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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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标准的异同点

法规与标准的异同点

法规与标准的异同点法规和标准是两个在社会管理和生产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概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然而,法规和标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法规和标准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异同点。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强制性规范,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有法律效力的规则。

而标准则是由有关部门或组织制定的,是为了统一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是一种自愿性的规范。

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法规一般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违反法规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标准则是根据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需要制定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局限性,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并不具备强制性。

再次,从制定程序来看,法规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权威性。

而标准则是由有关的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程序相对灵活,更加注重专业性和实用性。

此外,从内容和目的来看,法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较高的政治性和社会性。

而标准则是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管理方法等方面,更加注重技术性和实用性。

最后,从执行和监督来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则主要由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负责,具有一定的自律性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法规和标准在定义、适用范围、制定程序、内容目的、执行监督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

虽然二者各有侧重,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生产生活而存在的,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遵守法规和标准,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生产,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

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

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

二、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

三、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规定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建筑物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培训等内容。

四、环保法规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环保法规涵盖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方面。

五、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

六、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数据保护、网络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内容。

七、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

八、特种设备操作标准特种设备操作标准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国际食品标准以及和法规

国际食品标准以及和法规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需 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收集各方意见、 评估影响、制定修订草案等。
完善内容
修订和完善的内容包括标准的更新、 法规的调整、原则和要求的改进等, 以确保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能够适应 新的食品安全挑战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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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食品标准的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的重要依据,包括食品卫生、污染物 限量、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基于科学的风险 评估,并考虑了社会经济、文化等方 面的因素。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制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国际组织,其制 定的标准被广泛采纳和遵循。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实施, 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标签标准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 息的重要途径,包括产品名称、 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
国际食品标签法规(如《预包装 食品通用标签法规》)规定了食
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食 品标签标准的实施,以确保消费 者获得准确、全面的食品信息。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执行机构与程序
执行机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等国际组织在执行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
执行程序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制定本国的食品标准与法 规,并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遵 循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确保食品 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定义
国际食品法规是一套全球性的标准、准则和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质量 和合法性。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1章 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1章 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2020/10/7
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7
2.统一化 (1)统一化的基本概念
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 化形式。
一类是绝对的统一。例如,各种编码、代号、标志、名称、单位、运动方向(开 关的转换方向、电机轴的旋转方向、交通规则)等。
一类是相对的统一,它的出发点或总趋势是统一,但统一中还有灵活,根据情况 区别对待。 (食品营养成分的含量设置上下限:婴儿配方奶粉蛋白质含量在10.0-
20.0g/100g) (2)统一化的一般原则
①适时原则:统一的时机要选准。 (检测方法和技术方面,红富士水果等;《食品工
业基本术语》统一了食品行业内的一些概念和认识)
②适度原则:要合理地确定统一化的范围和指标水平。(感官、理化、卫生指标统
一,标准数量、质量适度)
③等效原则:被确定的“一致性”与被取代的事物之间必须具有功能上的可替代性。
•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 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 危害; •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 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③确定参数系列。
2020/10/7
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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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系列型谱 系列型谱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要,依据对国内外同类产品生产状况的分析,对基本
参数系列所限定的产品进行型式规划,把基型产品与变型产品的关系以及品种发展的总 趋势,用图表反映出来,形成一个简明的品种系列表。(产品不断升级换代)
国内外产需发展趋势的预测,结合自己的生产技术条件,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将
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式、功能、基本结构等作出合理的安排与规划,使某一类产品系统
的结构优化、功能最佳。 (如:哇哈哈饮用水系列有:纯净水、大桶纯净水、矿物质水、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标准
总结词
标准是对特定事项或产品作出规定的文 件,通常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
VS
详细描述
标准通常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 规定,旨在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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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法律
总结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范围内适用
详细描述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 用于全国范围。它是其他各类法律文件的制定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
总结词
效力仅次于法律,适用于特定地区或领域
详细描述
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机关等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对特定对象 具有约束力。
规章
定义
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 府制定的,用于规范特定行业或 领域的管理和运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
特点
规章具有行政约束力,是特定行 业或领域的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制定主体
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行政机关或地 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 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用 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各种行为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 定义与概述 • 制定主体与程序 • 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 • 内容与形式
目录
Part
01
定义与概述
法律
定义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于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义务。
特点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是维护社会 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1.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不同点标准规范1 调整的重点是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调整重点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 利益相关方之间平等协商或协调的产物,须经权力机构批准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所带强制性是法律授予具国家机器的强制力4 有特定的产生(制定)程序编写原则和格式多数是非政府机构制定政府机构制定颁发2.简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互关系。

