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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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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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论文商标权争夺战系别商贸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王晓明班级3090323姓名王霄2011年06 月23 日1 红绿“王老吉”之争自从2011年11月以来,“王老吉”红绿这争愈演愈烈。

加多宝、广药集团、同兴药业、香港王老吉国际及广粮实业等利益相关方纷纷登场,将知名凉茶品牌“王老吉”的商标争夺战推向白热化。

近日,随着广药集团称欲终止向加多宝出租王老吉商标,并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粮集团生产粥品类,一手将“王老吉”商标知名度推高的加多宝集团恼羞成怒。

在指责广粮“王老吉”粥品侵权后不久,加多宝日前再次发表声明,将矛头直接对准了广药集团。

图1王老吉品牌的发展大致历程背景: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广泛营销王老吉品牌,以商标权拥有人的姿态宣称王老吉品牌价值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越海尔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

从图1我们不难看出,王氏第五代传人王键仪拥有“王老吉”海外商标的所有权,广药拥有中国大陆“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及授权权。

贸易商陈鸿道从王氏家族手中得到凉茶的秘方,并于97年以香港鸿道集团的名义与广药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可使用合同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广药集团管理人员认为,2001年,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在收了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控制人陈鸿道300百万元贿赂下,签署的商标授权应该是王泽邦始创于清道光八年 香港王老吉国际(由王氏后人经营) “羊城药业”,隶属于广药集团贸易批发商陈鸿道从王健仪手中获得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配方 并与广药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2年广药集团从王建仪手中了10年的海外商标使用权,以已开发广药的海外市场。

2011年3月,广药集团授权广东广粮实业经营“王老吉”牌非凉茶产品。

1无效的。

然而,加多宝在次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依旧表态,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是到2020年。

李益民在任期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署的商标续租合同是否有效尚无定论。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课程总结(共5篇)

经济法课程总结(共5篇)

经济法课程总结(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课程总结经济法课程总结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

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

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

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分析姓名:学号:辅修专业:原专业:院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关键词:经济法作用弊端建议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 (3)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3)1.3纳税人的概念 (4)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4)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4)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6)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7)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9)经济法结课论文——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分析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学》这门课的大部分内容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学》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只是大致简单地对一些法律常识有一些了解,知道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学》开始的。

我认为学习《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过程是一个愉快、享受的过程,更是一个提高自己能力的过程。

为什么说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是愉快的呢?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虽然在封建社会,很多情况下这是一句空话,但是在民主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关注各种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击邪恶、维护正义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联系国家与人民的桥梁,是维护个人及社会利益的“通行证”。

