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摘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社会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调解和解决发生在民事关系中的争议和矛盾的制度安排。
尽管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但民事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引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适当的方法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主要的解决方式以及对其改进的建议。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合法、公正、公开的解决争议的渠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加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一个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益。
二、主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1. 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因为它具有公正、权威和可执行性的特点。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解、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尽管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
2. 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中立机构或个人进行协商、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机制具有灵活、快速、廉价等优势。
它强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的协议,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3. 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方式。
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决。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公正独立。
它在商业纠纷的解决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商业环境的法治化水平。
4. 调解员制度:调解员是指由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调解工作的角色。
他们通过调查、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
、
多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表现 形式
中 行 使 逐 渐 到 其 他 解 决 纠 纷 方 式 的 出 现 , 再 到 以 A R机 制 全 方 位 辅 助 解 决 争 议 , 替 代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D 的单一性 模式 。
( ) 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形 成 一 多
收 稿 日期 :O 0 1 一 1 2 1— O 0
的变 化 , 律 的 功 能 、 位 得 到 空 前 普 及 与 重 视 。 但 法 地
到 解 决 ,以 达 到 定 纷 止 争 化 解 民 事 纠 纷 的 目 的 时 , 大
部 分 的 回 答 是 经 过 司 法 审 判 ,走 诉 讼 程 序 根 据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判 例 法 ( 美 法 系 国 家 ) 行 英 , 然 后 , 信 、 量 运 用 合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 法 律 的 权 采 衡 以 威 来 解 决 纠 纷 。这 种 司 法 判 决 或 诉 讼 裁 判 的 方 法 直
摘 要: 面对 日益增 多且越来越 复杂化的民事 纠纷 , 必须在社会主义 法治的框 架下建 立以司法裁 判为主导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 , 以便解决各类社会 纠纷 , 并使 得诉讼解决 的替代性方 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D ) A R
成 为 可 能。
关键词: 民事纠纷 ; 多元化解决方式 ; 调解 ; 仲裁 文章编号 :7 — — 0 1- 0 — (O O O — 2 — 2 9 8 7 8 7 24 2 3 2 L )6 0 4 0
多 元 化 是 多 方 式 、 层 次 、 渠 道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多 多 基础 的统一体 系 。多元化 的纠纷 解决机 制 主要 是指
民事纠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民事纠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民事纠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我们每天都有看过民事纠纷案件的报道,那你知道民事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吗?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一)和解。
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
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仲裁属民间性质。
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
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
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
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
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
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
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民事纠纷的种类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法典中的效力与纠纷解决机制

民法典中的效力与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民法典则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民法典中,效力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效力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效力效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规范在生活中的实际作用程度。
在民法典中,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生效和失效。
1. 生效法律规定的规范,一旦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例如,当一个合同符合民法典的规范要求,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合意,便可生效。
此时,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各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失效与生效相反,失效指的是法律规范在某种情况下或特定条件下不再具有效力。
在民法典中,失效的情况有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无效、撤销、变更等。
例如,一份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丧失法律效力。
二、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法律效力面临争议和冲突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各方之间的分歧和争端。
在民法典中,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和解和解是一种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和解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通过互相让步和谈判达成一致。
