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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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1、皇帝
2、尚书(汉成帝时,尚书下设五曹,三公曹主断狱;东汉时,尚书下六曹,其中两千石曹“主辞讼事”诉讼)
3、丞相
4、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西汉末年,专设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三独坐
武帝时设置司隶校尉(监督京师百官)。
5、廷尉:汉代廷尉的主要职责(1)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2)核审和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断狱”。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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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首减免 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 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 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 例;二是一人犯有数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 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 上述几项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 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始人 律条。其他如故意与过失,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 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 的区分更为微细。
3. 亲亲得相首匿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 事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 任,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 事责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 减免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对后代的封建 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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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
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萧规曹随
萧何制定的法律曹参遵循不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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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攻入咸阳后,与秦地百 姓相约,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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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律》
刘邦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 萧何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称“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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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汉初的统治者总结了秦朝暴政虐民, 严刑竣罚而导致速亡的历史教训,在法 制指导思想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 化可分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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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自汉高祖至汉武帝期间,黄老 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黄老思想的核 心是”清静无为”,落实到汉初的法制原则上,即表现为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不用繁重的徭赋来扰民, 不以严苛的刑罚来残民,通过“与民休息”,发展封建经 济,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2. 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 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的儒学思想,乃是一种吸收了各家学派思想,特别 是法家思想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是“德主刑 辅”,要求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而以 刑事处罚为辅。所谓“王霸道杂之”。汉初确立的这种法 制指导思想,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公民身份制度
公元前212年,汉朝皇帝刘邦颁布了令民具籍法,实行了公民身份制度。

根据该法,汉朝将全国人民分为四等,包括亲属、贱民、自由民和降民,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这一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

二、刑法制度
汉朝积极推行刑法制度,为社会治安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

该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放、刺字等。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严厉的贪污、受贿、贿选等腐败行为打击制度,为廉洁政治奠定了基础。

三、土地制度
汉朝建立了稳定的土地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孝治”政策,即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家族的长子。

这一政策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长期合法地拥有自己的土地。

四、丞相制度
汉朝实行了丞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重要助手,直接参与国家政务。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加强中央集权。

同时,丞相还负责监督各地行政官员,促进地方政权的稳定发展。

五、科举制度
汉朝建立了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世袭制度带来的负面问题,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

科举制度对于汉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
汉朝实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民身份制度、刑法制度、土地制度、丞相制度以及科举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汉朝的繁荣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汉朝(前206年-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介绍汉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改革。

一、汉朝的法律制度1.1 法律体系汉朝采用两部法律体系,即官法和律法。

官法由中央政府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官员任免等方面的规定。

而律法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修订,适用于地方,以处理一些日常纠纷、争议和治安问题。

1.2 法官与审判程序汉朝设立了各级法院,法官由政府官员担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汉朝法官注重证据的重要性,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1.3 刑罚与惩罚汉朝的刑罚较为严厉,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等。

对于重大罪行,如叛国、杀人等,重罪者将受到极刑。

刑罚的执行也相对严谨,要求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刑权。

二、汉朝的司法改革2.1 司法制度的完善汉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针对官员任免问题,汉武帝推行了选官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他还设立了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以减少腐败和不正之风。

2.2 法律的统一和完善在法律方面,汉朝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和修改,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法言·衡德中》的编纂,该法典充分吸收了前代法典的有益内容,并进行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修订。

2.3 宽恕政策的实行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提高治安,汉朝实行了宽恕政策。

对于某些一时之过、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减轻刑罚或者赦免。

这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并给予了有悔改之心的人第二次改过的机会。

三、汉朝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汉代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以事实为依据,为后世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 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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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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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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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刑罚的分类与执行方式两个方面,来全面探讨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汉朝法律制度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被坚守和遵循着,它们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法者治之本。

汉朝法律制度强调以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达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因此,法律在汉朝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

第二,法令一律平等。

汉朝法律制度对待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无论其身份高低,都应该受到相同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尊重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

第三,权力受限制。

汉朝法律制度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官员不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一原则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稳定和公正。

二、刑罚的分类与执行方式汉朝的刑罚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即死刑、徒刑、流刑、杖刑和罚金。

不同的犯罪行为,将会接受相应的刑罚,并通过不同的方式执行。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汉朝的死刑有多种方式,如斩首、处以火刑等。

针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汉朝的死刑执行是迅速而严厉的,旨在起到警示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宁。

徒刑是另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通过让犯人服劳役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汉朝将犯人分派到不同的劳动岗位,如农田、宫殿等,用来为国家做贡献,同时也是一种惩罚和警示。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以施行长期流放的刑罚。

这一刑罚不仅是对犯人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犯人所在地的一种控制和管理。

杖刑是一种体罚的刑罚方式,通过用刑具打击犯人身体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这种刑罚在汉朝被广泛应用,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最后,罚金是一种经济惩罚的方式,通过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来承担责任。

罚金刑罚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犯罪行为,能够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匹配。

在汉朝,刑罚的执行方式严格规定,通常由政府官员或特定的法庭进行审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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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 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 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 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 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 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 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晓 于礼谊而耻犯其上”, 达到减少犯 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
• 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 (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 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 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 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 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 篇”。
• 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 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 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
• 1.《九章律》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 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 民心,建立政权,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偿 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这
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 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 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 制”, 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 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 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 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 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 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
• 2.《傍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 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
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 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 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 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 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 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 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 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 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 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 3.《越宫律》与《朝律》 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 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
厚’, 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 到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 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 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 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 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
• 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 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 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 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 董仲舒率先提出“《春秋》大一统”的 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
•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 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 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 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 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 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 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 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中最 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越宫律》 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前者是关于宫廷警卫 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 律。
• 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 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 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 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
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 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 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 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 定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 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 《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 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 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
汉朝法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
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 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 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
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 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
•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 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 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 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 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 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 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 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 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 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 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
• 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 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 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 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 无为政策。
• 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 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 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 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 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 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 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 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 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 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 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 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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