⑴法规与标准的相同之处:①法规和标准都是现代社会和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统一规定,具有一般性,对任何人都适用,同样情况下应同样对待。

②公开性,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公开透明。

③明确性和严肃性,法规和标准都由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都用严谨的文字进行表述。

④权威性,法规和标准都在调控社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享有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

⑤约束性和强制性,要求社会各组织和个人服从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

⑥稳定性,法规和标准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允许擅自改变和轻易修改。

⑵法规与标准的不同之处①法规在一切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特点。

标准必需有“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绝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冲突。

②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民事、刑事等法律关系,而标准主要涉及技术层面。

③法规一般较为宏观和原则,标准则较为微观和具体。

④法规较为稳定,标准则经常随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补充修改。

⑤标准比较注意民主性,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尽可能照顾多方利益。

⑥标准的强制力源于法规的赋予,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对推荐性标准企业有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的权利。

⑦标准和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标准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实物的。

3.什么是标准和标准化?标准与标准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⑴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

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

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产品的质量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

产品
质量管理是企业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一系列活动。

在实施产品质量管理时,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帮助企业有效管理产品质量。

1. 法规
1.1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依据。

这些法规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认证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以保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1.2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的标准化要求,对产品的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起到了指
导作用。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标准化法规,以确保产品符合规范要求,提升产品质量。

2. 标准
2.1 ISO9000家族
ISO9000家族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系列,包括ISO9001、ISO9002等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ISO9000家族的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升
产品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2.2 GB/T19000系列
GB/T19000系列是中国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ISO9000家族相对应。

企业在实施质量管理时可以参考GB/T19000系列标准,以适应中国国情,提高产
品质量水平。

以上是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标准的简要介绍,企业在实施产品质量管理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上位法规和标准

上位法规和标准

上位法规和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法规和标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位法规和标准是指对于一国或一特定领域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探讨上位法规和标准的概念、作用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位法规的概念。

上位法规是指对下位法规具有约束力的法规,也称为法律的法律。

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有强制性约束。

上位法规通常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它们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上位法规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它们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

上位法规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其次,上位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它们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制定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规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上位法规还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义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位法规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上位法规相对应的是上位标准。

上位标准是指对下位标准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也称为法规的标准。

它们是由国家的标准化机构制定,通常是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上位标准的制定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上位标准在不同的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产品质量和安全领域,上位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安全标准和测试方法。

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制、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上位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在服务行业,上位标准规定了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如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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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食品安全两大原则: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召回制度。

2、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3、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供给与消费的可靠程度。

两层含义:一是食品数量的安全问题(Foodsecurity);二是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Food safety)。

第一章:1、标准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我国国家标准的定义)。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标准是被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2、标准特性或特点:●非强制性:1)、标准虽是规范,本身不具备性;2)、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由法律赋予;3)、标准是利益相关方协商协调的产物。

4)、仅是一种选择。

●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性●标准与贸易的双向作用:1)、良好的标准可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2)、可设置国际贸易壁垒;3)、是显性的贸易壁垒。

●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标准对贸易的壁垒作用可以跨越3、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TBT协定》中技术法规的三条标准☐文件必须适用于某个可确认的产品或某类可确认的产品。

☐文件必须制定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特性。

☐文件必须是强制性的。

4、技术法规的特点:1)、强制性。

2)、对贸易的影响大而直接。

3)、约束范围广:技术法规既可以规定产品的特性,诸如产品的大小、形状、功效和性能,甚至包括对出售之前加贴标签、标志的样式和包装的方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还可以对产品生产的相关工艺和方法,包括管理规定进行约束。

4)、表现形式多样。

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法令、部门规章条例以及其他强制性文件。

5)、壁垒作用隐蔽性强。

5、技术法规的类型:☐规定性技术法规。

指确定了达到特定结果方法的一类技术法规。

它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其焦点集中在达到目标的唯一途径上。

因此,规定性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特定性。

☐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以精确的术语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但允许通过对实体本身进行调控来确定其达到结果的方法。

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允许被调控的实体设计最有效率和效果最佳的达标方法。

只要最终结果相同,可以采用多种技术途径。

因此,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灵活性。

6、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是规定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

