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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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3.18•【字号】•【施行日期】198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3月18日)第一条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

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

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确保船舶在过闸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障船舶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

三、安全检查程序1. 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应在船舶进入闸区或离开闸区前进行。

2. 安全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船舶的结构完整性以及船体和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2) 通航设备、导航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运行;(3) 船舶载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 船员的证件是否有效,并检查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是否存在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安全风险;(6) 其他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

四、安全检查要求1.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对船舶进行常规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载重标准操作,不得超载或超员。

3. 船员应持有效证件,并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4. 船舶应携带齐全的航行、通航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5. 船舶应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通讯联系,并及时上报船舶行驶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6.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遇险情况下能迅速获救。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整改1. 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即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检查人员或监管部门。

六、事故与紧急情况处理1. 如发生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同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 安全检查人员在发现船舶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协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尹公洲航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6--10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3节,其余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1节,但均不得低于3.5节。

本条规定并不免除船舶造成浪损的责任。

由于船舶、设施本身抗浪能力或抗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因本条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五条上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6吨,下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9吨。

拖带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向有安全资质的拖轮公司申请助拖。

吊拖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250米,超过时应采取解拖或变更拖带队型的方式通过该水域。

第六条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横江渡船不得航行;除横江渡船外,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航行。

实际风力达7级及以上时禁止小型船舶航行;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除担任巡航、抢险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航行。

船舶航经此航段不得使用重油,船舶燃油系统先进可靠,能够保证主机正常运转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和禁锚区内抛锚,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禁止在航道内从事捕捞、采砂等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船舶在航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和监航。

第十条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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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过闸安全管理规定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75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品船舶安全通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加强过闸船舶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航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视频监控室加强实时值班,充分利用AIS、ECS、GPS、CCTV、手机或其他有效手段对通过三峡两坝船闸船舶实施全程监控。

二、公司全面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过闸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制定和完善危险品船过闸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船岸应急演练;签订《危险品船舶过闸安全防范承诺书》。

三、船舶建立《安全保卫过闸预案》,按规定船长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核定船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及家属随船。

四、船舶配载严格遵守船闸过闸吃水限制,留足安全富余水深;过闸前船长认真核实本船最大净空高度,留足安全净空高度;进出船闸、坝区严格遵守船舶《通过三峡大坝、葛洲坝安全操作规程》。

五、船舶通过三峡两坝船闸前,应严格落实过闸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实际载货量等货载信息(即报闸管理)等。

六、船舶认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妥善保存及管理,各轮船长过闸前组织全体船员加强对本航次所载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进行培训学习,以便能熟习掌握货物的理化特性及相关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关于加强过闸船舶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暂行)、《船舶隐患排查制度》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过闸前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主机、辅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烟囱火灾熄灭系统以及AIS、GPS、ECS、雷达等助航设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积极配合海事、公安等主管机关开展过闸前安全检查工作。

八、船舶待闸期间,严格落实《驾驶部、轮机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随时观察本船船位变化和附近周围水域通航环境,加强船舶巡查,防止船舶走(断)锚、断链等险情事故发生。

九、船舶过闸期间,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船舶消防巡回检查;船舶进、过闸、出闸期间,船长、轮机长应亲自操作,并派驾驶员在船艏瞭望指挥并将相关信息即时报告船长,船舶进出船闸正确使用安全航速,防止碰撞相邻船舶及船闸发生设施;闸室内部必加强系缆,安排专人值守系缆,防止闸室冲、放水时,因系缆受力而发生脱缆、断缆事故。

船舶进出葛洲坝船闸的操作须知1.船舶在进闸前应检查舷外有无突出物,装载货物堆码要守固,严禁超出舷外,其高度以不影响驾驶人员视线为限,两舷应留有不少于30公分的通道便于系缆作业。

