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doc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人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人保版家用车)总则第一条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商定共同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事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含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灵活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肩负保险责任。
附带险不可以独自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时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灵活车过程中,因以下原由造成被保险灵活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补偿:(一)碰撞、颠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坍毁;(四)狂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灵活车的渡船遭到自然灾祸(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况)。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备或许减少被保险灵活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施救花费,由保险人肩负,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去第六条以下状况下,无论任何原由造成被保险灵活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祸;(二)战争、军事矛盾、恐惧活动、暴乱、扣押、收缴、充公、政府征用;(三)比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保养场所维修、保养时期;(四)利用被保险灵活车从事违纪活动;(五)驾驶人喝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灵活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纳举措的状况下驾驶被保险灵活车或许遗弃被保险灵活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成心破坏、假造现场、毁坏凭证;(七)驾驶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灵活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件、易燃易爆化学物件、剧毒或许放射性等危险物件的被保险灵活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灵活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拘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时期驾驶被保险灵活车;5、使用各样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依照法律法例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样意驾驶被保险灵活车的其余状况下驾车。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指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汽车,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二条责任中断1. 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2)投保人明知车辆有缺陷,或发生事故或抢劫或投保之日起未经整修或保养,或非被授权拖拉或征用;(3)被保险车辆在领土以外的地方、在车辆规定的非法路段和活动场所、被保险车辆试车、比赛和演示过程中,以及在操作津贴和违法行为中;(4)核保时,经本公司要求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法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2. 本公司核对有关材料会对以下情形中止赔偿:(1)被保险人蓄意假设抢劫者;(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3)被保险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以及受到诈骗的;(4)不符合有关责任所规定的范围的;(5)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安全险情的事故;(6)其他该条款所列之外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在合同解决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包括但不限于撞车、刮车等)、倾覆、自燃、爆炸、被盗、被抢、被砸、被恶意损害或由于无法找出加害方等其他有效证明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的情况,本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的损失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如被保险人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积极配合或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丧失本公司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以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依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至贰佰万元整不等,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保险金额的限制。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7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非营业用汽车投保汽车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甲方就其拥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汽车损失保险。
投保车辆详情如下: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等具体信息见本保险合同附录。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暴风、龙卷风、雷暴、暴雨等自然灾害;(5)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3.2 甲方应支付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与投保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如车辆的使用性质、权属状况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如因甲方未支付保险费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3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人责任6.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事故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6.2 乙方有权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乙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七、免责条款7.1 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2)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投保车辆的内在缺陷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4)其他由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免赔情况。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616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篇1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金融保险】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说明或解释本合同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非营业性车辆:本合同中的非营业性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或在生产运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营业性运输: 指机动车辆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且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行为。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
碰撞:指保险车辆和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且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和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翻倒(俩轮之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发生故障或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引起的火灾。
不明划痕:指车体无明显碰撞痕迹,仅车身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情形。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之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是对甲方名下的汽车,包括车身及车上财产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意外损失”是指未被甲方所故意造成的损失。
1.2 意外损失包括:(1)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2)被盗、抢夺、抢劫、盗抢、抢夺袭击、劫持以及非法占有等行为导致车辆遭受损失;(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4)其他产生损失的原因。
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2.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保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驾驶,保障车辆安全,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2 乙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理赔,对符合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并处理。
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要求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应的费用,并对甲方的保险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要求对甲方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7.1 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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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说明或解释本合同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非营业性车辆:本合同中的非营业性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营业性运输: 指机动车辆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行为。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
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发生故障或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引起的火灾。
不明划痕:指车体无明显碰撞痕迹,仅车身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情形。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车辆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保险车辆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
如果在承保区域以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险。
车辆实际价值: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型或相似类型车辆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
折旧按本条款所附月折旧率表对应车种、车型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时,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
推定全部损失:投保的机动车辆虽未发生全部损失,但发生损失后对该车的施救费用和修复费用之和将超过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后可推定全部损失。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指在一次施救行动中实际被施救的财产的总价值。
包括被施救车辆的价值和其它被施救物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因素: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计算实际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特别提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均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保险条款为列明责任条款,保险人仅承担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而不是应付金额。
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
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其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本保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节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倾覆、碰撞、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四)雷击、雹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雪崩、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上述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员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节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质量缺陷;(二)发动机单独损坏、变速箱单独损坏、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不明划痕损失、自燃损失、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损失;(五)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撞击、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六)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车辆在被吊车操作时发生的损失;(八)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九)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遥控起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十)由其他运输工具承载时所遭受的损失(由第一条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十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二)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三)任何贬值引起的损失、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十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暴乱、扣押、没收、政府征用;(二)地震;(三)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六)保险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和带挂车的机动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7.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9. 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10.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九)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机动车辆号牌,或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十)保险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行驶证件情形下行驶;(十一)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装潢期间;(十二)保险车辆超载;(十三)在承保区域外;(十四)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每满12个月,则按一个年度计收保险费,尚有不足一年的,另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月费率表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第九条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退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自收到投保人书面申请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应扣减保险费金额5%的退保手续费: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5%(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根据第八条规定,按月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根据第八条规定按月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2)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3)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下列情况下,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1)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或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2)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4)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书面批改。
未办理书面批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期间、特别约定等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