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2017最新版
医院麻醉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医院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储存地点,如专用药房,指定专人管理,科主任定期检查并负责相关领导责任。
3.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及药品性质专柜存放,按药品批号和有效期分类,对于名称、外观相似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近效期药品有明显标志。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4. 急救药品应存放于显著、固定的位置,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
5. 药品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药房和冰箱内温、湿度并作相应记录。
6. 确保病人所使用的药品为有效期内的药品;拆零后盛药容器原则上使用原包装,包装内只能盛放一个批号的药品,标签上除标注药品名称和规格信息外,还应标注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科室药柜内拆零的药品必须标注药品批号和有效期;急救车或抢救箱内的药品,无外包装的安剖上没有有效期的,应加贴标签,标注药品有效期。
7. 高危药品应单独存放标有醒目标示的存储箱内,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并有醒目标识提醒临床人员注意。
三、麻醉药品的使用1.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科科主任填表审请,考核合格,院长批准,医务科将审批表副页及签名字样送药剂科备案,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2.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冲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生名章清楚可见;配方时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3.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亲属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医院麻醉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麻醉科手术麻醉中的药物周转,药剂科向麻醉科预支了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预支清单见《麻醉药品交接记录本》);为妥善保管好这些麻醉药品,麻醉科专门购置了保险柜,专门用于保存麻醉药品。
二、麻醉药品实行每个工作日交接制,逢周末公休和节假日无手术麻醉时不交接。
三、由当日主班麻醉师从前日当班麻醉师手中接收其保管的麻醉药品(包括空安瓿),药品种类和数量必须符合药剂科预支的种类和数量,均符合后由交班麻醉师和当班麻醉师先后在《麻醉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麻醉药品批号有变更,必须在《麻醉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的备注栏里注明批号。
四、麻醉药品专用保险柜放置在玻璃器械柜中,实行双锁、个人密码保管;每位麻醉师保管时可设置个人密码,以便于责任承担。
五、麻醉药品的接收以当日主班麻醉师的认可为准,如数量、品种有误,可拒绝接收,直至药品的数量、品种符合预支数目。
六、原则上,当日消耗的麻醉药品当日补充,如有夜班手术,可迟至次日补回,拖延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麻药品管理制度15篇

麻药品管理制度15篇名目【第1篇】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准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根据规定销毁处理。
10、发觉下列状况,应当马上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觉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2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麻、精、毒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精、毒药品管理制度
1.采购员按采购计划通知相应医药公司配送药品。
2.保管员与医药公司业务员按照购药计划核对发票、随货
通行单,共同验收药品,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批号、生产日期、效期等;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并认真
填写购入总账的各项任内容,在此之后双人签字。
3.采购员与保管员及医药公司业务人员在认真核对麻、精、
毒药品的数量、规格、发票后,由主管麻、精、毒药品
管理的主任签字,双方各存一本印鉴卡。
4.麻、精、毒药品须专人、专锁、专柜、专帐、专用处方
管理,库房须有报警设施。
5.麻、精、毒药品请领出库单须由调剂室负责人与保管员
签字后方可生效。
6.院内麻、精、毒药品的运送应通知保卫科,保卫科派保
卫人员护送到达调剂室。
7.麻、精、毒药品处方须单独存放,保存致规定年限,调
剂室要认真填写逐日消耗记录,并且有交接班记录,双
人签字,每日进行清点。
8.保管员、调剂室负责人每月按时统计麻、精、毒药品的
消耗量、库存量,并上报药剂科办公室,科室汇总全院
消耗量、剩余库存量并存档。
9.每月各调剂室要统计、回收空安瓿的数量,科室负责人
签字后,与调剂室负责人共同销毁空安瓿,并且双人签
字。
10.科室每月对各部门麻、精、毒药品的管理进行一次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第1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为保证我院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矩,制定本制度。
2.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发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采取特别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并需做好购进方案,合理调配库存。
除发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举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采取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采取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记下,并做好记录。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
专库应该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严防走失。
专库和专柜应该采取双人双锁管理。
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天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该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认真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否决发药。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否决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文档

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药品管理制度
1.临床各病区根据病种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备用药应指定专人或专班次管理。
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分别定位,不得将不同规格的药品同放一盒、一瓶内,编号排列放置,每班查对交班,有登记。
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
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签与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保持药柜整洁、干燥、通风、特殊药品避光保存。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放置在抢救车上,做到“五定一及时”,每班严格交接查对,保证应急使用。
5.贵重药品应有登记签收上锁保管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
每班交接,交接班时
帐物相符。
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
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3.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4.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部(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
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5.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各科室三、内容(一)管理要求1、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麻醉科、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并认真落实其职责。
各部门实行的麻精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库、药房、麻醉科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同时执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窗口“六专管理”。
药剂科每月组织检查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药剂科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处方的开具与调剂、报损与销毁等规定。
4、对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或的经营单位采购,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处方开具及留存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采购与验收1、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1、医院须设立专柜储存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2017麻药管理制度

2017麻药管理制度一、前言麻醉是医学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它在手术和治疗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麻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2017年,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各级医疗机构纷纷开展了麻醉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了麻醉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将从麻醉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系统的介绍,以期为麻醉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目的建立和完善麻醉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患者的安全。
通过明确的管理制度,规范麻醉操作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麻醉相关的不良事件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监督,严格要求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性。
3.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建设麻醉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职责分工,促进科室间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促进麻醉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利于麻醉技术的交流和分享,促进麻醉学科的发展和创新,提高麻醉质量。
三、内容麻醉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管理。
明确麻醉科的职责和管理机构,建立科室管理委员会和麻醉医师委员会,制定科室管理制度和职责清单,健全科室管理体系。
2.人员管理。
确定麻醉科人员的编制和任职资格要求,建立人员招聘和职称晋升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加强人员管理。
3.设备管理。
建立麻醉设备的选购和更新制度,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的标准操作流程,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4.药品管理。
严格规范麻醉药品的采购、配送和使用,建立药品存储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麻醉药品的监测和管理。
5.手术管理。
制定手术前、中、后的麻醉操作规程,加强手术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手术麻醉的质量和安全性。
6.质量管理。
开展麻醉质量评价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质量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探索麻醉技术的创新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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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存放要设立专柜统一管理。
二、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五、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六、收回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七、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