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浅谈黄河水资源管理现状及治理措施

黄河水资源管理现状及治理措施黄河水孕育了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奠定了今日黄河流域的昌盛繁荣,成为沿黄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被我们称为“母亲河”。
回顾历史这条母亲河给我们带来几多欢喜几多忧,曾几时黄龙肆虐,倾吞粮田,自新中国诞生,这条孽龙才被勤劳的治黄人扼制在九十八湾故道,给我们带来了不可比拟的欢乐,引黄灌溉滋润良田、补充水源托起一座座新兴的城市,然而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黄河水在满足河道生态环境需水量、输沙需水量、蒸发渗漏损失量之后,已很难满足不合理超负荷的用水。
黄河水资源供求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两岸引水急剧增加,由此发生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的错纵复杂的各种水事矛盾,如何利用有限的黄河水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如何在黄河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黄河水资源。
一、黄河水资源管理现状1. 黄河可供水量分布1984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提出《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在水资源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提出了各省(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黄河可供水量分布方案,我国首次对全流域水资源进行了宏观配置,增强了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抑制了需水增长过快的势头。
1997年起黄委开展了不同来水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分布方案的制定工作,编制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颁布实施,将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布方案》进一步分配到年内各个月和不同来水年份的水量分配。
2.取水许可证管理实施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2002年黄委制定并颁发了《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审批的取水总量,扣除黄河干支流水量后的用水量,不得超过分配给各省的用水量(自治区)的水量指标。
这在我国流域取水许可证管理中尚属首次。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取水权转让日益受到关注。
取水权转让是指在保障水资源利用的前提下,由原有取水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新单位转让其取水权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监管和规范这一行为,我国提出了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一、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概述我国自2017年起开始推进取水权转让工作。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十一条对取水权转让作出规定:“原取水许可人或其继承者可以将取水权与取水许可同时转让,经取水定额核定、水资源费缴纳、用水监管等手续,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取得水利部门的同意后,取水权转让有效”。
2019年,《水利法实施条例》出台,补充规定了取水权转让的程序、条件、收费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如取水单位应具备安全稳定、节约用水、环保达标等基本条件,转让须征得原取水人同意,且取水定额不得超过原取水单位的定额等。
二、典型案例1. 江苏徐州转让取水权案2017年,江苏省徐州市尝试开展取水权转让工作。
当年,该市有18名取水单位共转让432万立方米的取水权,取代原有蓝田、韦庄等老旧工业集中地区的取水权。
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流转,该市探索出了一套成熟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了水资源绿色可持续利用。
2. 黄河河口取水权转让案黄河河口是我国现存的最大淡水源头之一,其取水许可核发工作一直遵循着典型的容量准入原则。
但是,由于河口地区水资源有限,部分取水单位实际取水量已远高于其核定量。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2017年黄河水利委员会启动了取水权流转试点。
经过公开竞价,一批新型用水单位获得了原有取水人的许可,实现取水权转让和取水定额核定的顺利过渡。
3. 兰州市取水权流转案兰州市作为西部地区的水资源紧缺城市,其取水权转让也一直备受关注。
2018年,该市共有20家企业的5000万吨年度定额取水权被纳入到新型用水单位的取水清单当中。
新型用水单位以每年1.8亿元的价格购买了480万吨年定额的水,为原有取水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效益。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发改环资〔2021〕176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767号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本方案,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审核,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坚持系统观念,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实施黄河流域及引黄调水工程受水区深度节水控水,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加快形成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黄河流域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47立方米以下,比2020年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上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中下游力争达到3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依法管理,科学调度,全方位提升 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质效

依法管理,科学调度,全方位提升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质效作者:周海燕来源:《民主与科学》2023年第06期黄河水资源先天禀赋不足,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许多地区缺水问题长期存在。
近年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推动黄河保护治理全面进入法治轨道,黄河水利委员会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强化水资源调度管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水利支撑。
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显著一是合理分水,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以国务院“八七”分水方案为基础,圆满完成黄河分水指标细化工作,实现流域各省区全部分水指标细化到地市。
9条重要跨省支流中已有7条水量分配方案获水利部批复。
各省区地下水管控指标均已通过流域复核。
确定了黄河干流、渭河、洮河等10条流域重点河流20个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初步构建起黄河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刚性约束指标体系框架。
二是节水控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节水优先”,2019年以来通过节水评价核减201个项目取水量7936万立方米,完成232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立项复核,推进流域58%的县域建成节水型社会,编制流域高耗水行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实现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
通过实施水权转让,为黄河流域447个工业项目配置水量4.79亿立方米,推动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了水资源跨行业、跨区域流转。
三是统一调度,科学配置黄河水资源。
坚持并完善了“国家统一分配水量、省区负责配水用水、用水总量和断面流量双控制、重要取水口和骨干水库统一调度”的水资源管理调度模式,黄河实现连续24年不断流。
通过龙羊峡、刘家峡、小浪底等骨干水库“蓄丰补枯”,有力保障了供水安全。
统一调度以来黄河干流累计供水5176亿立方米,有效支撑了流域粮食增产增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的,应进行水权转让:(壹)引黄耗水量连续俩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于 5 %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二)和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三)和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且于壹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壹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岀让方。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联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壹)总量控制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必须于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二)水权明晰原则。
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三)统壹调度原则。
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范围探讨

