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
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县区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县区水权交易的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权交易申请1. 水权交易申请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申请表格,包括水权交易的目的、水量、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内容。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有虚假或隐瞒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水权交易审批1. 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县区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3. 公示期结束后,水利部门结合公示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批准水权交易申请。
四、水权交易合同签订1. 水权交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与出让方签订水权交易合同。
2. 水权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水量、用途、期限等内容,同时明确交易的法律效力。
3. 水权交易合同应当由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前需经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和友好沟通。
五、水权交易管理1. 水权交易后,申请人成为水权的新使用者,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水权。
2. 水利部门将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定期检查交易双方的水权使用情况。
3. 如发现交易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罚款、停用水权等措施。
六、水权交易信息公开1. 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包括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水量、用途等内容。
2. 公开的水权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出让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七、水权交易纠纷解决1. 对于水权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水利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2. 如申请人或出让方不满意调解或仲裁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

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
摘要:
一、水权转让的概念与意义
二、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原则
三、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
四、结语
正文:
一、水权转让的概念与意义
水权转让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将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或者所有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水权转让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水权转让,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二、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原则
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水权转让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非在收到款项时确认。
2.配比原则:水权转让收入应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3.历史成本原则:水权转让收入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并考虑相关资产的净值。
三、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
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其他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四、结语
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处理对于保障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遵循相关原则,合理处理水权转让收入的账务,以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水资源权属法律规定解析

水资源权属法律规定解析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因此,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水资源的权属。
本文将对水资源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国家所有制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
这意味着水资源的权属属于国家,个人和组织只能依法使用和管理水资源,但并不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二、法定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水法》,水资源使用权限属于法定使用权。
法定使用权是指依法具有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有经过国家的许可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水资源。
而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权,则主要归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在实践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供应、分配和使用。
这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避免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
三、水资源权属的转让和出让根据现行法律,水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被个人或者组织所拥有。
但是,根据《水法》,国家可以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和出让。
转让是指国家将自有的水资源使用权划归到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手中,而出让则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水资源使用权让渡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转让和出让水资源使用权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
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
四、水资源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因此,水资源权属的纠纷时有发生。
在我国,对于水资源权属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权属归属。
此外,我国还鼓励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水资源权属纠纷。
这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成本,保持相关各方的合作关系,并促进水资源权属问题的和谐解决。
水权交易管理活动方案

水权交易管理活动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稀缺性和需求的多样性日益凸显。
为了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水权交易管理活动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水权交易管理活动,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各方的水资源需求。
二、管理范围与主体水权交易管理活动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交易,包括水权的买卖、转让和租赁等活动。
管理主体包括水资源管理部门、水利建设单位、水权交易市场运营方和水权交易参与者等相关方。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水权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2. 环境优先原则:水权交易应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需求,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水资源。
3. 利益共享原则:水权交易应实现各方的利益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流程1. 准备工作(1)水资源管理部门确定水权交易的年度计划和指标。
(2)水权交易市场运营方建立并完善交易系统和信息平台。
2. 市场化交易(1)水权交易参与者通过水权交易市场提交交易申请。
(2)水权交易市场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发布交易公告。
(3)交易参与者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竞价或议价。
(4)交易市场根据竞价或议价结果,确定交易双方并生成交易合同。
3. 合同履约(1)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水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交易合同的履约情况。
(3)如出现合同履约问题,相关方应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4. 监管与评估(1)水资源管理部门对水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水权交易市场运营方对交易市场平台进行运营管理和服务优化。
五、管理措施与保障1.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水权交易管理法规和政策,为水权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2. 信息公开透明:水权交易市场应及时公开水资源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3.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专业化、智能化的交易平台,提升交易效率和准确性。
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关于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

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关于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出让方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2. 受让方需要使用水资源进行特定的经济活动;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出让水资源使用权1.1 出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在此确认其拥有权为无争议的合法所有权。
1.2 转让的水资源使用权详见附表1,该附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受让方同意接受所转让的水资源使用权,接受使用其中包含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1.4 转让生效后,出让方将不再行使该水资源使用权,并保证该权利不再转让给第三人。
二、转让条件2.1 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元。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支付,出让方确认收到款项后,将出具相关证明。
2.2 附加条件: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保证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三、转让手续3.1 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其拥有的水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及用水许可证、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文件原件或副本;(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共同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3)自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完成水资源使用登记手续。
3.2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将本协议的副本提交到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四、免责声明4.1 受让方承认,其接手使用该水资源使用权,需自行承担一切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污染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污水)产生的任何环境污染事件等。
水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水资源使用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水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水资源使用权概述1. 水资源使用权概念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利,包括地表水使用权和地下水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是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相分离的结果。
2. 水资源使用权特点(1)水资源使用权具有物权属性。
水资源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等特点。
(2)水资源使用权具有专属性。
水资源使用权属于特定的使用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水资源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水资源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到期后需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4)水资源使用权具有限制性。
水资源使用权受到水资源总量、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等因素的限制。
三、水资源使用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水资源使用权取得。
根据《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
(2)水资源使用权转让。
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转让条件。
(3)水资源使用权期限。
水资源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不超过50年。
(4)水资源使用权终止。
水资源使用权终止时,使用者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与水资源使用权。
水土保持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水资源使用权人应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水权转让意向协议书

