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XX市卫生健康委或XX市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市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七条市级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落实省级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二)收集、分析全市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四)对接省级质控中心,组建全市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县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五)承担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中心的有效运行和高效管理。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升患者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中心依法独立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享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中心设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具体部门如下:1.总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等。

2.技术部: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协助中心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

3.质量评价部:负责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机构的质量改进。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市卫生局任命,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六条中心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主要为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的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为医疗专家、学者等。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七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1.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工作,提升医疗质量。

2.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问题,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3.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4.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定期召开中心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四章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八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中心的工作流程如下:1.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

2.组织医疗机构的评审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的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是安徽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评估、改善和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医疗质控中心的任务是:(一)制定医疗质控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医疗质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病例会诊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医疗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科研部、质评部、事故调查部、病例会诊部、培训部和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医疗质量工作,分中心或办事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医疗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厂商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按照规定周期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调查工作,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溯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病例会诊工作,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提出诊断和治疗建议,提升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研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开展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操作技术等培训。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五)质控工作计划;(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设立 (2)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质控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