间水权转 换 、 区节水 水权 转换 、 灌 水土保持 水 权转换 和农 业 用水 户之 间水权转 换 。
关键 词 : 水权 转换 ; 水资 源 ; 节水量 ; 可转换 水 量 S o eo lme t gwae ih a se elw R vrBai/ h n n e HeHog u Yi u u n cp fi e ni trrg t r nfri Y l ie s / agWeg , nmo , nH  ̄ a mp n t n o nZ
以河 段耗 水 量作 为 各省 ( 自治 区 ) 用
水量 , 在流 域水 资 源宏 观 控 制 中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依据 我 国现行 的法 律框
架和 水 资源 管理 体 制 的分 工 , 在一 个
中图分类 号 :V 1 .+ 9 32 T 2 34 D 2 .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0 0 1 2 (0 1 2 — 0 2 0 10 — 13 2 1 ) 1 0 3 — 4
运 用 水 权 水 市 场 理 论 ,在 水 利
一
部 指 导 下 .0 3年 以来 黄 河 水 利 委 20 员会 与 宁 夏 、内 蒙 古 自治 区 水 利 厅 及 当 地 政 府 共 同开 展 了水 权 转 换 试 点 工 作 , 得 了较 大 进 展 , 索 了 取 探
水 资N T R R S U C S 0 2 1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 范围探讨
张文鸽 , 宏谋 , 何 殷会娟
( 河水 利委 员会黄 河水 利科 学研 究 院,5 0 3 郑州 ) 黄 4 00 , 摘 要 : 据 水权 水 市场理 论 , 建 了黄 河水权 体 系, 根 构 在此 基础 上提 出黄 河可 转换 水权 的 定 义 、 内涵及 其 实施 范 围。 对 黄河 流域 农业 用水效 率低 及“ 少沙 多” 特点 , 出黄 河流域 未 来可转换 水权 的 实施 范围 , 针 水 的 提 包括 省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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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调〔2009〕51号2009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二)水权明晰原则。
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三)统一调度原则。
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
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四)可持续利用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实施期较长或国家产业政策有变化时,经原程序审批可对总体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黄河水权转让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区)水利厅提出水权转让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一)水权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三)受让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水权出让方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意见;(六)其它与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让项目,省(区)水利厅在收到水权转让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黄委。
第十三条黄委应对水权转让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水权转让不符合所在省(区)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的;(二)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四)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黄委自接到省(区)水利厅报送的水权转让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技术报告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权转让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区)水利厅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水权转让项目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省(区)水利厅应组织水权转让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协议和水权转让实施方案应报黄委备案。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水权转让技术文件的编制第十七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省(区)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及供需分析;(三)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让水量分析,可转让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四)按照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本省(区)通过节水措施可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指标;(五)经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六)提出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意见;(七)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输水渠道节水与田间节水相结合,常规方式节水与高新技术节水相结合,以工程措施节水为主,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推行灌溉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等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工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节能与减排相结合,推行先进的用水工艺,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用水指标,退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报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包括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等;(三)出让方水权指标、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措施和实施方案,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五)水权转让项目节水工程的选取、节约水量和转让水量的确定;(六)水权转让期限、水权转让费用及价格;(七)水权转让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九)取、退水监测评价与监控;(十)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四章水权转让期限与费用第二十三条水权转让期限要兼顾水权转让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黄河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年。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第二十四条水权转让总费用应包括:(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工艺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建设费用;(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四)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可参照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六)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与拟建项目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项目,由省(区)水利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水权受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水权受让方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即可进行节水工程建设,受让方节水工程建设的资金必须按期到位。
对未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将保证金及利息一并退回受让方。
第二十九条省(区)水利厅负责水权转让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节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确保节水工程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第三十条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省(区)水利厅向黄委提出核验申请,黄委会同省(区)水利厅按照《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黄水调[2005]29号)组织核验。
第三十一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实行预交制,每次预交1至2年。
水权转让其他费用由省(区)水利厅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农业节水向工业用水转让的,由于工业供水保证率与农业供水保证率的不同,为保证供水安全,其节约水量应按不小于转让水量的1.2倍考虑。
第三十三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的,出具节水工程核验意见。
核验不合格的或有重大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三十四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或复验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让方可生效。
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第三十五条通过工程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对节水工程的节水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评价;通过改变用水工艺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做好取、退水监测或水平衡测试。
节水工程核验通过一年后将节水工程运行一年来的节水效果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黄委和省(区)水利厅。
第三十六条黄委及其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和省(区)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黄河水权转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委和省(区)水利厅可暂停或取消该水权转让项目:(一)节水工程未通过验收或节水工程未投入使用而受让方擅自取水的;(二)水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未签订水权转让协议的;(三)水权转让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节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四)水权转让项目生效后,受让方擅自改变取水标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