和解的好处在于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保持各方关系的和谐。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我国,仲裁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当事人无法通过自愿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替代方式。
仲裁有许多优势,如经济、迅速、具有法律效力等。
3.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和解和仲裁不能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裁决。
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和繁琐,但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对于一些重大纠纷和复杂问题,诉讼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机制。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法学新论
略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不协调的原因
文/白雪蛟 张学华 茹梦飙 苏树培
摘 要 :现今 我 国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主 要 表 现 是 法 院 一 头独 大 ,但 力不 从 心 , 同时 ,其 大。思想认识 理 论研究 、财政支持 、人 员配备 、法律规定 等方 面原 因造成 了这 种
现 象 的 出现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现 状 ;原 因
中图分 类号 :D 2 93
一 、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1C-0 2-0 0 9 16( 0 0 1() 1 5 1
不仅加大法院的办公经费拨付力度 ,而且在财政 上从 各 我 国民事 纠纷解 决机 制现 状 人们评价某一社 会法治水平或社 会秩序的状况 ,其 方面对法院进行投入 ,包括增长法院工作人 员的工资薪 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 ,而在 酬 ,提高他们的住房条件 ,改善法院的审判硬件软件设 , 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 施等 。而对其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财政支持则大大 不 能 力和效果 。… 国现在 民事纠纷解决机 制对社会 冲突 如法院 ,很多机构都是 自给 自足 ,国家根本不给 予民事 我 的排解能 力和效 果很 是不理 想 。 国家 对司法 工作 的重 纠纷解决所需经费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他民事 纠 视 ,财政支持的倾斜 、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法学 理论 纷解决机构的 良性发展 ,极其不利 干这 些机 构正 常功能 研究的深入 、各项 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等在很大程度上 的 发 挥 。 增强 了了法官 、检察官的法学专业素质 ,提升 了法 院、 4 、人员配备原 因。人 员配备好坏可以决定一 个机构 检察院审判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提高 了法院、检察院解 发展的兴衰成败 。根据我国法官法 、人民法 院组织法等 决 民事纠纷的效率 。但是面对纠纷大爆炸 ,法 院的工作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是 国家机关工 负荷过于沉重 ,这造成 了诉讼迟延和大量积案问题 的出 作人 员,法官有严格的选人条件限制 ,其他 工作 人员也 现 。而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 会、仲委会 、 有相应的条件要求 ,不符合条件要 求的 ,是不能在人 民 公证处等诸多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却门可罗雀 ,发展处于 法 院 任 职 的 。 可 以 说 ,人 民 法 院 工 作人 员 的 配备 标 准 是 萎 缩 或 停 滞 状 态 ,应 有 作 用 没 有 发挥 出来 。概 括 来 说 , 基本完备的 ,他们都 是千挑万 选出来 的 ,属于法律精英 法院审判工作效果显著 ,但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 型人才 。而在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 构人 员的选任上 ,或 头独大 ,明显力不从心 ,而其 他民事 纠纷解决机构利 者 没有具体规 定 ,或者 虽然规 定了 ,但是较为笼统 ,可 用不够 ,发展潜 力巨大 。 操作性 差。要求不严 格 ,标准 不细致还在很大程度上存 二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发展不协调的原 因分析 在。在 这样 的条件下 ,很难将优秀 的适合解决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解 决机构发展 不协调的原 因是 多方面的 。 工作的人 员补充到该些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 中。 只有找到这些原因才能对症 下药 ,因地制宜地解决这些 5 、法律规定原因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实际解决 问题 ,促使民事纠纷解 决机 构发展均衡 ,激发 出它们的 民事纠纷的 实体和程序处理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各个 内在 潜 力 。 机构实 际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思想认识原因。近现代法制的 目标 曾经是以 司法 目标和 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的指 引下 ,全 国人大、法院系 尽可能地取代其他 纠纷解决方式 ,但实践证 明这种设想 统都加 强了民事立法 ,并随着 国家政治 、经济、文化的 是不 切实 际的 ,中国二十 多年的实践 已充分证明 了这一 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 民事法律 ,我 国的民事法律逐渐迈 点 。 正 是 在 这 种 设 想 的 影 响 下 , 很 多 领 导 人 仅 重 视 法 进 向成熟 。这为人 民法院准确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供 院在 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 ,而忽视 了其他纠纷解决 了必须的法律依据 。但是 ,相比之下 ,其他民事纠纷解 方式 的存在和作用 ,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反映 了这种思 决机构的工作规定状况则不容乐观 。它们解决民事纠纷 想 。在 广 大 人 民群 众 的 意 识 中 ,也 认 为 法 院 是 解 决 民事 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或者没有 ,或者即使有 ,也十分 纠纷 的重要 国家机关 ,权威更大 ,甚至有的仅知道这种 模糊 。在大 多情况下 ,它们是依靠工作经验和习惯 等来 解决纠纷的途径 ,觉得法院是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 具体操作的 ,较为随意 ,缺乏规范性 ,相应的法律效 力 机关 。在 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学理论研究方面 ,很多学者 也 便 不 高 或 没 有 。 也 存 在 这 种认 识 。 6 、其他原 因。当然 ,还有其他原因 ,如国家政 策、 2 、理论研 究原因。无论从我 国现在大学里法学教科 相关宣传等 ,限于 篇幅 ,就不一一赘述了。 书看 ,还是从市场上的法学专著看 ,或者 从学 术期 刊论 作 者 简介 :白雪皎 ( 9 4 0 - ) ,男,汉 ,河 1 8 .8 8 文看 ,有关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寥寥无几 ,就 北 邯 郸 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算有这方面的论述 ,也是偏重于 研究民事 诉讼 解决 纠纷 生 ,主 攻 民 亨 诉 讼 法 方 向 l张 学 华 ( 9 2 0- ) , 1 8 .5 的功能 ,研究的程度可谓细致入微 ,而对其他 民事 纠纷 男 ,汉 ,河 北 邢 台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宪 政 法 8 解决机制的作用却只是 略有涉及 ,探讨得很不深入 。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茹 梦飙 ( 9 6 0 ) , 男 , 汉 , 河 北 1 8 .3 些都反映 出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研 究领 域 ,法学 家们也过 张 家 口人 ,河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 0 级 诉 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 8 于热衷民事诉讼在纠纷 解决 中的作用 ,而 对其他 民事纠 生 ; 苏 树培 ( 9 5 0 一 ) , 男 ,汉 ,河 北沧 州人 , 18 .3 纷解决机构的作用兴趣 不足。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没 河 北 大 学 艺术 学 院 0 级 艺术 学硕 士 研 究生 。 8 有先进的理论作为指导 ,其发展态势如 何可想而知。 参考文献 : 3 、财政支持原 因。由于对法院在民事纠纷 中发挥作 [】 】 1 [ 江伟 . 民事 诉 讼 法专 论[ J 2 M .北 京 : 国 人 民大 学 出 版 中 用的极大重视 ,国家每 年对 法院 的财政支持 力度很大 , 社 ,0 5 8 , 2 0 ,-9 9.