2.各轮船长报船舶(队)尺度时要准确,不得有意缩小尺度,也不得夸大尺度影响通过能力,归口调度部门应对所报尺度的准确性负责。

3.凡首次过船闸的船舶,归口单位必须向船长介绍船闸设备情况和操作方法或派有过闸经验的船长随船指挥。

4.船闸采用双向过闸时,在靠船墩等候进闸的船舶,必须待最后一艘出闸船舶驶过本船尾,船闸发出进闸信号后,方能解缆进闸。

5.船舶在进出闸过程中,遇下列不正常情况,船舶应取有效措施,同时鸣放汽笛五短声,警告船闸值班人员注意:5.1船舶进出闸接近活动桥发现桥正在下降时。

5.2人字门未开终,船闸发出进出闸信号时。

5.3船舶驶近人字门前,听到开始关门铃声响或看到人字门开始动作时。

5.4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

6.船舶进入闸室必须做到:6.1服从船闸值班人员的统一指挥,备好防止碰撞的软靠把在指定的浮筒处停靠。

6.2严禁超越停靠线。

6.3闸室冲泄时,系缆要派专人看守,当发现浮筒不升或不降时,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并鸣放连续短声汽笛。

6.4严禁排放废气、废油、煤渣、垃圾和果皮。

6.6船舶在闸室内掉落任何物品都必须报告船闸值班人员,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6.6除船舶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不得到顶蓬甲板观看、照相,严禁船岸递物。

6.7不得利用浮式系船柱制动。

7.船舶进出船闸速度限制:7.1进闸:船队0.6—0.8米/秒,有风力影响,允许酌情提高,但不超过1.0米/秒,单船0.8—1.0米/秒。

8.因雾、雪、暴风等视线不良,在2号船闸上游靠船墩与黄柏河调度信号台连线的断面,看不清上闸首提升楼和在2号船闸下游靠船墩第九墩与左岸护阶梯连线断面,看不清下闸首集控室楼房时,应停泊靠船墩等候。

9.凡装运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品的船舶,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装载危险品的规定和油轮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经航政部门检查认可,选择低温时间安排专闸次通过。

监督部门应派人现场监督,高温季节需洒水降温。

船舶应按时过闸,不得任意提前或无故拖延,若延误时间过长,影响其他船过闸计划完成或有碍安全时,船闸调度有权取消过闸计划,并令返回危险品锚地,另行安排。

10.船舶在进闸或停靠过程中损坏船闸建筑物或设备时,须就地填写损坏记录并签字盖章交船闸值班人员。

在分闸过程中损坏船闸设备或碰撞闸门,也需分具签字,盖章的记录,交就近归口单位锚地或调度部门转交船闸处。

1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队),视情节轻重,船闸处有权给予下述处置: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通报、经济制裁。

12.凡撞坏船闸建筑物或设备的船舶(队),需按修复工程预算费在规定时间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由此造成的修船由该船自行负责,情况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进出三峡船闸操作须知1.水势流态(鹰子咀一九岭山)左岸乐天溪锚地至下引航道#1岸标一带流速缓慢,重件码头至下引航道#1岸标水势内拖。

右岸受三峡枢纽泄洪影响,流速、流态随两坝间流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

引航道下口以下断面水势南高北低,上下引航道及船闸基本为静水,上引航道#4岸标至九岭山一带流速极缓(备注:该水势流态为三峡大坝入库流量20000m3/s时观测结果。

