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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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含)以上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款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0%(含)。

前款所称重大损失需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10•【字号】桂政发[1985]120号•【施行日期】1985.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5〕120号1985年9月10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的个体商贩及仆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实际定期定额管理,采用综合负担率纳税的纳税人,只就其实际负担的产品税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这里所说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城市;“县城”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87年9月28日桂政发〔1987〕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有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财产、土地使用、投资额等纳税的纳税人),除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委托购销、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协议副本,分别报送给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在市、县范围内跨区、乡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发放对象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对实行入市查验的纳税人如何管理,由市、县税务机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各级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确保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适当微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增量返还系数。

将自治区对地市的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原来的1:0.15调增到1:0.3。

二、自治区本级原参与地市分享40%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全留地市,作为地市固定收入。

三、取消原财政包干体制下地市对自治区本级作贡献的上解。

四、取消地市农业税倒“三七”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五、取消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城市教育费附加集中上解。

六、进一步规范地市本级与所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自治区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

自治区对地市财政体制微调后,地市应相应调整与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

地市本级原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县(市)财力的政策应予相应调整。

尤其是对属于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地市本级不得从这些县(市)集中财力,从而切实解决体制层层集中、加重县级财政困难而反过来又要求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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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所得税减免税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7﹞1037号
【发文日期】2007-12-13
【实施时间】2007-1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二、对按规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手续的纳税人,凡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已申报但未审批的,审批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作出审批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请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

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税法,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扩大减免税范围,自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减免税期限,承包流转税,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偷漏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为了严肃国家税法,确保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更好地完成今后的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把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向前发展,现就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税收(包括关税)减免。

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税政策,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

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严格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制度,不执行代扣代缴的,由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认真清理违法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违反税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税收政策),一律无效。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一律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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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
3、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
4、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5、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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