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摘要: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自决、调解、仲裁、诉讼等。
运用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多元化、多样性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还应注重处理好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因此,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关系中国正处于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社会矛盾凸现,我们面临许多严峻的考验,社会群体、利益、思想文化呈现多元化,民事纠纷也呈现多元化。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矛盾,处理好民事纠纷,这不仅要依靠传统的民事诉讼,还要不断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不断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含义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主体;二是意思自治的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如果抛却了平等性,就有可能涉及行政纠纷。
而权利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那些基本内容,实体法中有规定,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但利益不一定全部涵盖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但法律规范及制度终究不是万能的,它有时与社会实践相违背,甚至脱节。
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运用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成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繁简分流的方式和快速处理机制的设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争议的程度,合理确定审判程序和审判期限。
”然而,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种类复杂,导致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涉案当事人等待时间长、成本高。
因此,繁简分流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繁简分流能够分担法院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纠纷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将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这样能够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减少资源浪费。
其次,繁简分流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快速审理,有力地缩短了审判期限。
同时,繁简分流也让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更好地利用,更加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后,繁简分流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避免了当事人前往上级法院或者省级高级法院申请审理,同时也能减少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节约时间。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要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分辨案件结构的繁简程度。
对于属于繁琐、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而对于属于简单、单一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立案并进行审判。
其次,区分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九条,民事案件包括:1、普通民事案件,包括要求确认民事权利、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离婚、业主、消费、劳动争议、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证券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保护权益、公民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案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
的法律法规也较为熟悉。所以,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 它们对 信息的收集和判断以及对相 关法律、 法规的运用和理解上
要比一般 机构甚至 法官都具 有优势 。这无疑 为纠纷 处理 的 合理和 有效刨造 了条件 。
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 另一类是行政仲裁调解, 由行政机关在
去运作。首先, 司法机关并不是纯粹地执行其司法职能, 还 兼有在一定程度上事实地承担立法和实现政治 目的的职能
出了较强的意思 自 治性、 灵活性以及成本低廉 的优势。在
目 , 前 行政处理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一
、
行 政处理的理论分析
和作用。∞例如美国,o 2 世纪 中期 以来美国就抛弃 了对司
一
当事人中, 一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机构 日常行政管理和监 督的对象 , 例如, 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企业和工厂, 消费者纠
纷中的经营者 , 医疗纠纷中的医院, 道路交通纠纷中的交通 工具驾驶者等等。虽然“ 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 只有在其具体行政行为中才发挥直接的影Ⅱ 和作用” 向 。 但是 , 由于行政机构和纠纷当事人在长期的行政管理活动
著作里才能发现。沈匣斌主编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
理与务实》 一书认为, 行政处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
行政 处理 是指有纠 纷处理权的行政机 关对行政纠 纷和 民事
务, 同时, 也在悄悄地扮演和从事立法和司法性质的行为和
活 动。 在 立法上 , 些行 政部 门和机 构获 得 了制 定行 政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仲裁过程 中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如《 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作者:张天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民事纠纷指的是拥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纠纷,法律意义上的民事纠纷主要可分为两类,分别是人身关系民事纠纷和财产关系民事纠纷。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三种,其分别是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以及社会救济。
