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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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也是全国创新创业的重要地区。

为了促进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包括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条件。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时间
企业注册时间应在3年以内,即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之后。

二、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应为独立法人。

三、企业规模
企业应为小微企业,即员工人数不超过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创新能力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五、企业专业特长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即在某一领域内具有较强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能力。

六、企业市场前景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即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七、企业管理能力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

以上就是北京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条件。

如果您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通过北京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官方网站进行申报。

申报成功后,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科技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希望各位创业者能够抓住机遇,积极申报,为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房山区1、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2、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3、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4、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5、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6、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7、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8、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9、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10、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朝阳区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丰台区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对通过上一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审计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为2万元。

延庆园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顺义区1、上一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上一年度通过市科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3、上一年度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实操解读


外包
商业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
(KPO)。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中国外包业发展
01.01.2020
•2008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继续扩大, 达到1567.7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为41.2%。
•2009年,中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142.6%,协议金额 2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6%,合同执行金额138.4美元。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01.01.2020
2.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
• 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涉及高科技、金融、教育等诸多热点行业。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据有关机构分析预测,2010年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总收入将达262亿美元,其 中IT服务外包受离岸服务外包带动,仍占更大的份额,约65%;业务流程外 包市场增长较快,离岸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四年间将增长约2.5倍,但由于基 数较小,至2010年对该产业的带动不大,约占35%左右。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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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著作
01.01.2020• 主 Nhomakorabea作品:–《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 –《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 –《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研究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研究郭春辉;毛德发;乔光毅;赵佳【期刊名称】《海河水利》【年(卷),期】2024()3【摘要】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为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新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

立足北京市供水实际,从供水水源、供水规划、监督监管、二次供水、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办法修订的建议。

本研究成果为后续办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撑。

【总页数】4页(P57-60)【作者】郭春辉;毛德发;乔光毅;赵佳【作者单位】北京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1;DF466【相关文献】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二维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4.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1. 引言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支持和鼓励新兴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这些企业通常在技术和行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专长,并在相关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其对企业发展和创新产业的影响。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定义和条件北京市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义为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且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展现出以下特征:2.1 专业技术优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特定领域具有独特的专业技术,其员工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技术,深入研究领域内的前沿技术,并在该领域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2.2 创新能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不断推出具有独特特色和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或服务。

这些企业通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创新文化,注重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2.3 市场竞争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在具有强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实现持续增长和盈利。

这些企业通常拥有良好的市场定位和销售策略,能够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3. 认定标准为了使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北京市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3.1 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在特定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国际技术评估认定或获得相关的国际专利。

3.2 市场竞争地位明显企业在特定行业内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并以其独特的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3.3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

企业可以通过获得专利、发表论文、成立研发平台等方式来证明其科技创新能力。

3.4 人才团队优秀企业拥有一支优秀的人才团队,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人才,能够保证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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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

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管理章程。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七)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

(八)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

(九)企业获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市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十二)认定小组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准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第八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
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委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

第九条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认定办公室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

企业到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审通过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并由认定小组下发名单。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届满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认定办公室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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