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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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为加快补齐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本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集约发展。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城市更新,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聚焦群众关切,始终做到停车设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堆放,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临时搭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对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堆放或搭建的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联合办理。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占用中心城区快速路、150条主干道路和15片繁华地区临时堆放或搭建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申请,由许可项目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申请临时堆放物品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堆放物品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物品堆放预设位置平面图;(二)用途证明书;(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二)搭建用途证明书;(三)搭建设计效果图;(四)搭建预设平面图。

第八条临时占路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建设施工和公共利益需要;(二)距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消防队门前两侧和文物保护区范围100米以外,距离到路口、铁道口、消防栓20米以外,收水井口5米以外;(三)不损坏地下管网设施和市政园林等设施;(四)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五)不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六)设有夜间安全警示标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精)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精)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 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五)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六)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七)盲道设施;(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完善和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功能,现就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新建公交场站土地权属确认问题。

按照建城〔2006〕288号文件精神,依据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选址位置,将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确定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无偿划拨。

二、占用市公交集团原有公交场站土地用于新站建设的,采取资产划转方式无偿划拨到城投集团。

三、开发商通过划拨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要求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对原未列入规划的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应按照现公交场站规划,依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政策予以补偿。

四、按照规划选址定位的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地上物拆迁按照基础设施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其他对该地块具有土地整理行为单位的土地,均应按规划定位选址位置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临时占⽤、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
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挖掘城市道路。

申请条件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1条;
数量限制
⼆、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形式审查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许可服务中⼼B厅72号窗⼝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4⼯作⽇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委
七、办理费⽤
是否收费
此项⽆需收费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24条;《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28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3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1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6条
⽂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1991年7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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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7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4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爆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宣传栏、站牌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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