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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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青环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2〕47号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调整青岛市局、分局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2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目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管理。

三、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青岛蓝谷管理局分别在西海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含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赋予的省级权限建设项目)。

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333号令及相关委托协议、规定执行。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单位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广西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2009

广西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2009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二○○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为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制订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分类和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一)专题会审查的项目(Ι类)1.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2.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3.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吉市环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的通知吉市环发﹝2016﹞38号各区、开发区环保局:现将《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1日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本)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领域改革,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部令第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相关规定及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环保部、省环保厅明确要求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环保厅下放至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跨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3、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的通知(鲁环发〔2003〕24号)各市环保局:《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下同)。

第四条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川府函[2007]259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2007年12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7]259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

第三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国家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山开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应用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钛白粉、油气田开采(含勘探钻井)及其管线、石化、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焦化、电石、水泥、铁合金、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学、生物、生化)制药、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印染、制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水电、危废集中处置、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氯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四)总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除外);(五)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别墅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甘环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甘环发〔2009〕23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评价工作,规范环境评价文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环境评价文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评价工作中产生的有关环境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资料。

第四条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和其他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单位。

第五条环评文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第二章一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一级文件是指具有重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一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依法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一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一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条需要查阅一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一级文件。

第三章二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二级文件是指具有较大意义和一定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二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二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二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六条需要查阅二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二级文件。

第四章三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三级文件是指具有一般意义和较小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咨询报告、环境整治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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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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