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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水政法[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健全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下同)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指导下,近几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水权转让的实践,推动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现对水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水权转让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水权转让实践,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创造更多的经验。

二、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的日益紧缺,水权转让交易成为了解决水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水资源需求的重要手段。

水权转让交易是指水权持有者将自己的水权出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因此,制定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的内容。

1. 水权转让交易的主体。

水权转让交易的主体包括水权持有者、水权购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水权持有者是指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水权购买方是指需要购买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水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水权转让交易的水资源量和水质进行评估。

2. 水权转让交易的程序。

水权转让交易的程序包括水权转让方案的制定、水资源评估、交易协议签订、交易款项支付和水权过户等环节。

首先,水权持有者需要制定水权转让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资源进行评估。

然后,水权持有者和水权购买方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最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完成水权过户手续。

3. 水权转让交易的监管。

水权转让交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包括对水权转让方案的审核、水资源评估的监督、交易协议的审批和水权过户手续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水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水权转让交易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 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防范。

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水资源评估的不准确、交易款项支付的风险和水权过户手续的不完善等。

为了防范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需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规范水权过户手续,确保水权转让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水权转让交易的效果评估。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后,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增加等。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范围探讨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范围探讨

间水权转 换 、 区节水 水权 转换 、 灌 水土保持 水 权转换 和农 业 用水 户之 间水权转 换 。
关键 词 : 水权 转换 ; 水资 源 ; 节水量 ; 可转换 水 量 S o eo lme t gwae ih a se elw R vrBai/ h n n e HeHog u Yi u u n cp fi e ni trrg t r nfri Y l ie s / agWeg , nmo , nH  ̄ a mp n t n o nZ
以河 段耗 水 量作 为 各省 ( 自治 区 ) 用
水量 , 在流 域水 资 源宏 观 控 制 中发 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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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用 水 权 水 市 场 理 论 ,在 水 利

部 指 导 下 .0 3年 以来 黄 河 水 利 委 20 员会 与 宁 夏 、内 蒙 古 自治 区 水 利 厅 及 当 地 政 府 共 同开 展 了水 权 转 换 试 点 工 作 , 得 了较 大 进 展 , 索 了 取 探
水 资N T R R S U C S 0 2 1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 范围探讨
张文鸽 , 宏谋 , 何 殷会娟
( 河水 利委 员会黄 河水 利科 学研 究 院,5 0 3 郑州 ) 黄 4 00 , 摘 要 : 据 水权 水 市场理 论 , 建 了黄 河水权 体 系, 根 构 在此 基础 上提 出黄 河可 转换 水权 的 定 义 、 内涵及 其 实施 范 围。 对 黄河 流域 农业 用水效 率低 及“ 少沙 多” 特点 , 出黄 河流域 未 来可转换 水权 的 实施 范围 , 针 水 的 提 包括 省份之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04(000)015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J], 省农村土地确权办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黄委颁布《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J],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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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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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二)水权明晰原则。

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三)统一调度原则。

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

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 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 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 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实施期较长或国家产业政策有变化时,经原程序审批可对总体规划作适当调整。

??? 第十一条黄河水权转让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区)水利厅提出水权转让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水权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 (三)受让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水权出让方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意见;??? (六)其它与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 第十二条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让项目,省(区)水利厅在收到水权转让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黄委。

??? 第十三条黄委应对水权转让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水权转让不符合所在省(区)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的;??? (二)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

??? 第十四条黄委自接到省(区)水利厅报送的水权转让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 技术报告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 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权转让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区)水利厅组织审查。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水权转让项目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省(区)水利厅应组织水权转让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协议和水权转让实施方案应报黄委备案。

???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水权转让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十七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省(区)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及供需分析;??? (三)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让水量分析,可转让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 (四)按照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本省(区)通过节水措施可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指标;??? (五)经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 (六)提出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意见;??? (七)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农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输水渠道节水与田间节水相结合,常规方式节水与高新技术节水相结合,以工程措施节水为主,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推行灌溉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等节水措施。

??? 第十九条工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节能与减排相结合,推行先进的用水工艺,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用水指标,退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 第二十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报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 第二十二条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包括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等;??? (三)出让方水权指标、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 (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措施和实施方案,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 (五)水权转让项目节水工程的选取、节约水量和转让水量的确定;??? (六)水权转让期限、水权转让费用及价格;??? (七)水权转让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取、退水监测评价与监控;??? (十)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四章? 水权转让期限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水权转让期限要兼顾水权转让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黄河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年。

???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 第二十四条水权转让总费用应包括:???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工艺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 (四)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可参照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六)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与拟建项目一一对应。

??? 第二十六条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项目,由省(区)水利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水权受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 第二十八条水权受让方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即可进行节水工程建设,受让方节水工程建设的资金必须按期到位。

对未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将保证金及利息一并退回受让方。

??? 第二十九条省(区)水利厅负责水权转让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节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确保节水工程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 第三十条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省(区)水利厅向黄委提出核验申请,黄委会同省(区)水利厅按照《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黄水调[2005]29号)组织核验。

??? 第三十一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实行预交制,每次预交1至2年。

??? 水权转让其他费用由省(区)水利厅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

??? 第三十二条农业节水向工业用水转让的,由于工业供水保证率与农业供水保证率的不同,为保证供水安全,其节约水量应按不小于转让水量的1.2倍考虑。

??? 第三十三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的,出具节水工程核验意见。

核验不合格的或有重大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

??? 第三十四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或复验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让方可生效。

??? 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 第三十五条通过工程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对节水工程的节水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评价;通过改变用水工艺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做好取、退水监测或水平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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