婚纱照的肖像权如何维护/fl/339166.html∙免费停车车胎被扎如何判决/fl/339165.html∙浅析,截留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fl/339164.html∙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fl/339162.html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技巧/fl/339159.html∙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患者肖像权/fl/339158.html∙改名后以前的名字还能不能用/fl/33915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fl/339156.html∙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fl/339154.html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fl/339153.html∙女法官自杀酿成侮辱案/fl/339151.html∙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fl/339150.html∙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是否侵犯姓名权/fl/339147.html∙肖铁锋不服攸县公安局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fl/339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