传统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措施主要为司法诉讼(民事诉讼),纵观当前社会广泛存在的民事纠纷,仅仅依赖于有限的诉讼司法资源解决民事纠纷难免捉襟见肘。
为妥善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就需要摒弃传统的“诉讼万能”观念,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利用不同的方式解决相应的民事纠纷。
本文从民事纠纷这一法律概念出发,结合到司法实践,对我国现阶段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探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民事纠纷特点解决机制多元化趋势作者简介:张天俊,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8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健全和提高,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人们不再以司法诉讼作为唯一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开始尝试多元化的解决方法——行政调解、单位调解、仲裁等。
新时期的民事纠纷体现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我们需要在反思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更新诉讼理念,建立其多途径、多层次、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民事纠纷法律概念辨析民事纠纷属于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其又被称之为民事争议,一般来说,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则是导致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
民事纠纷集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是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冲突。
三是民事纠纷的可出分性。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是指,对于民事纠纷实体以及程序权利,权利人可自主选择行使或放弃,在民事纠纷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不告不理(对于未经起诉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起诉后可撤诉;(3)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4)民事纠纷双方可和解或接受调解。
(5)原告可选择是否上诉;(6)民事纠纷判决生效后,原告有权申请执行,执行也可和解;(7)纠纷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另一方可自认(事实将作为定案依据)等等。
民事纠纷的可出分性应当将其区别于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划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关系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了身份关系民事纠纷和人格权民事纠纷;财产关系民事纠纷,财产关系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了财产所有关系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难以避免的社会纠纷,例如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等。
民事诉讼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其不仅会直接损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使得纠纷波及第三方或影响社会安定。
我国法律十分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逐渐建立起了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类一直以来,我国公众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形成了一种诉讼万能的错误观念。
民事纠纷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难以避免的矛盾关系,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各国都建立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政府基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司法制度解决民事纠纷,这种司法制度制定之初就体现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特征——民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和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按照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法律学者常用三种形式来表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主要包括了和解和自决。
这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通过纠纷当事人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实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和解是指双方就某一纠纷相互妥协让步以达成统一意见解决纠纷;自决是纠纷主体按照自身的意志和力量使对方服从(在民事纠纷中,自决是最简单、最原始的解决方式,但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自力救济两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特点是纠纷双方完全依据自身力量解决争议,不需要第三方介入,不受到任何制定的规范或制约。
2. 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了调解(诉讼之外的调解)和仲裁。
社会救济是一种只依赖于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具体来说,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人或调解机构)对民事纠纷双方进行调停、说和,其用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规劝冲突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审理并裁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机构的选择需要获得纠纷双方的认可。
仲裁与调解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仲裁和调解都需要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只有纠纷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或调解协议,仲裁和调解才能发挥其作用;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流程其更加严密和规范,并且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3. 公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包括了行政裁决和诉讼。
其中,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主体具有法定性。
行政裁决存在着一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需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与合同无关,行政机关只有在获得法律授权时,才有资格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或裁决;无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裁定相关民事纠纷。
诉讼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诉讼通过启动国家司法资源、以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是一种典型的以公权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许多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优点:如裁判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裁判过程公平公正等。
