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机车产品监造接收准则(试行)》(2015)386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正式稿).doc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精神,公司与青岛监造项目部联合召开了厂监沟通会,会上厂监双方就“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解读学习。
之后公司又多次与青岛监造项目部沟通、交流,达成了共识,依此编制了本实施方案。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本方案条款进行解释。
1.方案编制依据 (4)2.方案适用范围 (4)3.术语及定义 (4)4.部门职责 (6)5方案具体内容 (11)6.附件 (20)《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1.方案编制依据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编制。
本方案的部门职责,参照Q/SFCG01-03-2013《质量管理手册》C版编制。
2.方案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配合监造项目部针对下列对象完成的监造工作:铁路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3.术语及定义3.1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
3.2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3.3复核对生产企业外购(含国外进口)的重要零部件及原料,监造项目部应进行复核,主要核查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等,见证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检等,并核查复检报告。
3.4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由生产企业提交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装---------------------订---------------------线---------------------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车辆部:供电部:信息化部: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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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38号)根据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铁政法〔2011〕202号),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分批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次公布《目录》中的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二、《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目录》中的产品,原实行行政许可或产品认证管理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铁道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242种产品)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工务(31种)1道岔120km/h及以下的普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2160km/h及以下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3200km/h的提速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4扣件-金属类部件弹条5预埋铁座6扣件-非金属类部件塑料件挡板座7绝缘轨距块8扣件-系统弹条Ⅳ型扣件系统9弹条Ⅴ型扣件系统10WJ-7型扣件系统11WJ-8型扣件系统12铁路桥梁支座盆式支座、板式橡胶支座、钢支座、球支座13预应筋用锚具预应力筋用夹片式锚具、低回缩锚具14铁路用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聚羧酸系减水剂15铁路用防水材料防水板、止水带、喷涂聚脲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防水卷材16铁路钢桥用涂料底漆、中间漆、面漆17客运专线桥梁伸缩装置18道碴捣固机械液压捣固机、液压道岔捣固机、软轴高频捣固机、捣固镐(器)19钢轨整修机械钢轨打磨机、道岔打磨机、切轨机、钢轨钻孔机、组合式作业机械、平轨机、直轨器、轨缝调整器、轨距调整器、钢轨拉伸机20起拨道机械起道器、拨道器、起拨道器、起道机、拨道机、起拨道机21轨枕作业机械方枕器、扣件螺栓机动扳手22液压复轨器23钢轨伸缩调节器普速钢轨伸缩调节器24高速钢轨伸缩调节器25钢轨AT钢轨2633kg/m护轨用槽型钢27高速铁路钢轨28(43-75kg/m)热轧钢轨29铁路碎石道砟特级道砟30铝热焊接头普通焊缝接头、宽焊缝接头31胶结绝缘接头厂制胶结绝缘接头;现场胶结绝缘接头供电(25种)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160km/h及以下2腕臂底座本体160km/h及以下3限位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4非限位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5终端锚固线夹160km/h及以下6中心锚结装置160km/h及以下7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160km/h及以下8接头连接线夹160km/h及以下9电连接装置160km/h及以下10软横跨连接装置160km/h及以下11160km/h及以下12附加导线通用零件160km/h及以下13隧道支撑及定位装置160km/h及以下14隧道下锚补偿装置160km/h及以下15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接触线160km/h及以下16绞线铜及铜合金绞线160km/h及以下17绝缘子瓷绝缘子160km/h及以下18复合绝缘子160km/h及以下19绝缘器分段绝缘器20分相绝缘器21接触网支柱H形钢支柱22横腹杆式支柱23环形支柱24铁路牵引供电及电力变电设备27.5kV电缆及附件25电力无功补偿装置通信(21种)1中小站通信高频开关电源2机车电台天线3有线调度通信设备调度通信话音记录装置4有线调度通信交换机(数字调度交换机)5有线调度通信操作台(数字调度调度台、值班台)6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7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总机8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固定电台或车站电台9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手持电台(对讲机)10车载(机车)电台11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车站接收解码器1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机车数据采集编码器13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命令传输车站转换器14铁路无线通信系统漏泄同轴电缆15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区间中继设备16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固定台17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18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电台19GSM-R数字移动通信网设备GSM-R数字移动通信手持台20GSM-R数字移动通信SIM卡21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信号(28种)1信号电缆非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2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3机车信号设备机车信号接收线