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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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
才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名单
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粤民规字〔2019〕5号),经各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拟将伍家智等8人评为2020年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1.伍家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心社工服务中心
2.余婉雯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欧阳婵茂名市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事处
4.徐春玲江门市恩平市崇德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5.王淑娟深圳市南山区南风社会工作服务社
6.杨玉冰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7.唐景佳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徐沁菲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均可向我们提出异议或举报。

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共5天。

受理部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邮编:510000
电话:(020)83312007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5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粤教高函〔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80号各高职院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第二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90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确定陈岗等26人为第二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和分工有关高职院校是专业领军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申报表》的承诺,落实对培养对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按有关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二、制定任务书有关高职院校应组织培养对象依据《申报表》有关内容制定《培养任务书》(格式参照附件2),进一步细化培养方案和考核要点,《培养任务书》的年度目标和终期目标不得低于《申报表》所提出的相应目标。

2016年9月20日前将《培养任务书》一式1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联系人邮箱:*******************。

三、加强管理与考核培养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

原则上,35岁以上教师的培养周期为3年,35岁及以下教师的培养周期为4年。

培养期内,每年12月底前,各有关高职院校应组织培养对象依据《培养任务书》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依据《培养任务书》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预期目标实现情况以及校方承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落实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粤府〔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办理程序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高层次人才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以下简称人才优粤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申领范围。

第三条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和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四条申领人才优粤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四)符合在粤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我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我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 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1日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人才高地,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广东特支计划”。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为“国家特支计划”选拔一批后备人才,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突出高端引领,创新培养模式,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创造活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遴选数额与基本要求“广东特支计划”包括3个层次9类人才: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一)“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5名左右。

基本要求:有突出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和较大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潜力。

(二)“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40名左右。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30名左右。

基本要求: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专项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粤人社明电[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83号)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领军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实施“国家特支计划”,是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对于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更好统筹国内外两种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国内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特支计划”设立“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评选平台,重点遴选支持1000名左右,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中青年领军人才。

这个平台的设立体现了中央对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支持,也赋予了“百千万人才工程”以新的使命和更高的起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做好有关培养工作,要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支持这项人才培养工程,使更多的中青年人才积极投入到基础学科、基础研究工作,更好地推动创新工作。

二、严格条件,认真推荐。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具体标准为:50周岁以下,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12年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从目前已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产生,重点选拔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领军人才。

[最新]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最新]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一、遴选范围和数额年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粤单位)中遴选名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年龄在岁以下(年月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可不受职称限制),连续全职在广东省内工作年以上,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粤工作年以上(年月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个月以上。

(三)坚持在科研一线潜心应用研究,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近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来自同一法人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各地市推荐人选中,来自企业的推荐人数不低于。

三、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引进创新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

(一)个人在线申报。

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广东省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获取账号后,申报人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月日前逐级提交至专项办。

逾期不再受理,提交后不再退回修改。

(二)形式审查。

专项办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形式审查不通过者,取消后续评审资格。

(三)提交纸质材料。

专项办通过形式审查后,申报人按照要求在线打印申报材料,并附相关附件,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加盖公章后于月日前提交至专项办(省直、中直驻粤单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直接提交至专项办)。

申报书、附件装订在一起,一式份。

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具体请根据平台填写要求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在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荣誉与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年财务报表)等。

广东省领军人才

广东省领军人才

广东省领军人才:
(一)领军人才和团队人才基本要求:
申报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需调入我省的用人单位全职在粤工作。

(二)在上述条件符合情况下,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3、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

(私人绝对控股,申报人是最大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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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注重业内专家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三条评审工作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评审1至2次。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引进领军人才的评审对象,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来粤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在粤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
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四)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五)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六)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七)海内外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引进重大创新项目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在海内外承担过重大创新项目,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成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二)在重大创新项目涉及的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引进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
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引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具有宏观战略分析把握能力和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能够促进重大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引进海外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世界一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有海外创业成功经验,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制定领军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引进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物色确定引进人选后,按以下途径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一)市、县(市、区)辖管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
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省属单位,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中直驻粤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四)其它非公有制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尚未有承接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领军人才的人选,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申报书》,提交反映本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审批
第十三条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依据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专业领域,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省内、省外和国(境)外的专家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引进领军人才人选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匿名通讯评审的方式,由专业评审小组专家对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评审实施
部门综合专业评审小组意见后,确定提交评委会评审的人员名单。

(二)采取个人陈述、答辩提问、讨论评议等方式,由评委会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委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列为报批人选。

第十五条报批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经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领军人才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要遵守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对评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审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入选我省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实施本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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