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人们法院、民事纠纷双方参与下的各项诉讼活动(审理、判决、执行);静态地表现为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
由此可见,出民事诉讼外,自决、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都属于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认识的误区——诉讼万能受到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影响,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认识误区——诉讼万能,以致现阶段各种因民事纠纷双方动辄对簿公堂的现象十分普遍。
虽然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并未作出严格限定,但从不论是从法律还是常理上来说,民事诉讼应当是纠纷双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经发展至不可调和的程度,其在非诉讼解决机制处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的民事纠纷方式。
简单地说,民事诉讼是纠纷双方借助外部强制力平息纠纷的过程。
在我国,诉讼一直被公认为最权威、最公正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然而部分公众未深刻理解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摒弃了其他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盲目地选择民事诉讼以解决民事纠纷。
当诉讼被过度使用时,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司法资源使用压力过大,进而产生一些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延迟等问题。
在我国大众意识中,人们普遍将诉讼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唯一方式,部分地区甚至将诉讼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地区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标准。
这种诉讼万能的错误认知导致了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不断萎缩,我们看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际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是具有同等的解决民事纠纷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明确了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但不论是在司法立法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都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在法学界,学者对于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较少,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正当的法律理论支持。
由于理论研究中的不足,立法部门未充分认识到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相关规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单一(公众只认可其中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
总的来说,受到“诉讼万能”错误观念的影响,当前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机制虽相互并存,但地位与作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未能得到统一发展。
为此,建立健全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格局形成是当前法律工作者所要切实思考的问题。
三、建议(一)推动法治观念改革要保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首先就需要推动法治观念改革,摒弃错误的“诉讼万能”观念。
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以多种形式(网络、社区、普法活动)强化法治思想宣传,帮助公众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观念)。
为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发展,仅仅依赖于一套司法体制肯定是不够的。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公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观念偏差,同时从法律法理方面寻找非诉讼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理论支撑,建立起一个有利于非诉讼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制环境。
(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法治观念改革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促成良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格局,仍需要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法律部门愈发重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更是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但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的要求相比仍旧是不够的。
为此,法律部门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人们调解制度、人民仲裁制度、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民事诉讼解决机制;创新性地将人民调解纳入至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提高司法效率。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以适当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以提高仲裁效率;加强行政调解和专业调解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促成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格局需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即在大力推动各种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同时,不能弱化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仍然占据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地位。
与其他社会力量相比,人民法院无疑更具有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对各种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引导,增强与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的协调力量。
如人民法院可以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机构与人民法院共同制定调解程序,同时与这些机构建立起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实现过滤社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四、总结综上,本文从民事纠纷法律概念出发,介绍了民事纠纷的三种主要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结合到我国当前公众的法律误区“诉讼万能”进行分析,提出了推动法治观念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的建议,旨在促成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格局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