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第一篇:天津市小贷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臵工作。
(五)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对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三)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臵。
区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在动态信息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编报监管报告及机构概览。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贷款发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融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贷款用途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费用收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这些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合法、规范,并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等。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几倍。
这样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过高的利息负担。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等。
这样能够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统计报表。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小额借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依托。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这
样能够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遵守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在监管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保障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法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监督、经营规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三、制度制定程序(一)制定工作小组的建立:由公司领导将该项工作交给专业化人员和律师组成制定工作小组。
(二)立项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向公司领导提出制定监控管理制度的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相关成员参与制定工作。
(三)调研和调查:制定工作小组向法律部门请教有关法律条文,并与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初稿:制定工作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
(五)内部讨论:制定工作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与公司相关部门逐一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六)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将已修改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七)印发和实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将该制度印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分发,正式实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一)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贷款部分;经营贷款过程中的流程控制;借贷双方权益保障。
目的:规范公司贷款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利益与借贷双方权益。
内容:公司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抵押物、质押物的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贷款申请及还款的规定;逾期罚款和催收等管理制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必要措施;应急预案、违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资金安全,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
2. 监管机构职责(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2)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3)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4)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6)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条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公告,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1)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2)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发现不足时,责令其采取措施整改。
四、监督管理措施1. 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4. 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合法登记并取得贷款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合规要求1. 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贷款经营许可。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
具体资本金要求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3. 资金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提供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风险。
4. 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5. 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借款人负担。
四、风险管理1. 信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合法合规地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借款双方权益。
3. 催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收取逾期罚息。
4.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
五、信息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性。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小额贷款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吉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规范业务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的合规监督工作,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和防范内部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贷审查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细致审查和评估,确保信贷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投资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配置,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和盈利要求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审批设立和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分工,建立规范的机构管理和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控制贷款成本,确保盈利稳定和合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和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和监控,提高信用审查水平,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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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指导;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
第九条审计部门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条税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登记、税务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工作;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纳税。
经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属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市区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与票据业务。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当地商务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将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账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可以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以用股权、发放贷款产生的债权进行质押。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协议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贷分离,交叉复核,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
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放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在广告宣传、业务推介中,要明确只贷不存的性质,避免误导公众。
监督管理方式第二十二条省金融办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得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制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年终上报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
报送资料由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保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月度报表时间为下月5日内(节假日顺延),季度报表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年度报表时间为次年初20日内(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报送省金融办和当地政府及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公安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并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金融办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所需的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记录并保存监管信息及文字档案。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事项:(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修改、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不得小于两名,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及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检。
小额贷款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年检资料。
其他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根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对经营中出现的不符合经营管理要求的事项,责成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对资产质量恶化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业务、整顿、重组等措施;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整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省金融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擅自增资扩股、异地开展业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要限期纠正,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二)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要责令改正,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三)向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贷款,抽逃资本金,要责令改正,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四)帐外经营、未经允许开展委托贷款和票据等其他业务,要责令其改正,依照《公司法》进行处罚;(五)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行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设立日常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公众宣传教育,防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监督管理评级第三十三条为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级制度,采取一年一评,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集非现场检查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经营状况报告,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确定初步评级结果。
(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省金融办。
(三)省金融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决定最终评级。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主要考核以下情况:(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程度、职责明确程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程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程度等情况。
(二)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完备有效程度,及其执行到位程度。
(三)社会声誉。
诚信经营和执行政策法规等情况。
(四)资产质量。
资产风险分类准确程度,计提呆帐准备情况。
原则上,一类要达到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抵债资产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5%。
二类要达到不良贷款率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00%以上;抵债资产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
(五)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