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期间每天按约定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二、责任免除1. 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自残(但属救护过程中造成必要的治疗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行驶执照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6)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所有或部分机能丧失或丧失某种机能而进行的医疗治疗;(9)由于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10)其它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的各种医疗费用。
2. 免赔额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并且该免赔额在同保单年度内多次理赔可递减**¥10.00**元。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年保险费率为**¥2.50**%,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付。
2. 如发生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
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险人在战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战争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赔付。
2. 本保险的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免责条款
1.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战争意外伤害的情况。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的情况。
- 被保险人在参与非法活动时发生的战争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终止保险
本附加保险的终止方式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审计和争议解决
任何保险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本附加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提交相关争议给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事项
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日期与主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附加条款
除本条款外,其他约定可根据需求附加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附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加战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金交融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那么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本钱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场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场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局部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别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别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成心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____;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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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赔付。
该保险的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范围和金额:条款将确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同时,条款也规定了每项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
2. 责任免除:条款通常会列举一些不被保险的情况,例如故意自残、酒后驾驶、从事危险运动等。
3.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赔付给医院或被保险人,也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先全款支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4. 报案和理赔: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限制,并详细说明了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所需的文件证明。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条款会明确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和金额,并规定了保险期限和续保的相关条款。
这仅仅是一些通常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确切的条款内容以具体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