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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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来疆务工人员参与新疆建设的积极性,坚持既有利于保障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又坚决遏制“投机报考”现象、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教基〔201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自职能工作。

教育部门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考试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报考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如下:(一)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所有本专科院校。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蕉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区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就学。

1、上栗县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2、县城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9、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区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符合本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上栗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根据我县教育资源状况,确定公立、私立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四、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随迁子女材料准备

随迁子女材料准备

随迁子女的特征及材料准备
随迁子女特征:
1.身份证号非34开头;
2.身份证34打头但户口薄上显示已迁至外省(这点需学生及班主任
核查)。

随迁子女的材料准备(硬性材料 + 辅助材料 + 三选一材料)
一、硬性材料:
在我省高中阶段要有三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无论是中职还是高中都行,必须上传县级及以上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的学籍证明(盖章有效)照片。

不限应、历届,学生本人的高中完整三年学籍表。

(学籍系统),学生本人就读学校开具三年实际就读证明。

二、辅助材料:
初中(小学)毕业证,如果考生能提供一并拍照,越多越好。

有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必须证明其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承认监护人身份)。

孩子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的应为第一监护人,祖辈或亲戚充当监护人的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三选一材料:
考生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或社保缴纳等情况证明材料,三选一:稳定就业,需要单位出证明,稳定住所需要有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或者街道居委证明其长期在本地居住、经营等情况也可以)。

随迁子女审核省里要求严格,学籍是必须的!三选一必须至少一项充分证明,考生只要在金寨报名考试,必须要提供,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去年有的学校证明写的不打自招,该校出具证明,写父母在外地长期打工,明显不符合条件!必须证明在金寨务工,稳定住所。

稳定就业,需要单位出证明,稳定住所需要有租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或者街道居委证明其长期在本地居住、经营等情况也可以,有的还要佐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
随迁子女准备材料:硬性材料+ 辅助材料+ 三选一材料
1。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增府办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规〔2019〕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幸福增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广州市户籍在我区居住并在广州市范围内就业(创业)的内地居民。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申请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入读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入学申请人是拟申请入学的适龄人员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取得相应学籍的,不适用本细则。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务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到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这些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导致教育机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起,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做出了重要的政策调整。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2.公平原则:通过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相同的入学条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适应原则:根据随迁子女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4.就近原则:尽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学校,方便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具体工作方案1.宣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2.拓展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随迁子女参与城市入学的需求。

3.接收学校配套:对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城市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添补,确保能够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

4.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条件,不将户籍作为入学的唯一标准。

采取措施,如分配额度或增加班级数量等,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5.个体化教育支持:对于随迁子女,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例如开设专门的辅导班,帮助他们迅速适应城市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新来城市的随迁子女,要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6.学校跨区划招生:允许随迁子女跨区划招生,即不限制随迁子女必须就读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允许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就读。

7.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地区,要进行有关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学校随迁入学管理制度

学校随迁入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入学对象1.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或本省外县(市、区),随父母到流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1)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随迁子女;(2)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随迁子女;(3)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随迁子女;(4)符合国家及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学程序1. 随迁子女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对提交的入学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入学。

3. 学校应向随迁子女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入学时间和报到手续。

四、入学保障1.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免收随迁子女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3. 学校应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关爱,关注其心理健康,帮助其融入校园生活。

五、随迁子女教育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随迁子女教育质量。

2. 学校应定期开展随迁子女学业评估,关注其学习进展,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3. 学校应加强随迁子女德育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4. 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随迁子女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流入地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入学。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介绍该文档旨在说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带着他们的子女来城市定居。

为了保障这些子女的教育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

一、政策背景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这些政策和法律旨在为随迁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申请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1.子女年龄符合城市教育局规定的入学年龄;2.父母在城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居住证明;3.父母具备相应的学籍信息或居住证明,能够证明子女与其享有合法的亲子关系。

三、申请材料和程序申请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子女出生证明;2.父母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3.父母的居住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如下:1.父母收集并准备好申请材料;2.按照招生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3.学校审核材料是否完整,有无异议;4.根据学校招生政策,学校安排面试或笔试等入学考试;5.学校根据面试或考试结果确定是否录取。

四、入学安排和保障一旦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获批,学校将安排相关入学事项,并提供以下保障:1.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2.提供专门的学习支持服务,帮助随迁子女顺利适应新的学习环境;3.提供特殊的个别辅导,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4.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关爱,保障随迁子女的身心健康。

五、家长参与和监管学校鼓励随迁子女的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家校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子女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进行监管,确保相关政策的实施有效。

六、评估和调整为了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满足随迁子女的教育需求。

以上就是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的相关内容。

学校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学校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有关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入学对象1.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县(市、区),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我校所在地区居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所在地区工作、经商、投资等,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所在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所在地区有稳定收入来源,并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入学条件。

三、入学程序1. 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我校报名。

2. 审核与录取:学校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予以录取。

3. 登记与注册:录取的随迁子女,由学校为其办理学籍登记和注册手续。

四、入学保障1. 学校要按照“就近、平等、公开”的原则,为随迁子女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

2. 学校要保障随迁子女享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室、设施设备、教学活动等。

3. 学校要关注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五、管理与监督1. 学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2. 学校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 学校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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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市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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