水权转让意向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单位名称]
[甲方单位地址]
[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甲方拥有合法取得并管理的水资源使用权,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有意受让甲方的部分水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一、转让水权范围及数量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具体水源地名称]的[具体水量单位,如立方米/年]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条件
1. 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水权转让的合法性。
2.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具体条款,将在后续正式协议中另行约定。
3. 双方应保证在签署正式协议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意向协议期限
本意向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天数]天。
在此期间,双
方应积极进行水权转让的后续谈判及准备工作。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意向协议内容及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其他
本意向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本意向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
乙方(盖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崔建远)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4-14摘要: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也不是水的买卖,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事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关键词:水权转让、转让合同、水权转让登记中一、引言在法律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又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面对水资源短缺的局面,解决市场主体的用水问题,有效益的途径是配置给市场主体水权,或者使其获得水合同债权,并根据每个市场主体对水需求的数量变化,允许通过市场主体协商而非行政强制使水权或者水合同债权移转。
其中,水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移转就是水权的转让。
通过对我国水资源现状的摸底和对用水实际情况的掌握,又有浙江省东洋市与义乌市所为“水权转让”的案例,漳河上游跨省有偿调水的成功实践:水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有关人士都大声疾呼,我国必须尽快建立水权制度,并允许水权转让。
关于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水权转让制度的启动和运行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及其管理,经济学家、水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且有说服力的阐述,笔者不再赘言;但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尚有许多工作亟待完成,本文即为此而作。
二、水权转让的概念分析水权转让(transferOfwaterrights),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水权(water rights)脱离水权人而归他人享有的现象。
此处所谓事由,可以是行政行为,例如征购、征用等;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水权便转归乙公司享有;还可以是法律行为,其中大量的应是水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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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 ,我国实行水权转让的大气候和前提条件基本具备,可以通过立法有计划、有步骤、有试点、有选择地建立水权转让的 法律 制度和市场机制。鉴于实行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市场,在我国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水资源立法、水行政管理、水 经济 政策、水 企业 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和改革,本文仅就现阶段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深入 研究 。 关键词:水权转让范围原则条件 一、水权体系、水权转让与水权转让的范围 (一)水权体系 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 问题 ,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 科学 、合理的水权体系。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 1.水资源的所有权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普通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很难适应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一些国家的法律开始将江河湖海等水源赋予所有权概念。目前许多国家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也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水资源所有权。例如,在俄罗斯,水资源所有权分国家、单位和个人所有权等多种类型。根据俄罗斯民法,个别零散水体可以属于市镇机构或一些公民和法人所有。《俄罗斯联邦水法》(1995年)第33条规定:“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各州、区所有。”第35条规定:“所有一切水体,包括那些不属于个别市镇、公民和法人所有的零散水体,均应属国家所有制范畴。”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水法》,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即我国法律上的水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水资源所有权是指国家、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水资源所有权的 内容 ,包括水资源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种权能。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或水体,是水体中的水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的统一。如果从法律上将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水资源地(包括水资源的底土、岸邦及与水资源相邻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开来,则应该考虑、确定水资源相关土地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岸边权。从 理论 上看,水资源所有权应该适用于水资源的全部功能。但是,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的所有权重在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即对水资源的经济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而没有将环境功能和 社会 功能包括在内。 2.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 目前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与国外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权有较多的相似性。 从理论上看,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已经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而对水资源所有权人而言,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一个存在不同阶级、阶层和强权的社会或国家,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少数人拥有(水资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且拥有大量水资源的少数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作为 政治 概念的国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由于经济实力和贫富差距等原因,这些人无钱或没有能力从水资源所有权人那里买到水资源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我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即用益权就是用益物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因此,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以利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甚至有限处分的物权。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用益权人,他有使用、收益甚至有限度处分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由于用益权人将他人所有物视同自己所有,因而原所有权被称为“虚有权”(nudaproprietas),又译为“赤裸所有权”;原所有权人被称为虚有权人,他只保留对其所有物的最终处分权。目前国外民法已经有大量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水资源的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概括起来,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点: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用益物权人有独占和排他性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等,除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外,其他用益物权都为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必须存在他人所有的物上,用益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 自然 孳息(如水域中的鱼所自然繁殖的小鱼等自然产生之物)、人工孳息(如在水域中人工养殖而取得的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养鱼场的租金);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物,一般为不消费物,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的基础,是在使用价值方面对物的支配,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的灭失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 由于用益物权的上述特点,它具有适用于水资源利用、收益和处分(即水权转让)的极大潜力,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概念。