☐类型:●第一方评定:供应商自行完成合格评定程序(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进行的第一方自我声明●第二方评定:买方或一合格评定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完成合格评定程序(验收)●第三方评定:独立于供应商和买方的机构完成合格评定程序(认证以及认可活动)7、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1)、共同点:☐都是对产品的特性、过程(或工艺)或生产方法做的规定,都包括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科直接给出技术要求,或通过引用标准作为技术要求。

2)、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是自愿执行的。

☐制定目的不同。

☐内容不同。

技术法规除了关于产品特性或其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标准则是侧重生产全过程的细节。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同。

☐《TBT》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透明度要求不同。

☐可协调性不同。

☐知识产权不同。

☐技术法规是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文件。

合格评定程序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是依附于技术法规、标准的一个概念。

☐实际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的。

换句话说,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标准,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标准,是自愿性的。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

8、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8、《TBT协议》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则☐贸易影响最小原则:1.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需要的限度;2.预期目标已不存在时,则应取消限制;3.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构成贸易障碍。

☐非歧视原则:1.给予以成员国(或地区)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或地区)的待遇;2.给予以成员国(或地区)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协调一致原则:1.如果存在相关国际标准,成员国需以此为协调的基础;2.相互承认对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等效原则:成员国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国、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效接受。

☐透明度原则9、技术贸易壁垒的种类:☐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绿色贸易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第二章:1、制定标准的出发点:1)、获得最佳秩序:“最佳秩序”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达到最佳状态。

2)、促进最佳共同效益:●“最佳共同效益”是指相关方的共同效益,而不是追求某一方的效益,这是作为“公共资源”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所必须做到的。

●“最佳”的含义:一是努力方向,奋斗目标,要在现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争取做到;二是要有整体观念、局部服从整体,争取整体最佳。

2、标准化的含义: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3、标准化的形式:a、简化;b、统一化;c、系列化;d、通用化;e、组合化;f、模块化。

4、标准的分类:a、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39个)制定的标准。

只有经过ISO确认并列入ISO国际标准年度目录的标准才是国际标准。

b、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区域标准的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

c、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d、行业标准:指由行业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e、地方标准:是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f、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的标准,与国家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

5、标准化对象的分类: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

6、按标准实施的约束力划分的标准种类:1)、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是指标准应用方式的强制性,即利用国家法制强制实施。

这种强制性不是标准固有的,而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推荐性标准是倡导性、指导性、自愿性的标准。

2)、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3)、欧盟的指令和标准7、按标准信息载体划分的标准种类:标准文件:不同形式的文件、不同介质的文件;标准样品:内部标准样品、有证标准样品。

8、标准制定的程序:●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的批准、发布与实施●标准的备案●企业标准的复审9、标准的结构:1)、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规范性要素、资料性要素2)、根据要素的性质和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资料性概述要素: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

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等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

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求。

●规范性一般要素: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

即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如“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要素。

3)、根据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来划分:●必备要素: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

标准中的必备要素有: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

标准中除了“封面、前言、名称、范围”这四个要素之外,其他要素都是可选要素。

10、标准的层次:1)、部分part: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

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项标准。

部分的编号GB/T ⨯⨯⨯⨯⨯.1—⨯⨯⨯⨯GB/T ⨯⨯⨯⨯⨯.2—⨯⨯⨯⨯GB/T ⨯⨯⨯⨯⨯.3—⨯⨯⨯⨯2)、章clause: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

章的编号应从“范围”一章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写,编号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3)、条subclause:条是对章的细分。

章以下所有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

条的里面还可以有条,条可以分为5个层次。

条可有标题,也可无标题。

但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

第二层的条是否设置标题应根据编写内容的具体情况处理。

4)、条subclause:5)、段paragraph: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

段没有编号,这是区别段与条的明显标志。

6)、列项lists:列项是“段”中的一个子层次,它可以在章或条中的任意段里出现。

7)、附录annex: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

附录分为两类,一类为规范性附录,一类为资料性附录。

一个附录是规范性附录还是资料性附录,从附录的前三行内容即可识别。

11、标准的标志:标准的标志在标准封面的右上角用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表示。

“国标”对应“GB”;行标对应行业部门名称:轻工标准用“QB”;商业部标准用“SB”表示,商检标准用“SN”表示,农业部标准用“NY”表示等。

地方标准用“DB”表示,企业标准用“Q”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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