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国检检[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5〕3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各直属商检局: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
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
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第406章)第59(1)条订立)1.生效日期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电缆接头”(cable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熔断元件”(fuse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熔断连杆”(fuse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c)作上述两个用途;“器具联接器”(appliance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额定电流值”(rated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StandardSpecification);“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CommitteeforElectro-technical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Standard);“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
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
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一)小家电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1 8414511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 84145120。
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 84145120。
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4 84145130 功率≤129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8 84145199。
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9 84145199。
90 功率≤125瓦其他未列名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22 85161000 电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等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25 85163100 电吹风机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28 85164000 电熨斗29 85165000 微波炉30 85166010 电磁炉31 85166030 电饭锅32 85166040 电钞锅33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34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35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36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37 90191010 按摩器具(二)其他电器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50 853669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管理编号:企业名称中文:英文: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出口产品规格出口国别、地区年出口量年出口额US$总计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QMK-GC08.006-2013-RoHS和REACH管理成品检验管理规范.doc

家用空调事业部企业标准QMK-GC08.006-2013 RoHS和REACH产品成品检验管理2013-09-06发布 2013-09-06实施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修订页编制部门(品质管理部)→审核、会审(品质管理部)→会签(海外销售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供应链管理部、外销工厂)→批准(品质管理部总监)2流程清单外的文件审批流程由营运管理部和品质体系确定。
家用空调事业部企业标准RoHS和REACH产品成品检验管理标准QMK-GC08.006-20131目的和范围为了在成品检验中更好的对欧盟RoHS指令(含东芝ODM产品,下同)和REACH法规要求的物料进行监控,加强检验员对RoHS指令和REACH法规的认识,特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欧盟和北美的成品机,以及内销的东芝ODM成品机的RoHS指令检验项目和验收标准等要求,以及REACH法规成品机的验收标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空调事业部生产的所有RoHS指令和REACH法规机型的成品抽检。
2范围QMK-GC08.001 RoHS和REACH产品品质体系管理QMK-GC08.003 RoHS和REACH产品不合格品控制QMK-GC08.004 RoHS和REACH产品生产过程组织与控制QMK-GC08.008 RoHS和REACH物料标识与追溯管理规范3定义3.1欧盟2003年制定出台了两条环保指令:WEEE和RoHS。
3.1.1WEEE《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
3.1.2RoHS《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02/95/EC)》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限制使用含有铅、汞、镉、Cr(VI)、PBB及PBDE阻燃剂等六类有害物质。
家用小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家用小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流通领域的销售柜台中抽取。
随机数采用扑克牌法产生。
(一)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二)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
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2台。
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份样品。
(三)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抽样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四)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相关产品标准GB 4706.2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 4706.3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GB 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当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西安市2020年家用小电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样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家用小电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管理(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16•【分类】问答正文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以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等共同编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
《常见问题答疑》编制过程中征求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ECFIC)工作委员会环境工作组、欧洲电气电子行业机构、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日本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JEITA)等国外相关协会和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
在征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后,形成《常见问题答疑》,正式向社会发布。
相关方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等的执行有疑问,可发邮件件至************.cn及************。
本文件将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予以适时更新和调整。
附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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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进口旧 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07品目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
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国轻工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含汞 量的规定)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 量的检验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项目九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包括三类: (一)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
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二)旧机电产品 是指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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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84212110的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10的家用型气体 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91的静电除尘器;84221100家用型洗碟 机;84248910的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091000的真空吸尘 器;85092000的地板打蜡机;85093000的厨房废物处理器;85094000的食 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85098000的其他家用电动器 具;85101000电动剃须刀;85102000的电动毛发推剪器;85103000的电动 脱毛器;85161000的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 人式液体加热器);85162100的电气储存式散热器;85162990的电气空间 加热器;85163100的电吹风机;85163200其他电热理发器具;85163300的 电热干手器;85164000的电熨斗;85165000微波炉;85166010的电磁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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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家用电器检验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
全使用,根据《商检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包括:
影像设备、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含电热型、电动型以及电热电动型和电子型的家用电器)、光电器件。
(二)本规定所指的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第二章检验依据
第三条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
检验:
(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
(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
第四条产品的性能检验,依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
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
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及国家商检局颁布的检验规程,无国家标准或商检检验规程的,可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其
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凭样成交的,出口报验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抽样方法
第六条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
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检验方式
第八条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
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检验程序
第十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
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
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
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
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
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
第七章复验
第十六条同一批产品经商检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
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七条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商检局或上级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手续按国家商检局复验办法进行。
第八章储运和查验
第十八条在正常仓储条件下,出口上述的家电产品检验有效期按有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的家电产品,商检局可凭《予验结果单》、《
换证凭单》查验放行。
在仓储条件不正常如受潮、湿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出口前必须开箱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贮存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前必须重新申请商检局检验。
第二十一条口岸商检局在受理申请人报验的易地产品时,必须附有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如果发现《换证凭单》内容有误或商检批号有异,应立即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得到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口岸商检局对凭《换证凭单》出口的易地产品,实行批批查验。
第九章样品保存期
第二十三条出口家电产品一般不保留样品,必要时按扦样手续扦取的样品保留期为半年;由商检局封存的成交样品,可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止,到期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过期不取的,由商检局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