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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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会务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内部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内部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会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会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法院办公室负责全院会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会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会议的筹备、会务服务、记录整理和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类型与审批第七条会议类型分为日常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培训会议、表彰会议等。

第八条日常工作会议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专项工作会议、培训会议、表彰会议等需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会议申请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四章会议筹备与实施第十一条会议筹备1. 会务工作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会议室预订、设备调试、资料准备等工作。

2. 参会人员名单由主办部门提供,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发放会议通知。

3. 会议资料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议实施1. 会务工作人员负责会议签到、引导、记录等工作。

2. 会议主持人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3. 会议发言应遵守时间,不得随意离场。

4. 会议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决定事项等。

第五章会议总结与归档第十三条会议结束后,会务工作人员应整理会议纪要,报送主办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主办部门审核会议纪要无误后,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会议纪律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应尊重他人发言,不得随意打断。

法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法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

第三条我院日常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科学管理,高效运作;(四)勤政廉洁,服务人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审核、发布法院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三)负责法院内部文件的收发、登记、归档和保密工作;(四)负责法院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分配;(五)负责法院办公环境的维护和改善;(六)负责法院车辆、通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我院设立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法警大队等内设机构,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日常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工作流程(一)立案1. 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2. 立案庭对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 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4.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审判1. 法官或合议庭收到案件后,进行阅卷、调查、开庭;2. 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质证、辩论;3.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形成判决或裁定;4.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执行局负责执行。

(三)执行1. 当事人申请执行或法院自行启动执行程序;2. 执行局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3. 完成执行任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4. 执行完毕,结案。

第七条工作规范(一)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二)工作人员应着装规范,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整洁;(三)工作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尊重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四)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五)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一、法庭秩序管理1.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法庭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法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庭审资料、确保庭审设备正常运转等。

同时,法官应提前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庭审中的行为规范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严谨公正、言行得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侮辱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当事人和律师也应该遵守法庭规章制度,不得在庭审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

3.庭审后的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庭审记录、准确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为法庭裁决提供依据。

同时,法庭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明确裁决结果,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程序管理1.庭审排期法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排期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时间和其他相关因素,避免因排期不当导致案件延期。

2.庭审程序法庭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进行证据推举和质证,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庭审记录法庭应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准确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庭审记录是法庭裁决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准确全面。

三、法官和法警管理1.法官管理法官是法庭的核心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慎言慎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法警管理法警是法庭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法警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警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侮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是法庭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定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法官和法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做到廉洁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庭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部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法院部门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法院部门内部组织架构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院长:主持全院工作,负责制定法院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及重大事项协调;2.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各部门工作;3. 庭长:主持审判庭工作,负责案件审理、执行等工作;4.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分管案件审理、执行等工作;5. 审判员: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6. 书记员: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制作、送达等工作;7. 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法院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如下:1. 收到案件后,及时进行立案审查;2. 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 审判结束后,及时制作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4. 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条法院部门内部工作规范如下: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2.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3. 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4.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维护法院形象;5.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对法院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部门内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法院部门内部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审判、公正廉洁、民主参与的原则,做到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领导机构、行政管理、案件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法院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法院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法院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工作小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决策。

第七条法院领导机构应当进行定期会议,研究部门工作计划、管理规定和重大事务。

第八条法院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实现工作的有机联系和协同发展。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法院部门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部门工作需求进行人才招聘和岗位安排。

第十条法院部门应当建立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对部门员工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激励并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十一条法院部门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法院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法院部门应当依法合规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和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法院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和审计监督,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法院部门应当定期对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和汇总,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章办公管理第十六条法院部门应当规范办公行为,确保办公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七条法院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文件和资料,依法保护机密文件的安全。

第十八条法院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法院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健康。

法院 层级管理制度汇编

法院 层级管理制度汇编

法院层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的层级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层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的管理和决策:乡镇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法院层级管理原则上实行垂直管理,具有综合性的行政和审判职能,依法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法院层级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独立公正、廉洁自律,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法院层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法院层级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院层级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院领导班子、行政机构、审判机构、内审机构和监察机构等,应当依法设立。

第八条院领导班子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庭长等,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职责,实行集体领导。

第九条行政机构包括办公厅、政治部、行政部、审判执行庭等,负责法院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审判机构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负责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防止腐败和渎职。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包括司法监督部门、纪检部门等,负责监督执法效果和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章分工和协作第十三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效应。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最高审理案件,统一解释法律,保障司法统一和权威。

第十六条各级法院要根据审判职能和案件特点,合理分工和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法院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庭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法庭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庭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全体法庭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

三、工作纪律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忠诚于法律事业。

2. 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4. 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考核。

5.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工作要求1. 工作时间(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确因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应向领导请假。

2. 工作态度(1)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质量(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2)认真做好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4. 案件管理(1)对受理的案件,及时审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对疑难、复杂案件,应主动请示汇报,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

5. 公正司法(1)公正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2)公正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五、考核与奖惩1. 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法庭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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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

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

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证:(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

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四条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五条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

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六条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七条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日桂阳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数据。

二、综合档案室依照收档范围,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

归档时确保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相关部门限期补齐材料或补正后归档。

三、诉讼档案应在案件办结并经审监庭评查无误或经过补正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档案利用要严格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律师或其他公民查阅档案,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诉讼档案副卷、审委会、党组会记录等机密档案禁止出借和查阅,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须经院领导批准。

六、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者应追究责任。

七、应及时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防光、防尘等基本要求,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九、每年应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二○一○年二月十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一)归口管理原则:全院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其他业务庭室和基层法庭按本规定承担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全院各业务庭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口接待,综合性检查及重大会议由办公室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遇紧急接待任务需先电话请示,方可接待。

并及时按程序报批。

(四)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杜绝奢侈浪费。

(五)总额控制原则: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核定接待费总额,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超出。

二、接待范围(一)上级法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二)本系统到我院办理公务的工作人员;(三)前来我院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五)院长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三、费用核定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县委办、政府办核定的接待费用总额执行,包干部门的接待费用控制在财务预算公务接待及办案用餐基数内,超过基数按县委、政府规定标准征收100%扶贫基金。

四、接待标准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1、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副院长以上领导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行程和接待地点,接待费用报批限额列支。

2、处级或处级以上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

(二)本系统其他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副厅级以上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60元以内,另按800元标准宴请一次。

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80元以内列支。

(三)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检查内容、人数、时间以及接待标准提出预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600元以下,有关单位领导接待标准每餐控制在400元以下。

(五)本系统干部职工来我院办理公务,由相关庭室按80元以内标准一人一床。

工作用餐为早餐每人10元、中晚餐各每人每餐50元。

(六)本院机关庭室到基层法庭指导工作或协助工作一律按每餐每人10元标准接待。

(七)包干部门被上级评为先进的,市级先进单位增加该部门接待费0.3万元,省级0.6万元,国家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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