圈4信号机构铁路透镜式色灯信号机构5信号变压器BX1-34型信号变压器6BG1-50型轨道变压器7BG1-72/25型轨道变压器8扼流变压器(含扼流适配变压器)9无绝缘防雷匹配变压器10隔离变压器11调整变压器12匹配防雷变压器13点灯单元及灯丝转换继电器14铁路信号补偿电容(含引接线及塞钉)1525周防护盒(HF-25系列)16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17电加热道岔融雪系统设备18铁路信号用断路器19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用防雷装置浪涌保护器(防雷保安器)20电源防雷箱21防雷分线柜22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23轨道电路设备轨道电路设备(含SMC复合材料信号箱盒)24车站电码化隔离设备25道岔转辙机(含密贴检查器)26道岔外锁闭装置27安全型继电器28信号电源屏运输(5种)1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450MHz和800MHz两种)2列尾电池组及充电器(锂离子电池和镉镍电池组两种)3货车篷布用于铁路货运的货车篷XXX企业购置的自备篷布4一次性液体集装袋5铁路运输用施封锁棚车所(FSP04型)、罐车锁(FSG04型)、集装箱锁(FSJ04-1型)、集装箱锁(FSJ04-2型)机车(56种)1受电弓电力机车受电弓2转向架关键部件轮轴驱动齿轮箱3构架4车轮5车轴6机车滚动轴承7一系、二系弹簧(含橡胶弹簧、橡胶堆)8齿轮(含主动、从动齿轮、联轴节)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空气制动系统10主空气压缩机组11基础制动装置(单元制动器)12干燥器/空气干燥器13制动控制器(司机控制阀)14紧急放风阀15防关折角塞门16总风连接软管总成17制动连接软管总成18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19缓冲器(弹性胶泥缓冲器)20高压设备避雷器21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22高压电压互感器23主变压器主变压器24油泵25牵引变流器/整流柜牵引变流器/整流柜26牵引变流功率模块27水泵机组28冷却风机29牵引电机牵引电机30牵引电机轴承31辅助变流器辅助变流器32辅助变流模块33控制单元34辅助机组/辅助系统牵引通风机及电机35冷却塔及风机36劈相机37辅助滤波柜38冷却风扇及电机39发电机通风机及电机40制动电阻冷却风机及电机41滤清器(燃油、机油、空气)42机油热交换器43蓄电池44其它电器设备前照灯45自动过分相系统46辅助电器柜47电阻制动装置48司机室司机控制器49柴油机柴油机50增压器51喷油泵、喷油器52高压油管53中冷器54活塞55主、辅发电机主、辅发电机56主发电机轴承客车(28种)1转向架关键部件转向架构架2车轴3车轮4空气弹簧5轴承6轴箱及摇枕弹簧7油压减振器8弹性定位套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盘10电子防滑器11制动阀12单元制动缸13闸瓦14闸片15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含密接式)16缓冲器(含弹性胶泥式)17车电部分电气控制柜(箱)18电线电缆19电力连接器20客车电采暖装置21DC600V电源装置22车体部分塞拉门组成23橡胶风挡组成24折棚风挡组成25空调部分空调机组26车内设施电开水炉27其它部分轴承润滑脂28地板布货车(48种)1转向架关键部件摇枕、侧架2组合式制动梁3闸瓦4承载鞍5圆柱螺旋弹簧6交叉杆组成7交叉杆弹性垫8交叉杆端头螺栓9斜楔10斜楔主摩擦板11心盘磨耗盘12弹性旁承体13旁承磨耗板14车轴15车轮16滚动轴承17轴承油封18轴承施封锁19轴承密封罩20轴端螺栓21滑块磨耗套22侧架立柱磨耗板23轴向橡胶垫24轴箱橡胶垫25弹簧托板26导框摇动座27摇动座28摇动座支撑29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阀30制动阀模板31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32铁道货车脱轨自动制动阀33制动缸34制动缸皮碗35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36人力制动机37球芯折角(直端)塞门38组合式集尘器39法兰密封圈40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41钩舌42车钩小件(钩锁铁、钩舌推铁、下锁销组成)43缓冲器44缓冲器胶泥芯体45钩尾框46车体部分锻造上心盘47车体关键部件罐体阀类48重要材料轴承润滑脂——结束——。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拒绝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第十三条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四条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档案和记录;(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 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 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 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 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 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 专业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 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 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 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 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 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 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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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
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
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 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 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 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

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5(0)6
【摘要】国铁科法函〔2015〕92号(2015年第2批)现将2015年第2批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1产品抽查复查情况本批抽查6种产品31个厂项,合格30个,合格率96.8%(见附件1)。
按产品分类,本批抽查机车类产品15个厂项,合格15个;工务类产品9个厂项,合格8个;电务类产品4个厂项,合格4个;牵引供电类产品3个厂项,合格3个。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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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0.04.07
•【文号】国铁设备监函〔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函〔2020〕55号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
现将《国家铁路局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统筹力量、细化安排,严格按计划、按进度、按标准推进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好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国家铁路局
2020年4月7日国家铁路局2020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