所谓水资源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水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有限处分的物权;在我国,可以将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定义为:非国有水资源所有权人对国有水资源依法、依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水资源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点:水资源用益物权人有独占和排他性支配国有水资源的权利;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必须存在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上,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人不是国有水资源所有权人;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一经确立(包括法定和意定),就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对于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收益,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国有水资源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如水域中的鱼所自然繁殖的小鱼等自然产生之物)、人工孳息(如在水域中人工养殖而取得的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养鱼场的租金);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以国有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为实现的基础,是在使用价值方面对国有水资源的支配,国有水资源的灭失导致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消灭;国有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须为国有水资源,国有水资源是一种不消费物即指水的来源,国有水资源不是指水产品或已经与水地分离的水量。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使用权派生于所有权。我国《水法》第三条仅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使用权。 一般认为,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对非自己所有的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定义,水资源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第一,水资源使用权是派生于水资源所有权但又区别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物权,水资源使用权不是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的区别仅在于: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使除依法外,还要依水资源所有权人与水资源使用权人依法签订的合同。从大陆法系的物权观看,水资源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第二,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水资源使用权可以分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水资源使用权和个人水资源使用权两类。第三,水资源使用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水资源是一种不可消耗物,这可以将水资源使用权与水产品所有权区别开来,水资源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水资源而不能是水产品;水产品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水产品而不能是水资源,水产品是一种可以消耗的物),是非使用者所有的水资源(水资源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非使用者所有的水资源而不能是自己所有的水资源,如果自己使用自己所有的水资源则属于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水资源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水体(包括水及其相连的土地)使用权,是持续或连续使用水资源的权利。例如,某水电站持续利用长江水发电的使用权,某轮船持续利用长江水航行的使用权,某 农村 组织持续通过水渠利用长江水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使用权。第四,水资源使用权使用的主要是水资源的经济功能(主要发电、航运、渔业养殖、商业 旅游 、商业供水等),而不是水资源的环境功能和社会功能。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的利用着重于获得经济效益,而没有将环境利用和社会利用包括在内。 根据对水资源的使用方式,水资源使用权可以分为取水权、水运权、水电权、放木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等各种开发利用水域或水体或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是指单位或个人有依法直接从国有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泊、地下水)中引水或取水的权利,引水或取水是将水从其水体中分离出来、或将原有水体改变形状流向的行为。取水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取水权的主体必须是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是国家或全体人民之类的抽象主体;第二,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第三,取水权人通过行使取水权可以形成新的水体而成为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人,也可以获得一定水量而成为该一定水量或水产品的所有人;第四,获得取水权必须经过批准或签订合同并依法或依合同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国有水资源(如江、河、湖泊、地下水)的取水权应该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出让或转让国有水资源(如水库、水渠等水利工程中的水资源)的取水权应该经过国有水资源使用权人的同意并依合同交纳一定的费用。水运权是利用水域航行或运输的权利。水电权是利用水流发电的权利。放木权是利用水流放运木材、竹材的权利。养殖权是利用水域养殖、种植水生物(主要是鱼类、贝类、藻类)的权利。旅游观光权是利用水体或水域进行旅游观光的权利。由于我国长期没有从法律上区别国有水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的界限,上述各类水资源使用权在过去一般被视为行政许可的产物,而不被视为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今后,应该通过法律创造条件将它们转化为国有水资源使用权。 3.水环境权 水是人维持其生命和生存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有享用江河湖水体的自然权利,包括: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的水生态环境的资格和自由,如有享受水自然景观、清洁水体以及亲水等权利;有利用水环境资源或水环境功能以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 发展 需要的资格和自由,包括利用水体的自净功能而排放适量污染物的资格和自由(如向水体排放生活、生产废物);有要求维持河流流量和湖泊正常水位的权利;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而获得水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利,如获得江河湖海的恩惠,获得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的水环境条件等效益。我们把这种水权称为水环境权,它是环境权的一种。 最初,水环境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天赋权利,不需要法律规定或政府恩赐,政府和法律也不能否认或撤销。例如,在瑞典,自古以来就承认水环境享受权(主要表现为习惯),人们可以在他人所有的水域里取用饮水、游泳或乘船游览;同时,人们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注意保护植物和水域。城乡居民不经许可即有权直接从江河湖海等天然水体中获取其基本生活、生产用水,这是许多国家的传统或习惯,并且这些习惯一直得到法律的承认或保护。例如,《俄罗斯联邦水法》第27条规定:“除本水法另有规定外,俄罗斯公民有权自由使用水体水源满足自身需要”。《西班牙水法》(1985年)第48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不经任何批准授权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和法规取用沿自然河道流动的地表水,以满足饮用、浴用、家庭使用和牲畜饮用的需要。”有些国家的法律迄今还没有规定这种水环境权,并不意味着否认水环境权,而恰恰是默认水环境权的表现,即应验了“法律没有规定即有自由、即有权利”的名言。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贬低。”19世纪末,作为英国宪法宗师的戴雪以其《英宪精义》名扬天下,他在明确提出法治概念时也认为,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源泉,而是它的结果。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凡法律不禁止者皆可推定为权利”的原则,从法律没有禁止人们享有适宜环境这一点看,也可以推定人有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 过去我国法学界讨论水权问题时,一般不涉及或不研究水环境权的问题。随着水体污染和破坏的加剧,侵犯水环境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国对水环境权越来越重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已经规定公民的清洁水权、亲水权、净水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