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4-10
(完整word版)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发文机构】海南人大常委会【法规文号】【发布日期】2010-07—31【实施日期】2011-01-01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琼发改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6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6月22日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含)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一、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值班室、保安亭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从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水系的换水、清洗等水、电费用由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四、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五、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的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
六、加压给水泵的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实际用水比例分摊。
七、电梯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住转办或企或集体宿舍(8人以上)按2户分摊。
八、消防泵、消控中心等公用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九、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十、地下汽车库和自行车库的公用电由使用各车库的车主公共分摊。
十一、地下储藏室电费按电表实际计量加损耗分摊向住(用)户收取。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AA市价格管理条例》、《AA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
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
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当月费用当月结清。
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
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
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
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可暂参照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按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附件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1b764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d.png)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6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等3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7号)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2号
3.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8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1301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琼发改价格[2006]1301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根据我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992号),物业小区中的动力用电、商业写字楼用电等,用电容量100KVA及以上应执行两部制电价,鉴于用户报装容量大、实际负荷较小、用电时间较短等原因,造成基本电费分摊困难,也不利于规范管理。
经调查研究并商电网公司同意,决定对物业小区用电暂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现就其过渡期电价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物业小区用电价格1、居民物业小区的居民生活、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
2、居民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以下)。
3、居民物业小区内的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82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3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住混合物业小区用电价格1、商住混合物业小区中纯居民部分:(1)居民生活、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
(2)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以下)。
2、商住混合物业小区中纯商业部分:(1)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82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35元/千瓦时(1KV以下)。
(2)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 以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
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
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
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
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
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
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六条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第八条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