其中乐天溪锚地一带水深约为20米,靖江溪上下一带河心水深在60米以上)。

2.操作方法:2.1上行北线进闸自鹰子咀与北岸保持120米左右横距,吊向双漕浮上。

达重件码头右转向吊向下隔流堤头稳向稍梭,岩儿珠白浮开门右舵转向,以西陵大桥北桥墩为点沿北上。

下隔流堤头开门左舵调顺船身,分心沿北上。

达西陵大桥右舵转向吊向隔离岛,过大桥与北岸保持适当横距右舵渐走渐转,以北闸导航墙下端为点,过下靠船墩左舵渐走渐顺,与导航墙保持适当横距进闸。

2.2出北线闸上行解缆微车调顺船身分心出闸。

船尾过一闸首,亮出上靠船墩角度,以隔流堤#3红岸标为点,达上引航道#1白岸标,右转向,置隔流堤#3红岸标于左舷。

过北线靠船墩,与北岸保持适当横距右舵渐走渐转,隔流堤头稍置右舷,将达上引航道#3白岸标,右转向以上隔流堤头为点。

至上引航道#4白岸标下首右转向抓上引航道#5白岸标为点,稳向稍梭,待上隔流堤头开门时,左舵顺向,将靖江溪白浮稍置右舷上,进入库区航道。

2.3下行南线进闸到达靖江溪挂北下,左转向以上引航道#4白岸标为目标,将上隔流堤头置于右前方,稳向稍梭。

平上引航道#5白岸标,左转向吊向太平溪新港滑道,待上隔流堤头开门,右舵顺向,吊向原临时船闸闸首稍梭。

过上引航道#4白岸标,左微舵调整船身与上隔流堤顺向,分心偏南下。

达上引航道#3白岸标,左舵转向,以南线上靠船墩上端为点,将达南线上靠船墩左舵顺向,吊向南线浮式导航墙上端,在南线浮式导航墙上首,渐走渐左转向调整船位,分心进闸。

2.4下行南线出闸船尾过六闸首,左转向亮开导航墙角度,并与导航墙取适当横距,以西陵大桥中部为点下。

平南线靠船墩下端,左转向置隔流堤#2红岸标于左舷下,平下引航道#2白岸标,左舵转向吊向岩儿珠白浮,待下隔流堤头开门,右转向挂双漕浮,分心偏南下,进入大江航道。

3.操作注意事项3.1三峡船闸为多级连续运行,闸室内将会出现大小船舶多次排序组合的局面,各轮应服从船闸调度排序指挥,避免相互碰擦和碰擦闸门。

3.2靖江溪至上隔流堤头航段,下行船为减小进入上引航道时的转向角度和防止船身困触上引航道堤头。

挂北岸下时,可能与上下出闸船相遇,上下行船应注意联系了望,尽可能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让出来船航路。

在高洪水位大坝下泄流量增大的情况下更应重视;3.3重件码头至西陵大桥左岸航道水流较缓,水势内拖。

也是汛期及汛后泥沙易于淤积地段,行经该段船舶应密切关注该段航标设置及淤沙情况,并根据设标水深控制吃水,有效松车,防止吸浅;3.4引航道上下堤头、西陵大桥弯道、上引航道#2、#3、#4白岸标段进出闸船舶间应加强联系和了望、谨慎会让。

另行经太平溪新港、茅坪港、杨家湾港对开应注意进出作业船舶动态,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碰撞;3.5坝前水位抬高后,太平溪新港上下受季风影响较为显著,大型客轮、空载集装箱船、空驳船队在引航、会让、待闸时应密切注意风压对本船操纵的影响,特别是在上引航道靠船墩系泊、通过浮式导航墙、第一闸首预留突出物保护装置、闸门等处应谨慎操作,防碰撞船闸及附属设施;3.6库区航道形成后,过闸船舶载重量、队型规模增大,且五级船闸仅三闸首设有防撞钢缆,因此进出船闸应严格执行过闸的有关车速规定,保证船舶有足够的制动能力,并留有余地,防因船速过快碰撞船闸设备;3.7太平溪新港码头一带夜间灯光耀眼,注意辨别进闸信号。

3.8三峡大坝高流量泄洪时,上下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流速(含纵向、横向流速)、流态将发生新的变化,各轮要注意这一变化对船舶操纵的影响;3.9成库后随着两坝间流量和水位变化,两坝间流速、流态、淤积情况随之变化,航行及锚泊各轮(船队)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应对。

同时坝下船舶在锚地待闸应防涨水走锚、退水搁浅、缓流带锚泊淤锚现象。

坝上锚泊待闸要了解锚地水深,抛锚时应先松出部分锚链,防深水抛锚惯性过大发生断链失锚事故;3.10各轮通过船闸区段要严格执行长航运[2003]233号文有关通讯报告调度规程的规定,并按章显示信号,密切注意船闸通行信号的变化。

4、应急应变措施随着坝区及支流溪沟水面大幅度拓宽,雾情也随之频繁。

各轮要充分利用罗径、雷达等助航设施,在雾情突发时抓点稳向;当进入引航道而尚未进闸时,因船舶失控或船闸突发故障,船舶可采用车、舵、锚、缆等设备或利用靠船墩、导航墙等系泊设施制动,并推荐坝上:上引航道南线靠船墩上、下端至上隔流堤联线之间水域;坝下:隔离岛右侧水域作为应急停泊水域。

船舶如面临紧急情况需在上述应急水域临时停泊,应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坝前水深较深,当船舶突发碰撞、触礁等海事导致失去浮力等紧迫危急局面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闸调度部门报告,并果断采取冲滩搁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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