还有一种通俗的说法是:不懂法律你会死的很惨!确实对于一个法盲来说你会失去很多权利和利益,而《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它教会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并且贴近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这就要求学好这门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我们学习的经济法学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内资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大量的经济管理类人才,时间证明:经济管理类人才不仅需要精通专业知识,还需掌握与经济管理相关的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和技能,作为税务专业的学生,我觉得懂法是必须的。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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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身份认证机制的强制是对经营主体中不法分子的有效震慑,核查身份信息和地址,审核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将网络交易中的经营主体实体化、规范化,确保消费者面对的是具有实体店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这样消费者遇到交易问题时,投诉对象清晰,维权才有可行之必要。
其次,强化信誉担保是为了让经营主体承担更大的违法成本,行业担保有其相关的规范,但信誉担保事关消费者的合法权
Keywords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network trading platform、network consumption
引言
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现行的商业体系和模式也发生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贸易和消费的方式。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以 8848 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取得快速发展。据相关数据统计,2006 年我国的网络零售交易额为 263 亿元,2013 年就变为 18000亿元,这短短的 7 年时间就增加了 68 倍多。而与此同时由网络购物所引发的消费纠纷也纷至沓来,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迅猛增长[1]。
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许多不法商贩利用互联网销售平台进行网络欺骗,具体表现在以下等方面。
(1)利用软件伪造信息
部分经营者利用软件伪造转账截图、夸大商品的销售数量、伪造买家好评反馈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有部分营者利用软件伪造商品快递信息,让消费者相信其已将商品发出,而实际上该经营者却没有销售或寄出任何商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一、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的新特点
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衍生出的一种新兴购物方式,其基本流程是:经营者首先通过将商品基本情况、实物图片等分享在社交平台中,在其社交圈内进行宣传,招揽消费者,然后使用社交软件与消费者沟通,达成合意,最后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支付软件转账的方式完成与销售者的买卖协议。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这种购物模式具有经营者成本低廉、消费群体特定、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等新特点。
自制“三无产品”繁多。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对于经营者所售商品缺乏严格限制和 监管,部分经营者售卖面膜、护肤品、药品等自制产 品,而这些自制产品多是“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 标准,不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成分等信息。还有部分“三无产品”的包装上虽注明了产品成分,但所注明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成分却相去甚远,极易误导消费者。
(2)格式条款侵权
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消费者长期对经营者提 供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采取接受的态度,不具备对不 公平格式条款的鉴别能力,缺乏对侵权行为要采取 维权措施的法律意识,致使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互 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中的格式条款习以为常。另外,由于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主要以中低端商品为主,消费者所购商品的价格一般不会太高,即使存在格式条款侵权的问题,部分消费者顾忌“熟人”面子、考虑来回运费等,也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侵权行为。
(2)以仿冒品、次品 翻新品冒充正品。
在互联网社交平台,部分经营者名义上强调所售商品是国外代购、原单尾货、专柜正品,而实际上销售的却是仿冒商品或过期商品等。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看图购物”的特点,通过使用正品卖家图片与描述的方式,将伪造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品、次品冒充正品销售给消费者。此外,还有部分经营者通过将老旧产品翻新的方式,将翻新产品作为全新产品向消费者进行售卖,普通消费者对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电子商品的新旧鉴别能力有限,导致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消法》第28 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当前,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改变交易行为的存在方式,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大幅缩减实体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行为更加便利迅捷。依托便捷有效的电子支付业务,民间商事行为已经步入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交易普及,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产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尤其是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 网络交易侵权行为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显著特征。它与网络交易的性质及其参与者密切相关。对《消费者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方面的简单分析可以指导我们更好的应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互联网消费的迅速发展的同时,消费侵权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且花样百出。诸如还有消费者后悔权受损和消费者人生权受损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第三章
一、完善经营主体的身份认证机制,强化经营者信誉担保问责制度
身份认证机制是强制性的,网络交易的侵权行为泛滥源于监管疏漏和准入门槛过低,不法分子要么无视监管方的交易规则,要么利用监管空缺肆意破坏网络交易的公平环境,在违法成本降到最低的时候,选择铤而走险。
结课论文(经济法)
浅谈互联网消费者的
权益保护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害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规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仍有不妥之处 ,应当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客观基础,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的不同类型,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同形态的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够既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责任的公平和公正,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二、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新的交易形式容易与原有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2]。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虽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更快捷的交易模式,但由于相关规制、监管的不到位,这种购物模式在现实中也导致了诸多消费侵权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受损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经营者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基本信息和价格、商品技术情况、商品售后服务基本情况的权利,但是,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商品信息和自身信息没有公开,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完全依赖于商家,其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非常明显,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3]。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 年10月25日通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并确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5日起实施。此次法律的修改是在综合过去20年旧法实施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调整。新法对旧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做出了十分具体的变革,我们可以通过对新旧法条的对比理解分析,从而探析其背后所隐含的立法意图和新的适用规则,这是我们研究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适用规则的一个最主要的前提和基础。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
公平交易,意味着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条件下自愿达成的,取决于消费者获得服务的质、量与支付的对价是否对称,收费标准是否能被人们普遍接受[4]。
(1)商品质量无保障
劣品、次品大量存在。首先,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经营者内部多形成层层代理的结构体系,大多数下级代理对其所销售的来自上级代理的商品来源、成本、质量等并不了解。部分下层代理只是复述上层代理的描述,对商品质量、来源没有自己的判断和基本的把握,把伪劣商品当作正品销售,还有部分下层代理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伪劣商品,仍欺骗消费者。其次,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中购物领域,大多数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既没有相关检验、审批证书,也没有权威监督机构的认证;部分经营者则是使用伪造的检验、审批证书或认证证明欺骗消费者。由于消费者不具备相应的鉴别能力,对 商品的真实质量无法准确把握。致使该购物领域假冒、劣质商品大量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消费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work consumers has become a problem which needs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the field of consumer protec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rticle 44 provides 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for consumers through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to purchase goods or accept service suffered damage to bear conditional not really joint liability o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rules 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inadequacies, it should be based on different types of the legal relation of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of multiple objective basis, and different situations of the majority of infringement behavior to determin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assume different forms of liability.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but also to ensure that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liability for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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