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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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市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一飞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人事行政科。

粟皎敏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信息科、调查研究科、会议接待科、综合科、内网管理科。

赵塞经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台办、市侨务办公室、共青团桂林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少先队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驻桂林新闻机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

郑文宝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中府〔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本规定统筹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律顾问参加。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任期与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担任相关职务期限一致。

外聘法律顾问由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具体条件及遴选聘任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能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及制度建设;(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工作;(三)监督检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四)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全区交通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聚焦群众需求,深化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先行,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的统一,推动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出行。

二、工作目标桂林市交通一卡通工作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实施、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全市公交、出租车及其他客运交通工具的交通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区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最便利的公共出行服务。

(一)近期目标(2017—2018年)组建、设立桂林市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并按照自治区交通一卡通的技术要求,升级现有IC卡系统等软硬件设备,搭建以桂林市城区公共交通为主体的交通一卡通平台,做好与全区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衔接准备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日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设立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桂林市国资委),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授权桂林市国资委代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共桂林市委决定,成立桂林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党的工作职责;成立桂林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市委规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桂林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桂林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规章和文件。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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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54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7
【实施日期】2015.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办〔2015〕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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